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与时俱进,创新土地产权制度,才能超成都、追沿海,“加快”和“率先”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
(二)理论基础
1、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创立了地租理论,提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一切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增值自己的形式。实践证明,无论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还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只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都是适用的。换句话说,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地租理论,撇开其资本家私有制的个性,剩下的就是一般的市场经济地租理论。如果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那么,集体所有的土地就不能无偿调拨,农户的经营权也不能无偿转让。因此,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重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城镇土地估价、地票交易的理论基础,级差地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客观事实。
2、孙中山先生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民主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变地主私有制为农民所有制,把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解放出来,消灭贫富差距。重庆市2007年的城乡人口比为3.17:1、收入比为3.91:1,收入差距由3543.91元扩大到9700元。说明重庆的广大农村仍然很穷,农民仍然很苦,农业仍然很弱,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其社会结构决定了土地所有制只适合于公有,而不宜私有,土地流转一定要和农民的社会保障连接在一起。一方面有效防止农民一旦失去土地有可能流离失所,失去宅基地有可能居无定所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是化解政治风险,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的需要。只有将土地集体所有与经营权开放搞活有机结合起来,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才能稳步推进。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几乎面临崩溃边缘,为了尽快摆脱积弱积贫状况,切实解决农民温饱问题,在坚持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适度分离,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家庭签订“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协议的土地产权体制改革。所谓“包产到户”是指分配功能仍由集体行使,农民收获后将产品全部或部分交给集体,由集体根据承包任务完成情况分配;“包干到户”就是农户自负盈亏,只需完成上交任务,其余产品都归自己支配。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符合中国农村改革实际的理论,开创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新阶段。因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是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基础理论,毫不动摇,决不含糊。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3、《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央[2001]18号)文件;
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议;
5、《国家发改委关于批准重庆市和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中和配套改革实验区的通知》(发改经体[2007]1248号)文件;
6、《国务院关于重庆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7]90号)文件;
7、《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文件;
8、《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实验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三届二次全委会)的决议;
9、《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共重庆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的决议。
二、重庆现代土地制度模式的探索实践
1981年底,重庆市新一轮土地改革以“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的形式在原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的区、县(市)全面推进,进而建立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于1984年和1998年两次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巩固和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是,土地调查并没有落实到户,存在着宗地模糊,面积不实等诸多问题。2007年6月7日,重庆获全国城乡统筹试验区后,在先行先试豁免权的保护下,土地流转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如火如荼,快速推进。
(一)实践路径
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敏感的系统工程,有一触即发牵动全局的可能。作为具有内陆开放型显著特征,全国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庆,在中国新一轮土地改革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选择什么样的改革发展模式,向世界告诉什么样的改革开放成果,揭示什么样的土地利用规律,是重庆统筹城乡,先行先试,准确把握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时代要求。对此,重庆市针对11%的撂荒耕地、22%的宅基地等突出问题,千方百计争取内陆特区政策,借鉴国内外土地改革先进经验,结合重庆市实际,先后颁布实施了《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走出了一条“政府引导、政策支撑、农户参与、部门配合、产业带动、社会联动”的重庆土地改革新路子。 2/9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