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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维权”的法社会学分析_拆迁纠纷

时间:2011-05-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自杀维权的发展逻辑基本一致:事件发生后。法社会学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学者也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及原则进行了法律分析。
关键词:拆迁纠纷,自杀维权,法社会学,分析
 

引 言

近段时间以来,因为拆迁纠纷而引起被拆迁人自焚身亡的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注,从媒体的报道上看,自杀维权的发展逻辑基本一致: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对此一般界定“暴力抗法”,接着媒体的深入报到引起社会公众(主要是网民)的一致声讨,学者也根据现行法律规范及原则进行了法律分析,面对汹涌民意,上级领导批示,调查组进驻调查,再就是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受害者予以慰问补偿,然后网络恢复平静,面对如此的事态发展逻辑,除了围观外,似乎逐渐的回归常态,等着下一波的事件发生。对此理性的学术反思,至少目前尚未充足,毕竟自杀维权作为“最高限度的维权”。除了对策法学的研究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路径进行学术探讨,法社会学则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因为它是以社会学的视角研究法律,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拆迁纠纷,不仅仅局限于正式的法律规定,而是聚焦于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相互作用,关注与影响法律时间背后的社会因素。[1]本文试图做这方面的尝试,目的不在于寻求答案,而是深刻的解释问题。[2]

一、“自杀维权”的个案考察

转型期的中国,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处于激化状态,自杀维权成为具有社会影响力大,威胁社会稳定的典型悲剧,本文通过近期节选的三个典型案件进行考察,试图通过典型案件的考察总结出反映自杀维权的基本特征及表现形式,从而全面而深入的认识潜藏在自杀维权背后的发展逻辑。然而可能由于评选标准的原因,带来某种程度的偏颇,但是基本能够反映中国自杀维权的实践特征,总之,这三个案件具有代表意义,在学术研究中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身。

案例1 2009年11月13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对胡昌明违法建设实施依法拆除。拆除行动开始前,执法人员依照事先制定的工作预案,先行着手将违法建设内的人员带出房屋,带离现场。唐福珍组织唐、胡两家亲属10余人,采取逐层关闭楼层通道(均为钢质防盗门),向执法人员投掷自制汽油燃烧瓶、砖头、石块,在楼道、平台泼洒汽油并点燃等暴力方式阻挠执法。在约10分钟左右,唐福珍突然用打火机引燃身上汽油,执法人员立即用泡沫水枪喷洒灭火,救下唐福珍,立即送往附近的成都军区总医院救治,之后将现场的唐、胡两家亲属带离,经查验证实该违法建设中再无其他人员,并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实施证据保全之后,于当日对此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11月29日,唐福珍因伤情严重突现生命危险,金牛区领导及相关人员迅速赶赴医院协同医务人员全力抢救,并及时通知唐福珍亲属赶到医院,同时由公安干警陪同尚在刑事拘留的胡昌明及其子赶往医院看望唐福珍。当晚19时左右,胡昌明及其子到达医院,23点23分,唐福珍经抢救无效死亡论文的格式。金牛区及时组织有关方面协同死者家属安排善后事宜。[3] 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宪法和行政法学者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民商法学者钱明星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4]

唐福珍自焚事件被有关媒体评为2009年十大影响性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强的影响,直接推进了学者向最高立法机关就城市房屋拆迁进行的立法建议。在本案中,金牛区城管执法局连续几次认定胡昌明的房屋为危房,但是当事人对其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与行政部门针锋相对拆迁纠纷,坚称自己是合法的具有产权的房屋,从现有媒体的报道上可知,土地及房屋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瑕疵,从而造成了房屋合法与否的争议,对此,当事人本可以就此争议进行行政诉讼,但是当事人并未采取司法维权,而是在强制执法时依靠自己的力量阻止执法,当个体的力量无法对抗强大的行政组织时,在冲动之下,为了维护自己内心坚信不移的权利,而选择了公开而非秘密的自焚。当然,自焚的效果使得执法机关至少在道义上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案例2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在拆迁期间发生一起烧伤事件,拆迁户三人被烧成重伤,疑为自焚,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事件发生在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东门郊外农科所23号。从今年4月18日起,这栋房子就被停止供电,他们一家的工作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几兄妹都是打零工维持生活。钟如翠说,9月10日上午9点多,警察、城管大概40多人来到他们家,说有人举报钟家有汽油,要进屋检查汽油。当时钟家在家的人有:钟如翠和妹妹钟如琴(31岁未婚),母亲罗志凤(59岁),父亲的结义兄弟叶忠诚(他们管他叫大伯,79岁)钟如翠在门外与警察城管吵了起来,其他家人就把门给锁上了。几分钟后,警察把门打开,冲了进去。钟如翠也跟着一起往楼上跑,试图阻止他们。但她被人拖回一楼。三名伤员首先被送到宜黄县医院抢救,下午1时许转至抚州医院,最后于当天下午4时许才送到了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中心,目前在ICU进行治疗,目前重伤仍未脱离危险。2010年9月17日晚,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拆迁自焚事件中的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立案调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黄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李敏军被免职、立案调查。[5]

