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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及相关问题研究

时间:2016-02-23  作者:姚世鹤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创新,从来没有哪一种事物像因特网一样,在短短的几十年之内全方位的冲击着我们的生活。网络的出现给我们人类带来了莫大的益处。但当我们高唱网络赞歌,高呼科技万岁的时候,不要忘记科技从来都是“双刃剑”,它在给我们人类带来进步和发展的同时,也在制造问题和新的困扰。网络犯罪就是因特网这一高科技给我们人类带来的具大“灾难”。本文试从网络犯罪的相关问题出发,谈一谈对网络犯罪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犯罪,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立法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

关于网络犯罪的研究国外起步较早,也较多。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网络犯罪的概念也有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理解。但2001年《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对网络犯罪是如此界定:“网络犯罪是指危害电脑系统、网络和电脑资料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资料进行滥用的行为。”

笔者通过对我国一些学者对网络犯罪的定义比较,认为2001年《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对网络犯罪表述,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因为,这一定义综合概括了网络犯罪,前半句实际上指纯正的网络犯罪,即利用资讯、科学技术并且以电脑系统、网络、电脑资料为特定侵害对象的犯罪,其全面覆盖了现实的与虚拟的,单个的和联网的范畴。后半句是指不纯正的网络犯罪,即利用资讯科学技术实施传统犯罪的行为,用“滥用”一词概括了对具体的危害行为和侵犯客体不能穷尽的列举,其强调的是以电脑系统、网络、电脑资料为工具的这层含义。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犯罪必须是行为人在网络上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至于行为人是利用计算机或者使用手机以及信息家电上网实施犯罪,均认为是进行的网络犯罪。笔者认为这是网络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二、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及不足之处

本文对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采取三要件说。第一,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及不足之处。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行为特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事实特征,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危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方式。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进行刑法上所禁止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呈现出“积极”的形态。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在客观上呈现出“消极”的形态。而由于网络犯罪是刑法上规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而行为表现方式仅仅为作为,但由于网络犯罪其危害行为比较广泛,因此其行为的形式就不单纯是作为,还应当包括不作为。第二,犯罪主体及不足之处。网络犯罪主体指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依照刑事实体法规定,其还应是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行为人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毫无疑问,实施网络犯罪的人,只要达到刑法规定的年龄要求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现实中,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正在加强,有一些网络犯罪青少年比例正在提高,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犯罪主体的责任年龄应当适当降低。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作为网络犯罪主体的例子也不罕见,而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对于此却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为了严密法网,更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笔者建议应当规定实施网络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三,犯罪的主观方面及不足之处。犯罪的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即主观上的罪过。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网络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例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破坏,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是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在少数情况下,也表现为过失。例如,国家机关式作人员在互联网上与他人信息交流中,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因此,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除了故意之外,还应包括过失。以上是笔者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所呈现出的新特点,以及我国刑事立法中对网络犯罪规定的不完善提出一点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三、网络犯罪的常见行为理论分析

通过以上对网络犯罪概念以及其犯罪构成的分析和界定,笔者理论联系实际的考证了中国当前的网络犯罪现状,从而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种常见的网络犯罪的行为:

(一) 侵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是防止网络犯罪的首要目标。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犯形式,主要有两种形态:(1)未经许可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黑客行为;其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使其功能不能正常运行。

(二) 侵犯计算机资源的行为

计算机资源,包括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硬件设备,所存储的数据,以及其他可以量化的资料等等。在实践中,通过网络侵犯计算机资源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及数据的行为;(2)非法使用网络服务的行为;(3)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数据资料,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财产权等。

(三) 滥用网络的行为

滥用网络行为,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非计算机网络本身及其资源的其他非法使用网络的行为。事实上,这是一种纯粹的网络工具犯,因为该项犯罪行为并不涉及任何网络本身的安全性问题,而只是利用网络实施了传统的犯罪而已。中国有学者甚至认为,目前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当然类似强奸罪、遗弃罪等以身体接触才能实施的除外),而且事实上中国的犯罪也已经呈现'网络化'的趋势,网络恐怖主义、网络色情和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也屡屡发生。

(四)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的行为

网络诈骗行为,是指利用互联网及通信网络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这是网络诈骗的主要法律特征。由于网络诈骗完全是在虚拟的空间进行,行为人与自然人的之间的对话以互联网为媒介,因此采用的是非直接的沟通方式,这便导致网络犯罪没有固定的地点,而且还可以不用留下任何作案痕迹,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

四、网络犯罪的常见行为实证分析

通过上述的理论分析,我们了解了网络犯罪的犯罪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及常见的网络犯罪行为。为了更好的证明以上理论的现实性,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常见犯罪类型的多发性,下面笔者将引用广东省近几年来网络犯罪的几组数据,希望能从实证角度上加深对网络犯罪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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