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报价、内部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与监管,制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等自律规则。自律组织通过自律监管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总体素质,有力地约束交易者的非法活动,促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健康发展。
(四)适当放松对国内金融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规制
从我国现有的一些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规、规章来看,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主体、方式等等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制,这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但是,这种过于严厉的规制限制了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的空间。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全球迅速增长,交易品种也不断增多,国际金融体系已形成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三分天下的格局。金融全球化要求我们必须要参与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去,这种过于严厉的规制则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因此,需要对相关法规、规章作出调整,以适合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发展。此外,破产法与担保法是否支持国际衍生产品与掉期协会(ISDA)文件中的终止净额原则与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原则尚不明确,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发展,因此,担保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尽快作出修改,以明确上述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银行
作者姓名:吴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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