唐福珍事件的影响尚未散去,在与之两千里之外的江西,也是由于强制拆迁而引起被拆迁人自焚的悲剧。本案中,并非被拆迁者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而是为了县里的重点企业腾挪土地,作为县里的重点工程,在拆迁前,当地党委政府动员了一切力量,当然包括了治安保卫机关的人民警察拆迁纠纷,虽然依照《警察法》的规定,警察是无法直接进行拆迁作业的,但是在稳定及保障的指责下,通过各个方面协助拆迁部门的拆迁工作,譬如以治安检查为借口,试图进入被拆迁者家中检查危险物品,从而为拆迁部门扫清障碍,当然这种警力的不当适用,非但没有达到稳定的效果,反而激化了矛盾,政府各级部门的协调配合促使被拆迁者以死抗争。被拆迁者的抗争,并没有带来法律上的效果,只是由于政治影响恶劣而迫使当地政府承担领导责任。

案例3 2010年10月30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密山市发生一起抵制强迁的自焚事件。年近七旬的老人崔德喜为阻止强行拆迁,在自家房顶点燃了汽油,导致其面部和双手大面积烧伤。目前仍在密山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伤者家属表示,从未同意过拆迁协议。这则自焚现场的视频传到网上后备受关注,一天内点击率超过40万次,上万网友纷纷跟帖评论。侯金龙告诉记者,剩下的9户不肯拆迁的人家都被围了起来,据周围居民反映,凌晨3点就有警车陆续来到现场论文的格式。8点半左右,据崔德喜的女婿侯金龙称,当时他被所谓的工作人员哄骗到屋内,“很多拆迁人员都没穿制服,像是一帮无业游民,拿着锤子、木棍等一些器具”。为保卫自己的房子不被强行拆除,崔老汉和老伴爬上了自家房顶,此时有六七名男子也上到房顶,准备把夫妻俩劝下来,崔德喜拿出一瓶液体浇在自己身上,欲用打火机点着。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当时有一人上前拽崔德喜,慌乱中打火机将崔德喜的衣服点燃,老人迅速脱下上衣,赤裸上身坐在屋顶上,场面一片混乱,周围的人帮他扑灭了火,并给他披上棉大衣,而崔德喜的老伴在拉扯中腿部受伤。据了解,崔德喜老人还在密山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中,脸、头和手部大部分为烧伤痕,个别处为2—3度烧伤,有可能从此落下残疾。[6]

犹如打开了潘杜拉魔盒,拆迁过程中的自杀维权竟然有些蔓延开来,一方声称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一方坚持强拆,同样在现场的除了没有穿制服的拆迁人员,作为治安保卫机关的警察也在现场,然而在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利益冲突中,警察并没有能够有效的阻止,反而时常作为拆迁者的后备力量。悲剧的上演,再次映证了有关政府官员所言,他们(被拆迁者)根本不懂法律,否则不会做出暴力抗拒执法的行动,更不会拿自己的身体做为抗争的武器。依据我们国家的宪政制度设计,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机制很是完善,然而在这自杀维权中统统被规避了。

二、为什么“自杀维权”——“自杀维权”的法社会学解读

(一)法盲的逻辑?

对于拆迁过程中被拆迁者自杀维权,当事官员均给予自焚是法盲的悲剧这样的解释,所谓法盲通俗的讲就是不能辨认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具体而言是指被拆迁者不知道暴力抗拒拆迁,违反了《治安法》及《拆迁条例》,甚至是一般的法律,她的行为是无知的。若是在之前知道相关法律规范就不会选择“暴力抗法”。

如此解释,暗含着这样的逻辑:许多老百姓和官员违了法、吃了亏,都是因为他们是法盲,不知法、不懂法;所以,必须通过普法,让他们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用法,以最终实现法治,并且在实践中,我们不仅有政府组织的门前普法,还有送法下乡。在许多政府官员看来,这当然是对老百姓真正有利的,因为只有自己懂得了法律才不会在不知不觉中违法犯罪,也不会受骗上当、受恶吏的欺压、受腐败法官的蒙蔽。同时拆迁纠纷,这也当然是对法治真正有利的,既然法盲是法治的障碍,当然就要通过普法来扫除法盲,为政府管理铺好道路。一旦唐福珍们——这些房屋产权的拥有者,学习了政府官员指定的法律,不尽可以摘下法盲的帽子,维护自身权利,还可以使当事者与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的实现合作。对于这样的逻辑,有些学者提出了质疑:通过《秋菊打官司》这么一个不起眼的个案,提出了疑问和相反的判断。[7]该学者批评道,秋菊之所以困惑,不是因为秋菊无知、法律有知,而是秋菊有知、法律无知,是因为“正式制度无法理解、也没有试图理解什么是秋菊要的‘说法’。……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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