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返乡中土地流转问题解决不好,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给城市和农村的稳定和繁荣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不利于新农村的建设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因此在当前对农民返乡中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民返乡中土地流转问题成因分析
就目前农民返乡中土地流转问题表现来看,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纠纷一般出现会涉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方、受让方(农户或企业)三方面。由于种粮收益远不及外出打工赚钱多,但是国家明令禁止土地撂荒,很多外出打工的农民工都将土地使用权匆忙转让给其他农户或企业,有的则由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转让,转让收益一般很低,而企业利用转让的土地发展经济作物(有的甚至用来建厂)的收入却相对较高。农民工返乡后若欲索回土地使用权,与受让方和代为转让的组织都可能产生纠纷。虽然,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呈现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还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制约着农业综合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概括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农地产权模糊,地权不完整。农村土地产权虚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农民,不仅需要增加对土地的投入以获得更大的农业收益,而且需要通过行使土地资本所有权参与其他风险投资以获得更多的非劳动收益。论文网在有着批判传统的公共领域里面,每个人都认为他和一切公共事务有着利害关系,有权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意见。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实际上是否认农民享有土地资本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弱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削弱土地的商品属性,使农民部分地丧失了在市场竞争中从事资源配置、产权组合等交易活动的“理性选择”权利,失去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长效激励,降低了土地流转的供应和需求动力。私人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在封建社会显然是融为一体的,它们同源同宗,都依附于土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框架下,农地产权被分解为三种权利: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我国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而农户拥有不完整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农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集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土地流转的真正主体,而集体本身的界定就不明确,这使得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时候容易发生多个产权主体的相互冲突,降低效率 。
其次,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联动机制不健全。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缺乏完整的价格体系,在历史上又没有可供参考的价格,一些地方因缺乏信息中介,更缺乏土地市场,导致土地流转没有完全展开,交易量小,流转价格低。农户流出土地后,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收入中来自流转土地的比例偏低,原因是流出的土地大多数仍种植收益水平相对较低的粮、油等大宗农作物,或流转面积小,规模经营程度低,土地流转收益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少有条件流出土地的农户流出土地的积极性。社会保障方面,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形成,而进城打工的农民也由于很难取得城市户口而被排除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之外,这使得农民把土地看得十分重要,仍然把承包土地看成“活命田”和“保险田”,宁可粗放经营、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出让出去,阻碍了土地流转。另一方面,部分农户对流出土地质量不够关注。由于农户从流出土地获得的收益较低,对土地经营权实行放弃,土地流出后因改变土地用途而导致土地质量下降,漠不关心,缺乏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3/6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