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毕业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

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的实体与程序进路_公诉权-论文网

时间:2014-07-04  作者:胡耘通,张磊
另外,按照适用普通、简易的审判程序作为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与合同的标准,是否更加科学,是否符合诉讼原理,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其实,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否分离,主要看被告人是否认罪。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量刑阶段从定罪阶段分离出来的依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在被告人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显然没有必要也不宜关注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一方面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庭审时被告方的活动主要是围绕“被告人无罪”这一中心议题进行的,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证据的调查和搜集上。另一方面是正确定罪的需要。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将量刑阶段与定罪阶段分开,有助于防止审判法官因为事先接触量刑事实(如品格事实、前科事实等)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进而影响定罪。而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由于控辩双方在有罪问题上已经没有争议,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理中可以将对有罪问题的确认与量刑问题的调查放在同一程序中进行,以节约司法资源。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类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应当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被告人认罪的后果,即法庭将直接按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定罪;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认罪的结果,法庭审理按定罪与量刑合一模式进行;如果被告人表示不认罪,则案件适用定罪与量刑分离模式进行。

四、检察机关参与量刑需要注意的权力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律若不运用于实践,“有法不依”,法律便成为一纸空文。经过十余年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摸索,检察机关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参与到量刑中来,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制度构想,例如关于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行使方式、量刑幅度的基准等等,也亟需在实践运用中进一步强化,进一步规范、发展和完善。但在量刑建议行使的过程中仍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廓清。

(一)关于规制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权力就必须被制约,但是,当前针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健康运行。比如我国就有学者这样提出:“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腐败的量刑建议制度又如何抑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时的武断及腐败的产生?作为衡量检察官工作质量和法官工作水平的工具,该工具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以何标准来对司法者的工作评价?这些问题使我们不得不对我们的量刑建议制度改革所树立的目标产生些许观念上的动摇。”的确,如果缺乏一种对量刑建议权的制约机制,就难以避免这种权力产生异化,从而动摇这种权力行使的根基。

对我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进行控制须从内外两方面着手:对内要建立主诉检察官权责相一致的办案机制,对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范围等要履行内部审批报告程序,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审判机关的裁决相差较大的,是主诉检察官的责任,就必须启动责任追究机制,是下级检察机关的责任,就必须启动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监督机制。对外要实现三个方面的制约:第一,强化审判机关制约的权威性。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信与否就是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首要制约,审判机关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可作为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指标。第二,强化辩护职能,从程序上保障有效辩护的实现。完善辩护制度,通过提高辩护律师出庭率、强化辩方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的答辩或反驳权,使量刑答辩程序实质化。第三,完善救济措施。侦查机关如果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量刑建议明显失当的,可通过行使申请复议、复核权来进行质疑;对于法院依据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被告人不服的,可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失当作为上诉理由之一;被害人不服的,也可将此作为申请抗诉的重要理由。

(二)关于与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力协调

量刑建议权从一开始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反对意见的主要理由在于,“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权可能会干扰法官的裁判权。”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也就是行使检控权。审判权和检控权是两个不同领域内的国家权力,不应相互影响和干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之嫌。从根本上讲,量刑建议权是刑事诉讼的一方根据自己的认识向居中裁判的法官所提出的对另一方进行制裁的请求,只不过提出这种请求的人是国家的代表,这是它不同于其他诉讼请求的地方。但是量刑建议权与其他诉讼请求一样,是不具有最终结论性的。与之相对,由法官专门享有的量刑裁量权才具有终局性,法官可以接受也可以否定量刑建议的请求从而对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责任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评价。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和审判机关的量刑裁量权是在不同轨道中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的两种权力,它们共同为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运行着。可以很肯定地说,量刑建议权的存在与行使并不构成对审判机关量刑权的侵犯。在解决检察机关参与刑罚裁量,有效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追求量刑规范的过程中,“量刑答辩制度”是一个创新的选择,在法庭辩论阶段专门增设量刑答辩程序,如果审判机关不采纳控方的量刑建议或者与其有较大的分歧,审判机关在判决书中要充分说明自己量刑的理由。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自杀维权”的法社会学分析_拆迁纠纷
下一篇论文: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之定罪研究_违规交易-论文网
毕业论文分类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护理毕业论文 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
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市场营销毕业论文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相关法学毕业论文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学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