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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许多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并未充分重视职工参与的审议权、决策权和表决权,职工的权利较改制前并未能有效增加,有的甚至还不及过去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并未形成利益相关机制。因不能有效地提高广大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所以劳动的积极性也难以提高。

国家有关部门在设立以上两种股份时的初衷是为了建立职工与企业的共同利益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但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没有达到目的,在运作过程中还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终不得不取消。

四、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完善

建立职工持股制度是一项具有创新意义的系统工程,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统一、规范的职工持股法律制度

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看,国家立法是企业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的制度保障。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相应的制度建设基本上处于行政性地方规定阶段,全国有30多个省市制定颁布了有关职工持股的行政性管理办法。各地区在执行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尽一致,各类企业在运用这些政策法规过程中的做法也很不规范。这给企业实施职工持股计划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因此,应当创建一套统一的法律,为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提供规范和法律保障,使职工持股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论文参考。

关于职工持股的立法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合并立法,即在《公司法》修改时增加有关职工持股的内容;二是单独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职工持股法》,至少应由国务院制定《职工持股条例》。笔者认为,最好采用第二种方案,因为,职工持股制度往往包含国家在金融、税收等方面对该种制度的扶持,这超出了《公司法》的范围,单独立法有助于维持《公司法》的本来体系,做好职工持股制度与现行的公司法、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在一些具体条文上的冲突和衔接工作。

2、职工持股资金的来源

职工持股资金的来源应多元化,即1/3由职工个人出资,2/3来源于人力资本的折价或者企业创造的剩余,具体方式主要有:(1)由企业从历年积累的公益金划转,作为职工持股金提供给职工;(2)按适当比例提取年度可分配利润为奖励资金;(3)公司为职工担保从资本市场上“借入”持股资金,然后从公司利润中划拨部分归还该贷款,直至还完;(4)将公司股票折价卖给职工。

持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既解决了职工个人因资金困难而可能导致认股积极性受挫的问题,又避免了由企业垫付全部股金,将持股变成一种不具个人风险的纯福利的倾向。

3、职工持股比例

职工持股比例是职工持股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持股比例的问题包括以下方面: 职工持股与企业总股本的比例,职工个人持股份额的横向比例等。由于职工所在岗位、个人的能力等不同对企业的贡献也不同,如果持股份额均等化,必然存在“搭便车”现象,影响职工的积极性。因此职工持股应因人而异。

职工持股和管理层持股的比例:当两者都很高时,会导致内部股东对外部股东的歧视,内部股东会利用其代理人的身份采取利己行为,损害外部股东的利益,造成内部人控制;当管理层持股比例较高而职工持股比例低时,管理者可能会利用持股增加自己的控制权,甚至损害职工股的利益。因此职工持股和管理层持股的比例应控制在一个适宜的限度内。

按照目前我国企业的状况,职工持股与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应按照企业规模的大小区别对待:大型企业职工持股在15%-25%之间,中型企业可让职工持股35%左右,小型企业的职工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职工持股的比例还可以提高。另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激励,调整持股量。同时还要允许公司库存部分股票用以奖励未来进入公司服务的优秀员工和在购买股票后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

4、建立职工持股会

各国对职工持股基本上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如美国为职工持股信托基金(Employee StockOwnership Trust,简称 ESOT),日本则是企业职工持股会。由一专门机构集中管理职工股替代职工个人分散持股,是维系职工持股的重要机制。职工持股会是一个法人机构,由专门人才组成,负责内部职工的统一经营与管理,并代表职工参与决策。职工持股会代表对企业决策的表决意见,事先由职工讨论通过,以反应广大职工股东的集体意见。如企业职工对有关表决有不同意见,可以根据不同意见所持股份的数量,由持股会代表在决策时分别投票。

5、严格限制职工股权的流通。

职工持股制度的目的就是让职工凭借其人力资本进行所有权参与,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从而与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因此,职工股权的性质与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买入的普通股票有所不同,不能象普通股股东那样任意转让属于自己的股份。对于中途退股离开企业的职工,他们的股份兑付也有一定的时间界限。对上市公司应允许职工在退休或离开公司之后的一定时限内,在市场上公开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或按公司的有关章程规定由持股会按股票的市场价格进行回购;对未上市的公司,应由职工持股会估价并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新职工购买。

6、政府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根据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职工持股制的推广,政府的金融、税收政策优惠支持至关重要。

为鼓励职工持股,政府可出台相关政策,放宽有关贷款政策,允许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职工持股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或实行抵押贷款,分期偿还,如允许职工以股票、不动产等为抵押获得购股所需贷款。职工可以用应得股份的分红偿还银行贷款,待贷款还清后,股权再完全转给个人。也可允许职工持股会以该转让出资为抵押向本公司或其他机构短期借贷资金用于支付购股款。对实施职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应在提供信贷服务方面给予优惠。

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应包括:对于向职工持股会认购本公司股份提供信贷支持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其贷款的利息收入可按一定比例免征所得税;对于职工持股分红,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税收减让,如:对于职工持股分红所得部分减免征收所得税,持股职工如果将获得红利再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可以免交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股东转让所得,可以减免交一定的所得税;对企业工资基金转为股份,也可享受免税待遇。


参考文献:
[1] 中改院课题组. 美国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与实践[J]. 中国职工持股资讯网,2000-10-10.
[2] 王斌. 企业职工持股国际比较[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336.
[3] 于吉. 聚焦职工持股[J]. 企业管理,2004,(3):6-13.
[4] 钟坚. 西方国家推行职工控股制的经验与启示[J]. 深圳大学学报,1996,(4):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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