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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的实体与程序进路_公诉权-论文网

时间:2014-07-04  作者:胡耘通,张磊
程序正义(也称正当程序)是正义的重要分支,是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具有保障实体公正性的功能,是一种过程价值。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正当程序解释为:“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中。”衡量一项诉讼活动是否符合程序正义,在于考察其能否保障受结果影响的人享有应得的待遇。然而我国现阶段在法官素质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完全依靠法官的良心自律很难保证量刑的正义性,寻求制度上的保障才是我们的理性选择。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量刑是由法官和合议庭、审委会封闭地、独立地进行的一项裁判工作,不要求控辩双方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更不要求就具体的量刑意见进行辩论,控辩双方基本上被排除在量刑过程之外,很难预测量刑结果,更不要求就具体的量刑过程进行监督,可以说程序法几乎把量刑环节设计成为黑箱操作。量刑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的一半工程,曾根威彦教授说“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图,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对立正好在量刑理论上极为鲜明的表现出来”。在我国刑法法定量刑幅度一般比较大,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处五万或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等等。在法定刑范围内,法官的刑法自由裁量权相当大,若不适当引入程序制约机制,很难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仅有实体监督而无程序制约的权力仍旧有滥用的趋势。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检察机关量刑请求权的行使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充分尊重,保障了受判决结果影响的被告人享有相应的权利,使其可以预知自己的量刑可能,并就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是一种互相对抗的关系。公诉案件一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意味着国家对于被告人及其行为的不原谅。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目的就是通过指控和辩论来说服法官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并判处一定的刑罚,而被告人的目标则恰恰相反,他是要通过辩解使法官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或者即使认罪,也要以各种理由试图说服法官对自己处以尽量轻的刑罚,总之,是要使自己的自由、生命、财产受到尽量少的剥夺和损害。我国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中,控辩双方关系的对抗性特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但这种特点目前只是在质证和定罪环节体现得较为充分,控辩双方在量刑问题上并没有形成争论的气氛。检察机关在量刑问题上的传统做法是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请求法官酌情裁判,但对于量刑并不提出具体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控方没有明确的量刑意见,作为辩方的被告人或辩护人无法有针对性地就公诉人的意见发表看法,只能提出自己对量刑的看法。实际上,控辩双方说的是同一个问题,但形式上象两条平行线,没有交叉,没有形成对话。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想对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也是无的放矢。如果公诉人能够在法庭上明确地提出自己对量刑的意见,辩方与公诉人意见不同的话,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这样就可以在量刑问题上与公诉人展开辩论,量刑环节即体现出了明显的对抗性,刑事审判的抗辩性得到了加强,诉讼各方在一个法律适用过程中都能提出证据、阐述并证明自己的主张,真相就更可能被发现,法律也可得到正确的适用,从而使程序产生公正的结果。

作为与定罪并列的刑事审判的重要环节,量刑在审判过程中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地位,更多是依附于定罪环节,使得定罪与量刑相合一,这种合一模式对于量刑公正的实现具有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在法庭调查中,不明确区分定罪的证据与量刑的证据,而是由公诉人和辩护人一并提出,容易影响法官定罪时的自由心证,“无论裁判者如何专业或者敬业,人们都很难将法庭上所列举的信息加以分类以便将量刑有关的信息搁置起来,直到定罪判决确定以后才加以考虑。”其次,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就定罪与量刑问题一并发表意见,容易使控辩双方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在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既作无罪辩护,又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如何处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纷争。《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虽然其试图建立起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但仍难以达到立法初衷,这种设计只是在原有定罪程序的不同诉讼阶段,相应的附加了一个涉及量刑问题的诉讼活动,更像是定罪与量刑合一模式的改进版,其目的主要在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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