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的去向难以查明,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阻力。犯罪嫌疑人侵占财物都是秘密进行,即使现场留下痕迹往往也经过伪造和处理;贪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对象是公共财物,没有具体受害人,往往无法进行勘验、检查,办案人员需要综合运用一些特殊方法收集犯罪相关证据。
(三)证据收集手段多样,专业性强
贪污行为多在经济活动中实施,证明贪污犯罪的证据涉及经济学、财会学、审计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一些犯罪分子往往采用高科技手段作案,这就需要采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并将各方面知识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四)收集证据全面、广泛
刑事诉讼中,证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印证、相互联系的证据链。贪污案件一旦被揭露,涉嫌的人员众多,线索会呈网状扩散,证据呈放射状向四周延伸,且纵横交错,证据之间结合点多,有结合点的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暂时未找到结合点的证据又是下一步延伸收集的线索。就贪污案件来说,凡是同贪污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可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都属于收集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的收集证据能引导案件调查方向,充分运用已掌握证据,及时收集相关联证据扩大成果,往往会破获窝案、串案。因此,贪污犯罪证据不同于刑事案件证据,在收集过程中突显利用证据之间的密切联系、扩散思路全盘考虑的特点。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