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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韩非的法治思想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战国末期,韩非在继承和总结前期法家思想的基础上,缔造出了一套体系完备,并且独树一帜的法治思想。他的法治思想以“法”,“术”,“势”为核心,以其人性论为理论基础,引起了包括秦始皇在内的许多人的注意。因此君主凭手中之权势,制定治国法律,利用人们的自利之心,明赏设罚,就能役使民众做其当做之事,使国家安定。韩非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批判地继承了前期的法家思想,他指出申不害“徒术而无法”,“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韩非定法》。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人性论,法,术,势
战国末期,韩非在继承和总结前期法家思想的基础上,缔造出了一套体系完备,并且独树一帜的法治思想。他的法治思想以“法”,“术”,“势”为核心,以其人性论为理论基础,引起了包括秦始皇在内的许多人的注意。秦始皇曾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足见秦王对其的赏识。韩非的法家思想被秦王所接受,并成为他统一中国的有力工具,并且对后世的法治传统与法治思想的发展,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一.韩非的人性论
韩非师从荀子,因此他的人性论常常也被认为是荀子“人性恶”的延续。张立文就曾说:“中国哲学的人性恶的理论,由儒家荀子首倡其说,而由法家韩非立其极,性恶论至此已被推到极点。”[1]冯友兰说:“盖人之性惟知趋利避害,故惟利害可以驱使之。法家多以为人之性恶。韩非为荀子弟子,对于此点,尤有明显的主张。”[2]韩非的思想固然受到荀子人性论的影响,但我认为他所提出的人性自利说已经超越了性善性恶之争的范围。
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仪文理亡焉。……”(《荀子性恶》)他由人“好利”,“疾恶”,“有欲”之前提,得出“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这一推论。关于善恶的评价,应确定一个标准。所谓恶即是以“私利”危害“公利”。而若从国家统治者角度来看,导致“归于暴”的人性的确是恶。
而韩非认为“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八经》)由此可看出,虽然韩非同样承认人有好利之心,但他并不认为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为“恶”,他认为统治者可以通过法治对民众的“皆挟自为心”(《韩非外储》)的自然本性加以控制,使民可治。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说,人性只是他们借以巩固统治基础,实现法治,“治天下”的工具,无所谓善恶。
韩非的一系列法治思想,都是建立在他人性自利学说这一基础上。由于民众有好利恶害之心,对于利益,趋之若鹜;对于祸患,避之唯恐不及。因此君主凭手中之权势,制定治国法律,利用人们的自利之心,明赏设罚,就能役使民众做其当做之事,使国家安定。
二.法,术,势结合的法治思想
韩非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批判地继承了前期的法家思想,他指出申不害“徒术而无法”,“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韩非定法》;商鞅“徒法而无术”,“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韩非定法》)。同时,他对于慎到的重势理论予以肯定,“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难势》)韩非认为,只有做到“法”,“术”,“势”三者的完美结合,才是国君的正确治国之道。
1.“法” ,即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 韩非以很大篇幅强调了法制在治国中的重要性。他提出了“以法为本”(《韩非饰邪》。因为法是直接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的根本制度。所以韩非将其置于首要位置。纵观《韩非子》,可以发现其中包含了韩非对“法”提出的诸多原则要求:
(1)平等性 平等性是独立于法律之外用以衡量一部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价值评价标准。其最简单的表述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韩非对此有经典的论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有度》)而这无疑是对长久以来占主流地位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儒家特权法制观提出的挑战。尽管在当时的宗法人伦社会中,执法者很难真正如此实施,但对于平等观念在民众心理的形成,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平等性也有助于建构法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无论身份地位如何,在法的面前无所谓高低贵贱。这样的法更容易使民众从心中产生信任感,因而更好地遵守其规定。
(2)稳定性 法治倡导稳定,即法律及其制度体系的稳定,如果朝令夕改,必定令民众无所适从。这就要求法令一旦制定,就应该在一段时期内保持不变。韩非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韩非五蠹》)否则国无常法,民不常守,且容易导致官吏枉法。因为宪令不一,则奸多。“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韩非定法》)
韩非在《解老》中还解释到:“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务变之谓变业。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藏大器而数徙之,则多败伤;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形象地说明了变法过于频繁的害处。
(3)变革性 在韩非看来,法要求稳定,但不是一成不变。他强调的是适合时宜的法律制定后,不要时时变动,以此维护法律权威。而随着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当旧有法令不再适应新社会的情况时,则需要进行变法。故韩非强调:“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韩非心度》)这就是说,立法者要研究社会的变化及动向,制定相应的法令,从而才能收到天下太平的实效。
(4)强制性 以法治国,不仅要求有一部完善的法令,还要求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否则法令只能是一纸空文。韩非子强调“夫令必行,禁必止”,(《韩非饰邪》“赏莫如厚而信,法莫如刑而必。”(《韩非五蠹》)将法令置于君权的强制力保障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信赏必罚。论文检测。
(5)公开性 在我们今天看来,法必须公开为民所知是一件理所当然之事,但在春秋时代,人们却普遍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利于君主的统治。而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韩非难三》)他主张法令应该公之于众,使民众根据法令的要求,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言行,达到意思自治。这种观点在当时无疑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法令不再是官吏手中可以任意变更使用的“金箍棒”,而成为无论执法者或守法者都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民众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并据此监督执法者的行为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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