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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完善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国外统称为职工持股制度,美国也称其为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 ESOP)。职工股要统一由一个机构(一般称为职工持股会)管理。
关键词:职工持股制度,特征,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计划是指企业职工通过现金或贷款等其他方式获得融资购买企业的股票,并通过某一机构委托管理,代表职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监督或由职工自己行使股东权,职工按所持股份份额分享企业利润,从而使得职工能够以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产权制度或激励制度。国外统称为职工持股制度,美国也称其为职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 ESOP)。职工持股制度是本世纪初以来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股份制形式。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职工持股的管理和运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也多数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如何借鉴西方国家职工持股制度的长处,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持股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职工持股制度的产生

职工持股制度是由美国加利福尼亚的一名公司和投资金融律师路易斯·凯尔索(Louis O. Kelso)最先提出来的。

1958年凯尔索与摩铁麦·阿德勒合作撰写《资本家宣言》。从分析不同时期的资本、劳动因素对社会产出贡献比例变化入手,他观察了社会不同阶层对社会科技进步成果占有的情况,得出的结论是:美国建国初期,资本贡献率10%,劳动贡献率为90%;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资本贡献率上升到40%,劳动贡献率下降为60%,社会财富急剧集中到少数巨额资本所有者手中。美国半数以上的个人持有公司股票掌握在最为富有的1%家庭手中。

凯尔索提出只有让职工成为企业的主人或所有者,才能真正协调劳资关系,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经济持续平稳地发展。职工持股计划不同于单纯向职工推销部分股票的作法,它由本企业职工集体拥有企业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外人不得染指,职工拥有的企业资产不是用现金来购买,而是用企业将来获得的利润来支付。美国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之初,影响不大,只限于人数极少的小企业。1961年美国凯尔索联合公司成立了职工持股计划发展中心,并创办了一家投资银行,为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票提供信贷。

1973年,当时担任参议院财经委员会主席的拉赛尔·朗了解并接受了凯尔索的思想,认为应该从税法上制定允许和鼓励职工持股获取利益的法律。论文参考。在制定1974年的《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的过程中,朗等人促使这部联邦法律成为实施职工持股计划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之一。从1974年职工持股计划开始推广,目前美国参与职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已经发展到15000个,职工持股计划拥有的资产约有1000亿美元,15年中约有10%的美国劳动力加入了这项计划。与此相比,工会制度在美国实行了100年以后,仅有15%的非农业劳动力加入工会,而且比例还在下降。

如今,以ESOP为代表的职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已越来越趋于国际化,日本上市公司中的绝大多数实行了职工持股制度,英国90%以上的非国有公司都有职工持股。现在,欧洲、亚洲、拉美和非洲已有50多个国家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持股制度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二、国外职工持股制度的特征

虽然各国对职工持股的具体规定不太一致,但总的看来,职工持股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1、主体范围限于公司内部职工。内部职工也包含管理层,而且因为持股职工持股比例与职工对公司的贡献密切相关,管理层持股比例一般要比普通职工要高。至于职工持股资格,有的由公司自主决定,有的由法律直接规定。有的国家规定职工须在本公司工作一定年限才有资格持股,有的没有对此作限制。

2、职工股要统一由一个机构(一般称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持股会的职责是专门从事职工股的管理工作、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和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3、职工股的转让权受到一定限制。设立职工股的目的是要将公司的发展与职工个人的长远利益相结合,以产生激励效果。因此,各国的职工持股立法一般要限制职工股的转让权。

4、职工持股一般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如法国规定,职工为交纳本金获取股份而从工资中扣除的金额,可以不征所得税,每年最高限额 3000 法郎;至于企业为鼓励认股或购股而匹配的“补贴金”(限额也是 3000 法郎),不看作是补充收入,因而也不属于征税范围,企业为职工福利额外支出部分可从征税利润中减除,不纳入工资税。

三、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历史运作

1992年,原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内部职工股”。在随后出现的股份公司热潮中,“内部职工股”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行为。1994年有关部门下令停止了“内部职工股”的发行。

1994年,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又出现了“公司职工股”。规定指出,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拿出10%供公司内部职工认购,在“公司公众股”上市6个月后,“公司职工股”可以上市流通。1998年证监会发文,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

“内部职工股”和“公司职工股”(以下简称“职工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职工股”福利化,成为纯粹的投机工具

“职工股”对于内部职工来讲并不是一种长期投资于企业的工具,而是获取资本的手段。论文参考。由于当时股票一、二级市场的巨大价差及“职工股”与“公众股票”的差价,股票一旦上市,持有人立即变现,在当时拿到“职工股”就意味着暴利。

2、“职工股”短期化,没有形成制度

“职工股”由于没有系统严格的制度规范,所以除在取得时价格不同以外,在本质上它们与“普通公众股”没有大的区别,上市后,与“普通公众股”完全一样了,“职工股”也就不存在了。

3、不够规范合理的职工持股形式使增强企业凝聚力的激励目标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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