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犯罪的主观方面及不足之处。犯罪的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主观上的罪过。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网络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例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破坏,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是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在少数情况下,也表现为过失。例如,国家机关式作人员在互联网上与他人信息交流中,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除了故意之外,还应包括过失。以上是笔者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所呈现出的新特点,以及我国刑事立法中对网络犯罪规定的不完善提出一点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三、网络犯罪的实证分析
通过上述的理论分析,我们了解了网络犯罪的犯罪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及应完善之处。下面笔者将引用广东省近几年来网络犯罪的几组数据,希望能从实证上对网络犯罪作进一步的认识。
表1 2001——2006年广东省网络犯罪统计表
年份
|
网络犯罪案件总量(件)
|
网络犯罪涉案人数总和(人)
|
2001
|
280
|
160
|
2002
|
460
|
290
|
2003
|
890
|
547
|
2004
|
1180
|
1037
|
2005
|
1751
|
1263
|
2006
|
6462
|
2388
|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犯罪案件总量从2001年的280件增涨到2006年的6462件,而网络犯罪涉案人数从2002年的160人增涨到2006年的2388人。此组数据可以进一步说明网络犯罪的案件总量和网络犯罪的犯罪人数近几年来是成直线上升状态,网络犯罪如此猖獗,我国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看来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表2 2004——2006年网络犯罪学历结构统计表
年份
|
2004
|
2005
|
2006
|
人数所占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高中以下
|
31
|
60%
|
40
|
51%
|
80
|
46%
|
大专/本科
|
11
|
20%
|
22
|
28%
|
52
|
30%
|
研究生以上
|
10
|
20%
|
17
|
21%
|
42
|
24%
|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犯罪主体的学历层次具有多样性,其中高中以下的占大多数,而高中以下的人群一般都是青少年,对广大青少年来说,网络犯罪已经不是一件新鲜事,从此组数据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说明网络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的加强。除此之外,我们从表中还可以看出,大专,本科以及研究生学历的人群从事网络犯罪比例也在增大。这足以说明网络犯罪的又一个特点,即犯罪主体的高智能性和职业性。一般而言从事网络犯罪的人大多数是掌握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专业人员,通过网络犯罪这种高智能型的活动,他们可以获得具大的财富。由于犯罪主体一般都是受过一定训练,具有一定技能,因此要抓捕这些犯罪,势必给有关部门带来一定难度。
图1 2004 ——2006年网络犯罪年龄统计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犯罪涉及到各个年龄阶段,比较而言,该犯罪集中在60周岁以下的年龄段,以2006年为例,其中18---25周岁年龄段犯罪人占主要比例,大约占80%左右。其次是26---59周岁年龄段的人,大约占45%左右,虽然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所占比例大约为35%左右,但我们对其不能加以忽视。由此表可以说明,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趋势非常明显,据专家介绍网络主体的年轻化与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征服欲心态有很大关系。
表3 2004年——2006年网络犯罪结构统计表 (单位:件)
年份
|
2004
|
2005
|
2006
|
合计
|
1180
|
1751
|
6462
|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
|
15
|
38
|
92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
6
|
38
|
92
|
利用计算机
|
危害国家安全
|
58
|
126
|
541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28
|
152
|
264
|
侵犯人身民主权利
|
65
|
113
|
352
|
侵犯财产罪
|
309
|
498
|
1118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189
|
238
|
247
|
其他
|
510
|
547
|
3756
|
注:
从此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犯罪已经侵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纯正的网络犯罪还是不纯正的网络犯罪,它们都在逐年增加。其社会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它不仅危及到了国家安全,社会安全而且对我们的财产、人身都具有一定的伤害性。因此,网络犯罪犹如当今社会的一颗“毒瘤”,如不及时铲除,必定后患无穷。
四、网络犯罪的防治机制
通过以上几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和打击网络犯罪迫在眉睫。因此笔者建议采取以下防治机制,第一,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防治网络犯罪。虽然我国到现在为止,已经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2005年4月起施行了《电子签名法》等等。但不可否认,与一些发达国家比,中国的网络犯罪立法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加强网络犯罪的立法,势在必行。第二,加强电脑本身的保安性能。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