3.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存在的问题
政府质量监督性质与现行监督方式不相适应。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包办式的监管方式的惯性思维仍在延续,监督人员习惯于过去那种质量检查员的角色,习惯于签字认可,习惯于对实体质量评头论足,习惯于发号施令。因此现行的质量监督方式仍停留在对实体质量直接监督为主、参与大量隐蔽工程检查的层面上,政府质量监督的执法性质没有体现出来。
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与其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不相适应。质量监督机构是工程质量监管的执法机构,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是通过对建设活动或其活动结果的随机检查、纠正和查处各方主体违反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规范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而现有监督人员虽然技术素质较高,由于长期以来职业和认识上的习惯,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技术管理角色,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的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综合素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体系
建立严格的建筑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和许可制度,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落到实处,这是工程建设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实行严格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制。招投标制的实行既体现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也为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改革经营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供外部动力,同时也可以减少建筑领域的腐败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运行机制的作用,从而促进了我国建设业的振兴和发展。
完善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可以改变那种建设项目成立庞大的工程指挥部或工程部的做法,避免了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的低水平建设的弊端,避免了项目指挥长既是行政主管领导,又是建设管理的“一肩挑”现象。有利于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为工程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性建设
质量教育培训。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有不同的侧重。对于管理者而言,应侧重于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及管理方法与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则侧重于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方面的教育;对于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则应加强技术基础教育、技能培训以及关于质量管理知识、方法应用方面的教育。
质量责任制。将质量职责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做到人人都有确定的任务和明确的责任,使事事都有人负责,形成一个严密的质量管理工作责任网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的措施,一旦发现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出现问题,即可查清责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与对策与以解决,并确保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提高。
标准化。标准化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它使组织复杂的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简单化,以保证组织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活动能够高效、准确、持续正常地运行。通过标准化工作,有利于使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活动合理化,改进质量,提高效率。
3.完善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保证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政府的作用应该完善立法,公平执法,建立和完善一个有效的、公平的、能够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建筑市场环境,为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根据国外的经验,可以通过设计审核制度、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的工程咨询制度来保证建筑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具体工作。一是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二是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检验与项目各有关的单位上报的工程项目质量评定报告;三是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四是监督对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正确执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五是督促本地区建设企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六是审定和考核建设企业质量检验测试人员的资格和按规定应配备的检测手段;七是抽验或查验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器材,供应出厂合格证明或化验单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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