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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平等观的历史缺陷评析

时间:2015-10-14  作者:张 伟 东
这种“大体上的平均”,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下是必要的、正确的,但由于“绝对平均主义”与“大体平均”之间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再加上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大家对平均主义习以为常,感觉不到大体平均的弊端,而且处处感到它对于保证战争的需要,维护内部团结的特殊价值。这样就为日后平均主义在中国的发展泛滥提供了良好的主观条件。

 

毛泽东晚年没有摆脱平均主义,是由于平等和平均在毛泽东那里有的时候是相通的。毛泽东晚年虽然也强调过要检查和纠正平均主义的倾向,并指出:“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就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从而否认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但是,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晚年所强调反对的仍然是“绝对的”、“严重的”平均主义,而不是一般的反对平均主义。战争年代革命经验的影响,使他对平均主义抱有一定程度的好感,而这种好感,在他心中己很难改变。毛泽东晚年平等思想所体现出来的这种平均主义色彩首先表现在分配领域中的均产均富。人民公社在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尽管进行过多次调整和整顿,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但始终没有跳出平均主义,“上工大呼隆,下工一窝风”可以说是对平均主义的真实写照。其次,这种平均主义色彩还表现在毛泽东设想的实现平等的道路上。《五·七指示》作为毛泽东对未来社会的构想,其“大学校”的设计处处体现着平均的内容:“大学校”里每个人做点工、务点农、学点军事、政治和文化,以此来实现人们在各个方面的平等。如果说“五·七指示”只是一个构想,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平均主义的现象也是不胜枚举,诸如在工矿企业里,职工的奖金取消了差别,变为附加工资,大家都一个样;在农村普遍推行“大寨工分制”,并且坚持不懈地“割资本主义尾巴”,以防止某些人“冒尖”而出现“两极分化”,达到大家“拉平”;等等。平均具有平等的内容,但是平等绝不等于平均。平均主义的真实内涵是追求一种绝对的平等,要求不同素质、不同能力的社会成员,作同样的投入,又得到同样的回报。平等,它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对不同阶级、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内涵。在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生产资料公有制对于社会成员提供了平等的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利;按劳分配原则的确立,使得机会平等得以实现。当然,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在我国,平等原则和平等实践之间,还将长期存在差距,还需要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去逐步缩小以至消除这种差距。但是,我们决不能把平均等同于平等,如果把平均等同于平等,认为不平均就是不平等,非但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平等,反而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国家长期贫困。

3. 从要让人民当家作主出发,却忽视了法治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所谓人治,就是以领导人为国家的支点,把治理国家的希望系于最高统治者或领导者的圣明和贤能上,即贤人政治;而法治则是法律之治,即治理国家不能“任人而治”,不能用领导人的权威来代替法律的权威,而要实行民主政治,奉行法律至上,坚持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充分保障民主,实行权利运行的有效监督制约;法律具有包括对统治阶级在内的普遍约束力,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对己成立的、制定良好的法律的普遍服从。

毛泽东晚年平等思想正是忽视了法治在维护平等方面的作用。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毛泽东毕生追求的政治理想,也是其平等观的主要内容之一。建国后,毛泽东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践了他所期待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但是,对于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毛泽东不是从完善宪法、法律、法规入手,而是绕过法律,直接赋予人民群众大民主的权利,允许他们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来落实他们的监督权、参政权。在1957年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给予了“四大”高度的评价,指出今后革命和建设的问题都可以靠它来解决。既然革命和建设的问题都可以靠它去解决,那么很明显,法律就成了绊脚石。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会议上充分表达了他对法治的看法:“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20世纪50年代后期毛泽东的一句话更是表明了他对法治的蔑视,他说:“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有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尽管上个世纪60年代初他又提过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编案例的要求,但是毛泽东重政策、轻法律的思想决定了他对法治始终没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在实践中落实到实处。法治与人治的重大区别之一,就在于法治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基础,现代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毛泽东虽然十分强调民主,把人民民主作为实现政治平等的重要保证,但是由于他对民主的认识停留在民主只是一种方法或手段上,而没有把它提高到具体的政治制度层面上来认识,这就使得在实现平等的过程中只能借助一些非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比如采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大民主”的形式。这种“大民主”的方式,表面上给予最多的人以最大限度的行使政治权利的机会,但它却导致了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无序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它所带来的结果本身也是极不平等的。

毛泽东的平等思想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注定带着那个时代的烙印和缺陷,它留下的教训是非常深刻和惨痛的。但又正是由于有了他对平等的探索与曲折,使得后来者能够痛定思痛,形成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对平等问题的较为正确的理解和实践。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2、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列宁:《列宁全集》第6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5、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2、3、4、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6、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1、2、3、4、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7、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7、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8、毛泽东:《毛泽东早期文稿》[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
9、、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10、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6 年版,
1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2、金冲及:《毛泽东传》(1893一1949) [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
13、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一1976) [M],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 罗斯·特里尔:《毛泽东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5、[美] 埃德加·斯诺:《毛泽东自传》[M],北京: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
16、李安增:《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平等的探索与实践》[J],《齐鲁学刊》,1993年第6期
17、吴忠民:((毛泽东公正思想初探》[J],《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1年第2期
18、陈廷湘:《从平等与效率的完美统一到“效率优先、兼顾平等” 》[J],《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2期
19、魏占杰、雷堂:《浅析建国前毛泽东同志的平等观》,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20、王槐生:《毛泽东公平思想初探》[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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