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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非的法治思想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6)罪刑法定原则 即“上法而不上贤”(《韩非忠孝》),一切皆决于法。韩非强调“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定法》)这就是说,对于执法者而言,无论赏罚都应该按照官府制定的法令,使赏罚明于民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这就包含了现代法学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7)重刑主义 对于商鞅的“重轻罪”,“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韩非十分赞同。他认为:“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韩非内储说上七术》)并且比较分析了重刑与轻刑在制止犯罪方面的作用,认为重刑比轻刑更能有效地遏止犯罪:“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韩非六反》))人们都是趋利避害的,有了严刑峻法的威慑,就不会再为了一些薄利去冒受重刑处罚的危险,从而理智地安排自己的行为。原因是“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韩非解老》
同时,韩非认为实行重刑是推行法治的必要措施,在于其可以扩大法律影响,提高法律效率。他在《六反》中提到:“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治贼,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也就是说对一个恶人施加重刑从而禁止全境奸邪,这才是刑罚的真正目的。
(8)易行性 韩非认为法一定要让人们能知易行,便于遵守。他提出了三易的标准:易见,易知,易为。他强调“察士然后能知之,不可以为令,夫民不尽察。贤者然后能行之,不可以为法,夫民不尽贤。”(《韩非八说》)在法令中不应充斥着深奥难懂的大道理和过高的要求,只有明察之人才能知晓的,圣贤之人才能做到的,不能作为制定法令的依据,因为民众不能知,不能行。故“明主虑愚者之所易,不责智者之所难。”(《韩非八说》)这样才能“其法易为,故令行。”(《韩非用人》)。只要做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威信,使法律得到贯彻执行。
2.“术” 即君主之权术。在韩非看来,其中包含了两重含义。
(1)任官之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定法》)即统治者任免,考察,生杀官吏的权术。
所谓因任授官,韩非强调:“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有度》)这就是说,君主应当根据法令而不是好恶选择人才,根据规定而不是自己的揣度来衡量官吏的功绩。则“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群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韩非有度》)这样则使有能者不被埋没,无能者不可掩饰,徒有虚名的人不被选拔,遭受恶意毁谤者也不被免职。
所谓循名责实,韩非的方法就是“众端参观”:“观听不参则诚不闻,听有门户则臣壅塞。”(《韩非内储说上七术》)意思是说君主必须对臣下的言行进行参证,不能偏听偏信,否则则无法了解真实情况。在《八经》中,他进一步论述到:“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揆伍以责失。行参必拆,揆伍必怒。不拆则渎上,不怒则相和。拆之徵足以知多寡,怒之前不及其众。观听之势,其徵在比周而赏异也,诛毋谒而罪同。言会众端,必揆之以地,谋之以天,验之以物,参之以人。四征者符,乃可以观矣。”说明君主应该采用多方检验的方法谋取功效,用交相衡量的方法追究过失。对于臣下的言论,必须根据地利加以衡量,参照天时加以考虑,运用物理加以验证,合乎人情加以分析。从而可以了解言论的是非。
对于臣下的言行奖惩,韩非于《二柄》中提出刑名之术:“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在刑罚威慑下,人臣则必须对国君言行一致。
(2)监官之术:“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难三》)即君主用以保护其权力,对付臣下而使用的阴谋诡计。
韩非提出一系列察奸之术,譬如:发布假诏令,“疑诏诡使”;(《韩非内储说上七术》)用诡诈的方法驾驭臣下杜绝其轻慢行为,“诡使以绝黩泄”;(《韩非八经》)故意说假话探明“阴奸”,“倒言反事”(《韩非内储说上七术》)即“倒言以尝所疑,论反以得阴奸”;(《韩非八经》)明知故问以考察臣下是否忠心,“挟知而问”(《韩非内储说上七术》)“握明以问所暗”;(《韩非八经》),布置耳目监察异动,“设谏以纲独为,举错以观奸动”,“阴使时循以省衷”;(《韩非八经》),还有“卑适以观直谄,宣闻以通未见,作斗以散朋党,深一以警众心,泄异以易其虑”等等。
在韩非笔下,君主如同聪明阴险的蜘蛛,伺机等候处理触动他的法网的臣子。关于术治,其根本要决就是神秘莫测,无法琢磨:“君无见其所欲,君见其所欲,臣将自雕琢;君无见其意,臣将自表异。”(《韩非主道》)君主就该让任何人摸不到底细,让任何人无从了解其喜好。从而臣子无法弄虚作假,故“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去旧去智,臣乃自备。”(《韩非主道》)
3.“势” 即统治者占据的地位,掌握的权力。韩非的界定是:“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八经》)“势者,君之马也”;(《韩非外储说右上》)“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韩非难势》)韩非认为,无论“法”或者“术”,都需要一定的权威和强力作为后盾,离开“势”,“法”,“术”的实施便无从谈起。
因此,韩非十分重视“势”对于君主的重要性。君之所以为君,在于“势”。如韩非所说:“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韩非功名》)
为了确保君主的威势,他提醒君主必须集权于一身,将臣下牢牢控制于权势之下,防止他们篡权夺势,更加不可同权下“共权以为治”,“共势以成功”(《韩非二柄》)韩非认为:“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故臣得借则力多,力多则内外为用,内外为用则人主壅。” “赏罚者,利器也,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拥主。故君先见所赏,则臣鬻之以为德,君先见所罚,则臣鬻之以为威。故曰:‘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韩非内储说下六微》)因此如果权势被臣下获得,君主之位必将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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