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这种“中立”态度使得某些原本卓越的科技成果被别有用心者所利用,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因此加强科技主体建设,使他们有明确的是非观、伦理责任变得迫在眉捷。
(一)明确科技主体的伦理责任科技主体之所以负有伦理责任,是因为他们具有专业科学知识,比一般群众更全面、更长远、更准确地预见到科技发展和运用对人类社会生活所造成的后果。他们有责任去预测和评估有关科研选题及其成果所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的社会影响。同时,科技主体之所以负有伦理责任,还因为他们经常参与政府或企业经济活动的重大决策。一般说来,在现代社会中,科技主体不但要对科技活动的后果负有趋利避害的责任,还要对全人类的未来负责。
(二)建设科技主体的伦理规范近百年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科学家和工程师在反复的科技实践活动中,形成了一定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经过一些思想家的提炼和概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整的科技伦理规范体系,成为科学家和工程师普遍遵循的评价和判断善恶的标准,调节着科学家或工程师之间,科学家或工程师与社会集体之间的伦理关系,促进着人类科技事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从全世界的高度看问题,科学家和工程师有着共同的伦理规范。这些规范有: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应用和后果并不引起严重的生态破坏;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后果不会对我们这一代及我们的后代的安全带来更多的危险,因此,科学成就不应该应用于或有利于战争和暴力,应该保证所进行的科学研究的后果不应与国际协议提到的人类基本权利相冲突;科学家应该认真地估计其研究将产生的后果并将对其公开负有特殊的责任;当科学家断定他们正在进行或参加的研究与这一伦理规范相冲突时,应该中断所进行的研究,并公开声明做出这一判断的理由,做出判断时应考虑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一个丧失了人文精神的社会,不能指望它有发达的科技。但同样,一个科学精神尚不能深入人心的民族,也不可能有发达的人文。在这种意义上,新世纪初的高科技发展已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弥合鸿沟、实现协同发展的契机,即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道德,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促进科学技术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共同进步,科学技术需要伦理道德的指导规范,伦理道德能够指导规范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
爱因斯坦曾说,“如果你们使你们一生的工作有益于人类,那么,我们只懂得应用科技本身是不够的,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上奋斗的主要目标”,可见,科学技术本质上是实现人的基本价值的手段,而不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人是科技的主体,是其价值的最终根源,科技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必须加强科技发展的人本主义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技术开发和项目选择时,不仅要遵循效益原则,还必须兼顾其对人的全面发展及人类的长远利益,整合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坚持科技道德与人文精神的统一。正确解决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进步的矛盾,让科技发展更多地体现对人的关怀。在科学技发展与伦理道德进步日显矛盾的今天,我们应当努力使今后的科学技术服务于经济的发展和人文道德的进步,更多地体现对人的关怀,更多地关心人的素质的提高和人的自我完善。我们既要用更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武装自己,也要用崇高的理想和情感来提炼我们的灵魂。努力使物的进化与人的完善相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克服日益彰显的人的伦理道德危机。
参考文献
1 吕耀怀.科技伦理:真与善的价值融合[J],道德与文明,2006:(1)
2 唐凯麟.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 曹南燕.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J,华侨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4)
4 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731
5 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