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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问题

时间:2016-04-29  作者:周兰芳
直到2007年7月5日,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在电视电话会议上才作了《教育部要求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的新闻,这是一个迟来的关注;其次,经费没有保障。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多,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问题是地方政府的新增事权,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中央政府应划拨相应的专项资金,来对留守儿童进行集中管理,弥补家庭教育的缺位。这些就要求加大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力度,学校需要建配套的生活、娱乐设施,还有生活教师、心理辅导员的聘用,都需要大量的经费作保障,但是这一块的财政投入主体却不甚明确。

 

2、学校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准备不足

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是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涌入城镇或沿海开放城市而产生的,随着他们家庭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变化,这就要求学校由传统的教育方式转向新型的教育方式,几乎没有等学校做好充分的准备,这一形势的转变就已经是迫在眉睫了。这就使得很多的学校措手不及,具体表现如下:

(1)农村地区的绝大多数学校的领导和教师根本没有意识到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严重性程度。学校领导和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存在早已经习以为常,并没有认为父母外出打工会给这些孩子带来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不会注意到这些孩子在学习和生活上与非留守儿童有什么差别,更不会针对这些差别采取一些解决的措施。建筑施工论文

(2)学校的教育功能还停留在传统的乡村教育时期。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基本上就是保证学生正常的上课时间,课后布置一些作业,甚至基于现在大力倡导的“减负”这个大背景,教师都不会布置家庭作业。学校仅是承担了传统的教育职能,而未能代替家长承担部分的附加“照管”职能。这样就形成了留守儿童的“放羊式教育”。

三、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体系

1、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

改革户籍制度并不是说单纯的取消户籍管理制度,其关键之处在于逐步减弱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这首先就得从消除城镇居民长久以来所形成的地域优越感做起、从改变他们一直以来骨子里透出的那种目中无人做起、从杜绝城镇居民对农民工的排斥和歧视态度做起,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工在为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有种成就感、找到满足感和对自己所居住城市的归属感。第二,城市政府应该像对待本市市民一样对待农民工,应该在社会保障、税收、就业、居住、生活等问题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劳动力合理流动。第三,应该逐步完善户籍制度和考试制度。政府应适当的鼓励和支持流动儿童进城上学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育,使他们尽快地融入当地社会。第四,要逐步改变教育资源的等级流动形式。农村相对与城镇来说,其教育事业的发展更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力度,所以,教育资源的流动可以优先考虑农村,形成一种农村—乡镇—县城—中心城市—省府—首都的资源分配模式。

2、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体制

九年义务教育是全国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权享受的一项最基本的公共服务,我国政府应当力争使义务教育在全国各地区和城乡得到比较均衡的发展,以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平等性、全民性、普及性。系统论的思想告诉我们,义务教育是一个整体,政府应当把城乡义务教育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系统思考,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决定了义务教育的发展要从农村抓起,用于普及义务教育的财政应该倾向于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要想早日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首先要求政府认识到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的根源,正视城乡教育负担能力的差异,从而在政策上有的放矢对弱势地区和群体办实事。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抓住了这个“的”,这项政策不但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杂费,而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除了可以享受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外,还能有补助的寄宿生生活费。这项政策的颁布跨出了促使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的很大一步。现阶段,制约农村教育发展一个很大的障碍就是教育经费的投入,所以我国政府应不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

(二)建立合理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如前所述,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教育资源的匮乏。我国应重新确定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投入主体,明确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合理分担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成本。

1、中央政府和流入地政府主要承担流动儿童的教育成本

公共物品是由政府提供的满足公众基本需要、在所有公众中间平等分配的物品,它的分配不存在竞争性和排他性。无论从义务教育的产品的公共性,还是从各级政府的财力分配状况来看,中央政府都理应主要负责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现行的财政体制规定,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财政应由地方政府投入,这不仅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一定程度上也激化了地方之间的矛盾,其结果只能是各地方两败俱伤,谁都不过问农村儿童的财政投入,丧失发展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积极性。因此,中央政府要挺身而出,主要承担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财政投入。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的大量涌入,流入地的财富大量增加,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的税收也不断增多,城镇人要把农民工当成自己城市的一份子,应当赋予他们和本地人同等的权利,他们有权享受城镇的公共资源和服务。第三,“马太效应”说明,穷人越穷,富人会越富,这无疑会使我国的贫富差距的拉大。流入地是因为其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富裕才吸引农民工去淘金,从道义上讲,适当的承担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成本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因此,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应安排专项教育经费来解决流动人口教育问题。

2、政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和支持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

民工子弟学校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量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的问题,但是不乏一些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不规范的民工子弟学校存在。因此,政府就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范、鼓励和支持民工子弟学校,使它与公办学校优势互补。

(1)给予民工子弟学校一定的财力支持。第一,政府可以实行“生均拨款制度”,即不管适龄儿童只要有户口,不管是在出生地还是流入地入学,其所上的学校都可以获得政府下拨给每个孩子的“生均教育经费”。第二,政府可以给适龄儿童发放“教育券”。所有适龄儿童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凭户口簿领取教育券。此种方式不仅有利于增强民工子弟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开展竞争,而且有利于打破地区和户籍的限制,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问题。

(2)制订合理的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标准。政府可以参照当地条件最差的公办学校办学标准,对民工子弟学校的开办提出明确要求。还有一点政府要注意的就是,在多大的范围之内限制开办一个民工子弟学校,以防止两个学校的生源争夺以及恶性竞争。对已经出现的这种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要勒令其合理的整合教学资源,适当的合并、兼并,以扩大办学资源和优势,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

(三)加快教育立法的更新步伐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教育法制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和《教育法》为核心,以专门教育法为骨干的教育法体系,小学数学论文集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教育立法还未形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教育立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因此,我国的教育立法要较快更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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