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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反垄断法》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时间:2016-03-19  作者:王姣 彭思庆
  (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

 

“独立性的保证需要机构和人员的独立,但若只有独立的形式而无维护独立地位的‘利刃’,独立就难免成为一句空话”。[3] 为避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沦为“一只不会咬人的狗”,我们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广泛的权力,以确保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有人说一个较为理想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从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但同时应赋予其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据此,笔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力构成可做如下设计:

其一,准立法权。包括规章制定权、对规范文件审查、修改和废除建议权以及对非规范文件的无效宣告权。(1)规章制定权:即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有权在反垄断法规定的范围内就具体实施反垄法规定行政规章,以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2)对规范文件审查、修改和废除建议权。对享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所属部委、办、局、地方人民政府和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涉及市场竞争的各种规章、决定、命令和办法,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认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后认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有权建议做出该违法文件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限期对该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除文件,对未在法定期限内修改或废除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决定。(3)非规范性文件的无效宣告权。对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相关主体做出的涉及市场竞争的非规范性文件,反垄断执法机构经审查认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可以直接宣告该文件无效。

其二,行政执法权,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核心权力,主要包括:(1)调查检查权。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履行其职能,对市场竞争参与者的行为是否违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监督,这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最基本的权力,也是其行使其他职权的前提。其包括调查权、询问权和查询复制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这项权力的过程中虽然不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但却令其负担一些程序上的义务,如配合调查、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等义务。相应地,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如在检查时应出示证明文件等。(2)行政审批权。这主要涉及到那些对企业间兼并、控股等方面的协议或者决定进行调查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的权力,以及审查被控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豁免式例外的权力。(3)行政处罚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依法经调查确认相对人违反《反垄断法》时,可依法对相对人施加行政制裁措施,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宣布垄断协议无效、强制拆分等。(4)行政强制措施权。为保障反垄断执法机构各项职权和职能的实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有权采取各种限制相对人人身、财产和行为的强制手段,如查封、扣押等。但由于这种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大,因此,应严格规定其行使条件。

其三,准司法权。我国的反垄断法草案没有赋予执法机构准司法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准司法权,是指反垄断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享有的依法对违法者施加行政制裁措施的权力。[4]准司法权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拥有的非常权力,包括行政裁决权、复议权、刑事责任告发权等。(1)行政裁决权。这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违法行为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进行裁决的权力,是其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享有的一种准司法权。行政裁决作为一种行政决定,具有执行性,但不具有终局性。因此,在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享有行政裁决权时,必须确定法院对于这种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权。(2)复议权。当事人对审理机构的认定和裁决不服的,可以限期申请复议一次,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复议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议决定。(3)刑事责任告发权。反垄断执法机关查明和确认垄断案件的当事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结论

如何构建反垄断执法机构,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一个难点,但同时也是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因为《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和自由的市场环境,而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而权威的执法机构的实施来实现其效果。否则反垄断法律制度再怎么完善,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的法律,这就相当于有了游戏规则却没了公正裁判一样,最终只能以无序竞争而终。因此,笔者认为建立一个统一、权威和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设立一套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行使职权和严格统一执法的程序,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解决反垄断机构设置问题的关键。


参 考 文 献
[1]张炳生.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对现行设计方案的质疑[OL]. http://www.crb.com.2006.
[2] 常茜奕.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OL].http://www.crb.com.2006.
[3] 李勇军,胡哓玲.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定位——对现有争议的分析与探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06(6):135.
[4] 陈思民.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J].时代法学,200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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