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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视角下的中共六大党章-论文网

时间:2013-11-30  作者:董志铭,张彦伟
六大党章则对民主集中制的三大根本原则、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具体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五大党章在对一些细节问题的区分上,不惜浪费条文,使党章显得格外的零散和杂乱,如在入党和组织问题上,五大党章分别用了5个和60个条文来说明。六大党章对此进行了综合整理,并且在内容上开始向“不只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建造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的标准靠拢,使党章在结构上更趋紧凑合理,内容更加系统规范,制度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法规文件的特点。

(二)明确党员准入和开除制度,纯净党组织。在党员队伍的建设上,六大党章从党员标准和入党程序上提出新要求。党章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较之于五大党章,增加了“在其中积极工作”和“共产国际”两项内容。在入党程序上指出入党的条件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工人入党经一人介绍,由生产支部通过,这一点相对五大党章有放宽工人入党限制的变化。二是对农民手工业者、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须经2名党员介绍。三是对各机关高级服务人员,须有3名党员介绍。四是对其他党派人员入本党的规定,普通人员须有一年以上党籍者3人介绍,且须经省委批准,若原为其他党内负责人,则须经中央批准。在开除党员的规定上,六大党章规定开除党员须由党支部委员大会通过,经党的上级委员会批准方发生效力,党员对开除决议可以上诉,但同时又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员有反党行为时,有直接开除其党籍权”。从党章的变化上可以看出,六大党章提高了非工人成分人员的入口关,着力净化党的队伍,这在当时党的组织工作转入地下、党内党外斗争激烈的情况下,对保存和发展党的力量是有益的。但在实践中,过分强调党的组织队伍和指导机关工人化,则使吸收党员工作陷入了唯成份论的形式主义错误当中。尤其是六大后,对党员队伍进行成份大清洗,机械地贯彻国际和中央指示,唯成份定是非,对党员资格要求过左,严重违背了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对党的队伍建设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六大党章修订的中心宗旨就是要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确立集体领导,用依法治党取代党内家长制。因此六大党章最大的特点也体现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与执行上。(一)明确了党的组织原则。党章在党的组织系统一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详细阐明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内容:(1)下级和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和全国大会选举产生,(2)党部对党员定期报告工作,(3)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地方服从中央。(二)规范组织体系。六大党章将五大党章由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结构调整为从基层到中央自下而上的结构,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了各级组织的会议制度、选举制度、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章规定各级组织的权力机关为各级党的代表会议(支部干事会),各级组织的执行机关为各级党委(支部),在县以上党组织内设立党委机关,明确各级会议、党委、机关的职责,规定了各级会议的召开时间、次数和主要内容。这种组织结构体系,成为后来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三)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从横向上铺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加党的群众基础。从纵向上加大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力度,密切上下级组织关系。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得按情形之需要,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中央特派员”,执行局和特派员均由中央指定,对中央负责。对基层支部的设立,党章指出要“在每个工厂、作坊、商店、街道、小市镇、军队”中设立,并对五大党章中关于党员不足三人“设一通讯员,属于最近之区委员会,或县市委员会”的规定修订为建立支部特别组织,将这些零散的党员也加入到邻近的党支部或是共同组成支部。这就强调了基层党支部的重要性,将所有的党员都统一到组织中来,加强了党对支部和党员的统一领导。(四)加强党的集权领导。(1)党章体现了各级党组织层级负责、报告工作的制度。在县委和省委机关的条款中,分别做出“对上级党部负责,并对上级党部经常地报告自己的工作”和“省委员会经常地向中央做工作报告,并经常的把自己的活动通知下级党部”的规定。(2)在县以上党委机关设书记和常务委员。党章第23条规定:“县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以处理日常工作”,第29条规定:“省委员会得从省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一常务委员会,并为执行日常工作起见选举书记一人”,这就在民主的基础上较好的解决了集中问题。(3)加强各级委员会的职权建设。六大党章规定各级党委为各级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明确规定各级党委的职责和权力,指出县委“执行该县范围内的党务。”“管辖所属和近郊乡区或近郊直属支部”,省委职权是“在省内组织党的各种机关,指定该省党报的编辑……支配党的力量和经费,管辖党的会议处,指导省内非党组织中的党团工作”等,党的全国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机关,其职权为接受并审查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党纲上的问题和一切政治策略及组织问题,并负责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审查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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