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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易科制度研究_劳动-论文网

时间:2013-10-23  作者:王博
该设计具有以下优点:第一,能不断适应通货膨胀引起的币值变化,使罚金刑相对公平。对于没有工作或无月工资或其他收入的人,以社会最低社会保障金为基本单位;对于有工作的人或月收入的人,以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为基本单位;对于富人,如企业家、商人、个体工商户等,则以其平均月收入为基本单位;对于没有工作又没有其他收入的人,以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月最低社会保障金为单位。对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统一用月数来衡量,对罚金的数额由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或最低月社会保障金为单位来衡量。这无疑使罚金刑的适用更能相对公平合理,能够克服普通罚金制中因贫富差异而使罚金效果完全不同的不平等现象,使刑罚效果(痛苦程度)平等化。第二,最低社会保障金或月收入罚金制比日额罚金制或英国的单位罚金制的操作方法更简单。日额罚金制或单位罚金制对犯罪人的个人财产及收入的测量和衡量十分复杂,需耗费司法机关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去进行调查,且不易操作。而相比之下,最低社会保障金或月收入罚金制的操作比较简单。它只需法院根据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月最低社会保障金或被判刑人的工资表或其他月收入情况而确定月收入额,再乘以月数即可。第三,为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提供了直接的、公正的、便利的易科比例,并且完全做到刑事制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如果按照“数额”折抵的计算方法,在将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时,有将执行期限与被判刑人的经济条件不合理地联系在一起的弊病。月最低社会保障金或月收入罚金制在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时直接按应处罚的罚金月数计算即可,可以将对犯罪严重性和犯罪能力的评价与犯罪人的经济条件的评价区别开来,从而避免上述缺陷。因此,建立月最低社会保障金或月收入罚金制后,当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时就直接按判处罚金刑的月数计算即可。

(3)规定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的最低和最高期限。笔者认为,考虑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复杂性,应当规定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的最低期限为1天;考虑到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短期自由刑,是轻罪,所以,应当规定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为3年。

(4)严格实行易科自由刑与普通自由刑相区别的制度。

第一,设立专门的易科自由刑执行场所,专门关押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的被判刑人。

第二,对于凡是有前科而被判处普通自由刑的犯罪人以及累犯和惯犯,即使本次犯罪被判处罚金刑并易科为自由刑的,仍然应在普通监狱中执行易科的自由刑。对于被判处自由刑并科罚金刑的犯罪人,其易科的自由刑与被判处的自由刑在普通监狱中相加执行。这样可以防止其交叉感染。

第三,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监狱实行比普通监狱更为宽松的管理制度,实行劳动与教育相结合的制度,并以劳动为主,惩罚为辅。

第四,如果被判刑人在服易科自由刑期间,有能力全部缴纳未缴纳的罚金,则在缴清之日起,恢复自由,视为执行完毕。只能缴纳一部分未缴纳罚金的,则按前述原比值折抵成自由刑,抵消剩余的部分自由刑期限。当然应该把其已经执行的易服自由刑按原来的比值折抵为罚金,并从未缴纳的罚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的犯罪人,其法律后果不存在累犯问题。出狱后,在其就业和接受高等教育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

3.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的性质与普通自由刑不同。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的性质为罚金刑执行的替代措施或变通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罚金刑的顺利执行。两者的区别有:

(1)裁量根据不同。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的根据是被判刑人未缴纳的罚金数额,按照法律规定的罚金折算自由刑的比值关系,在限定的范围内,将罚金折算成自由刑,具有间接性和限制性,易科为自由刑的刑期不能准确地直接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而普通自由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依据而直接裁量的,其刑期能够直接准确地表现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

(2)所受法律谴责的程度不同。刑罚不仅是外在地对被判刑人一定权益的剥夺,更是内在地否定性的道德、政治评价和刑法谴责。刑种越重,刑罚越重,谴责程度也越强烈。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说明他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都比较小,虽然其被易科为自由刑,但其受法律谴责的程度本质上是罚金刑所体现的程度,比普通自由刑所体现的谴责程度低。

(3)执行不同。对于普通自由刑,被判刑人除依法减刑、假释、缓刑外,不得“以钱赎刑”;但对于罚金刑易科为自由刑的被判刑人,在其服刑过程中如果有能力全部或部分缴纳罚金的,则可以直接抵消刑期甚至刑罚执行完毕。

(二)对于确实没有能力缴纳而无法缴纳罚金的被判刑人,如果不属于减免罚金刑的情况,易科为劳动或改造后的管制刑。

1.原因分析

(1)被判刑人是因贫穷或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客观因素,无力缴纳罚金的,没有逃避法律惩罚的主观恶性,其规范意识要强于恶意逃避缴纳罚金者。

(2)劳动改造或管制都以限制自由为执行内容,对被判刑人不关押,不改变原来的生活环境,继续原来的工作、学习、承担家庭责任,淡化了贫富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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