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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制障碍及对策_集体林权改革-论文网

时间:2014-03-05  作者:林龙
近几年开展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许多银行只能用其他金融产品代替,普遍存在贷款周期短、利率偏高等问题,给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为此,要加强对金融部门对林业专业知识的学习,使这些林业“门外汉”对林业专业知识有较为全面的认识,从而使更多的商业银行有把握和兴趣参与到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行列中来。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努力提高林农参与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减少森林资源流转过程的盲目性,增强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认真研究出台与林权抵押贷款相配套的林业保险、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等扶持政策,降低金融风险和融资成本。

4、加强林地流转法律法规建设,以充分体现林农对林地的处置权,提高林地使用效率

加强林地流转能够提高林农村林地利用率,盘活林农的林业资产,提高林农的林业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现行林地流转制度中尚存在较多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因素,法律依据不明确、不充分,导致集体林地流转经常处于一种无序状况,林农合法的林地处置权得不到保障。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林地流转实施办法》,明确流转的条件、形式、操作程序等,使林权制度改革中林地流转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规范流转行为,促进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笔者认为应对林地流转条件、形式、操作程序作如下具体规定:

(1)流转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流转形式:农户对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3)操作程序:

①是集体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调查,必须具有资格的调查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确认;

②是现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中组建单位和个人“双持证”的森林资源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核准、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供评估报告书、验证确认、建立档案等工作;

③是专职评估人员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进行林地林木资源资产估;

④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此外,各地方要制定相关法规,为林地流转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充分考察、吸纳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林地使用权流转条例》。具体而言,可以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条例》或者在《物权法》、《森林法》的基础上制定《林地流转条例》。

在林权的流转过程中,不管是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流转,都要把权利、义务、责任约定清楚,不能违反森林经营的原则。在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森林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功能。林权流转,必须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不得改变林地的用途。经营者不按森林经营方案经营造成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靠制定《森林资产评估暂行规定》是无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还需要出台包括政府贴息、森林保险、抵押物管理及符合各地实际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等各项配套措施,来帮助和促进森林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的开展。地方政府还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制订省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细则,规定评估程序,明确立项、审核、确认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和具体要求,理顺森林资源评估的管理。同时,还应该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将原先评估测算和核查的技术和方法只针对用材林的林木资产和林地资产,扩大到对经济林、竹林、防护林等其他森林资源。在林业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借鉴西方先进的符合市场规律的资产评估方法,承认和接受市场通行的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同时尽快建立起评估所常用的评估参数体系,确保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目前我国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多为林业部系统内部的评估机构,均未脱钩改制,均受林业行政领导的制约。已脱钩改制的评估机也由于种种原因而受制于地方行政领导。个别评估机构凭借行政职权,仅出具极为简单的评估报告甚至不出评估报告,而随采伐证的发放直接收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导致评估质量低劣或无法保证。因此,笔者认为,除了健全与森林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建立专业化、规范化、公正的、独立的民间林业林业资产评估机构。各地应根据国家整顿中介机构的精神,结合地方实际需要整顿民间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机构,对于未取得法人资格或人员配备不齐,未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应予以取消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以形成健康、有序的林业资产评估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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