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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安处分制度的刑法化_犯罪预防-论文网

时间:2013-10-19  作者:王雁凌

论文摘要:保安处分是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阶级统治的一种法律制度,代表着刑法的进步。我国刑法中并无保安处分的明确规定,只存在着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建立感化教育、强制医疗、观察矫治、没收财物等保安处分制度,并规范其适用的对象、条件、程序等,使其辅助刑罚一起构建多层次处罚体系,更有序地达到刑法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保安处分,刑法化,犯罪预防,种类设置

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特定的行为人所采用的以隔离、改善、治疗等方式替代或者补充刑罚的强制措施。因而它的理论基础是针对具有反复从事犯罪危险性的行为人,基于社会防卫思想而采取的特别的预防措施。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无“保安处分”的术语,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强制医疗、没收财物等十余种类似保安处分的规定。

一、保安处分的起源与演进

保安处分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一种刑事政策思想,最初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提出。他认为,维护公共安宁幸福是一切刑事之法的惟一正当的根据。为此,就有必要在刑罚之外另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危险性予以保安处分,并认为保安处分应当由法官而不是警官或最高主权者决定。到19世纪末,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站在社会防卫论的立场上复活了克莱因的保安处分理论,按照社会防卫论的观点,刑法的目的在于保卫社会安全,因此凡对社会有危险的人,不待其实施犯罪便采取防卫措施,即保安处分。正如李斯特所言,保安处分绝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科处刑罚,而是集惩罚与预防为一体,针对犯罪分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而采取的防卫措施。与一般的刑罚处罚相比,它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事前预防。在西方,保安处分真正作为一种制度系统地规定在法律当中应当始于1893年的《瑞士刑法典草案》,该草案在规定了刑罚以外,增加了保安处分的内容。刑罚只对负刑事责任的人科处,对于无责任能力人,或有特殊癖性的人,或处以刑罚尚不足使其改恶迁善的人,则适用保安处分,以避免社会遭受侵害。在此之后,该规定被各国刑法相继仿效,保安处分制度正式确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在立法中确认了保安处分制度,内容也日益丰富,形成一个庞大的体系。例如:监护处分、禁绝处分、保安监禁处分、强制治疗处分、感化教育处分、收容于社会矫治机构等。

二、保安处分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对保安处分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对保安处分的理论和制度曾一度加以排斥,致使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保安处分的研究现状不尽如人意。在97年刑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虽然理论界也提出了应当将散落于我国不同性质法律中的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立法化,并参考台湾地区的做法,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对保安处分进行规定的观点。但是由于反对的声音较大,时机也不是很成熟,所以未能纳入97年刑法典。具体来讲,在我国,具有保安处分制度性质的制裁措施主要有:收容教养、强制医疗、驱逐出境、没收财物、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工读教育、劳动教养和禁止执业等。但是这些制裁措施大多都是由行政机关,并主要是公安机关决定,并缺乏监督的,尤其以劳动教养为主要的诟病。这些制度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或者已经弊端凸现,亟待重新立法。是时候对这些散落在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措施做一个梳理,从实体上、程序上做出一个详细的规定,并将其设立在刑法中,与刑罚一起发挥防卫社会,保障人民的作用。

时代在变,人们对于法治精神的热爱和追求在变,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而在刑法的改革中,非刑罚化、人道化仍然是主旋律。非刑罚化,是从犯罪人处遇的理念上考察刑罚介入社会生活的妥当性和处遇效果的产物,反映了刑罚的缓和与合理化的趋势。对于一些轻微违法的犯罪行为人完全可以适用保安处分,例如:教养处分、强制医疗、强制禁戒等,并将其规定在刑法中,规范其适用的对象、条件、程序等,使其辅助刑罚更好地、更人道地、更有序地达到刑法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三、保安处分刑法化的构想

对于是否应该将保安处分写进刑法,到目前为止还未有定论。对我国的刑罚制度做一个客观的审视,科处犯罪行为人什么样的刑罚,不仅需要根据行为人的罪责程度来确定,还需要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但是根据行为人的罪责程度来确定的刑罚往往在行为人的行为矫正以及犯罪预防上效果不佳,很难满足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要求。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严重违法行为,但是由于精神障碍等原因而导致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将会使得刑罚的适应性缺乏。对于这些仍然存在很大的社会危险性的无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责任能力人,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还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如果对这些人不管不顾,任其在社会上游荡,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保安处分具有一定的刑罚所不具有的优势,是弥补刑罚功能不足的一个重要的手段。

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文明程度来看,不能全盘照搬任何一个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体系,必须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构建一个适应从违法到犯罪行为产生发展演变规律的多层次处罚体系,对保安处分写进刑法做一个全面的规划:

首先,保安处分应有其特定的调整领域。一切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存在,都必须有其特定的调整领域,而且是非它莫属的调整领域,只要它在该领域具有不可替代性,也就有了长久的生命力。保安处分制度也是如此,正因为它有了自己特定的调整领域,所以它才成为世界刑法改革不可逆转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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