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既是生态文明的标志,也是生态保护的屏障,其作用就在于用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的行为,为此,政府的生态责任中注重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法制保障,就成其为落实生态责任的保障机制。
总之,生态文明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方面,贵州作为经济社会的“欠发达、欠开发”省区,在构建生态文明的起跑点上具有一定的环境比较优势。但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政府承担着重要的生态责任。通过对政府生态责任的厘定,明确了其行为边界,政府必须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切实落实生态责任目标,积极贯彻工作原则和保障机制,走出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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