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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问题

时间:2016-04-29  作者:周兰芳
  1、《义务教育法》修改草案制定新规定

针对流动儿童上学难的问题,《义务教育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该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并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少年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也就保证了,流动儿童可以在父母工作地就近入学。

2、适时制定《教育经费法》

我国应当制定《教育经费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教育经费的来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配比例,分配、使用和监督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而建立其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筹措、分配和使用监督体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教育经费法》应当明确以下几个原则和主要内容。首先,明确投资主体。政府对教育的投资是主要渠道,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其次,规定经费分配上各级教育的适当比例。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我国现阶段应当放在重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应当均衡发展,改变“重视发达地区、轻视贫困边远地区”的不平衡观念。最后,理顺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增强教育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做到专款专用,完善各种监督机制,明确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3、完善教育法救助贫困学生的方式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教育设施落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还很不平衡。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政府有义务向权益尚未得到保障的儿童提供必要的帮助,特别是贫困的农民工子女。政府应扩大入学机会,增加教育公平性,提高“流动儿童”教育质量。虽然我国的《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有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规定,但是对教育的资助,如“麦田计划”、“春蚕计划”和“希望工程”燃起的希望远大于政府,这足以说明政府职责的缺位和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因此,针对我国的受教育权公平实现中的问题,首先要给受教育权及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以清晰、明确、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才能产生有效的司法、执法和实施法律监督行为,从而使受教育权得到实现。

总的来说,在教育立法层面上,应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明确“免费能获得受教育权的义务性教育”与“需要付费才能获得的非义务性教育”两者的定义;二要明确“父母的义务与国家的义务的界限”;明确“学费的范围、标准与交付学费能享有的相应权利”;三要明确“学杂费的具体费用项目,学费、学杂费的具体用途”;四要明确“教育经费政府财政拨款的最低强制性法定标准”;五要明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知情权”,相对于学校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作为学校教育的消费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监督学校学费、学杂费的使用情况;六是“学校的费用使用必须公开化、透明化,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学生一致的同意,学校或教育行政机构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等。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著:《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龚向和著:《受教育权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
[3]黄崴主编:《教育法学》[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4]谢鹏程著:《公民的基本权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5]滕纯主编:《中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M].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6]李步云著:《宪法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1页.
[7]朱科蓉、李春景、周淑琴:《农村“留守子女”学习状况分析与建议》[J].教育科学,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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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义程:《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探析》[J].教育与职业,2005,(12).
[10]吴霓:《落实“两为主”政策,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200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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