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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贪污案件特点探析_证据-论文网

时间:2015-03-11  作者:梅丹

论文摘要:贪污犯罪侵犯公共财产,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极具危害性。新时期的贪污案件更表现出复杂性、高智能性和高隐秘性的特点。本文在介绍新时期贪污案件表现和特点的基础上,探讨分析了新时期贪污案件的证据特点和证据收集特点。
论文关键词:贪污,证据,特点

贪污犯罪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为,是社会最关注的腐败现象。它严重干扰和破坏国家正常经济秩序,阻碍经济正常发展,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损害党和政府的健康肌体,败坏党和政府的威信;污染社会风气,毒害人们思想,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行。因此,采用各种侦查方法挖掘贪污犯罪分子,加强同贪污犯罪行为的斗争,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机构改革,使得贪污犯罪更为复杂,犯罪手段日趋高智能性和高隐蔽性,且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较强,给案件的证据收集带来更多困难。司法会计鉴定是为查明案情,在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财务会计问题时,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有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

一、新时期贪污案件的表现和特点

第一,侵占: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已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侵占主要表现为将自己管理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应交而隐匿不交,应支付而不支付,应人账而不入账。如私设“小金库”,由领导管账、会计管钱或领导自管自支,开支隐蔽;又如将“小金库”资金公款私存,套取利息等等。

第二,窃取: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秘密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占为已有。如现金出纳员将自己管理的现金据为已有,仓库保管员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拿回家中占有而伪造现场,谎称被盗、丢失、被抢劫等,也就是监守自盗。

第三,骗取: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占有公共财物。如:采用伪造或者涂改各种票据、单证等手段,将公款公物冒领归已,或利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漏洞,重复报销、伪造公章冒领公款。

贪污案件中涉及权力部门、权力岗位、权力人员的特别突出,而且“首长”犯罪居多,案犯级别高,犯罪数额大。目前,各单位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些“一把手”作风粗暴,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特别是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绝对控制财权,加之财务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把手”贪污提供了便利条件。贪污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作案人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活动能力。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条件,有充分的作案预谋,作案手段诡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二、新时期贪污案件的证据特点

(一)证据的隐蔽性

实践中贪污案件一般无作案现场。犯罪嫌疑人通常有预谋的隐蔽作案,一般无目击者:该类案件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往往无人报案或报案不及时,事过境迁。很难收集到直接证据:贪污犯罪往往是使用财务管理方面的专门技术,手段智能化:贪污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大都利用其职务或职权。

(二)证据的复杂性

首先,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给认定贪污罪主体身份和所侵犯财物性质带来一定困难;其次,收集贪污案件的证据涉及财务专门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贪污活动往往被其外表“合法性”或者不正之风所掩盖,非法特征不明显;另外,贪污案件证据种类本身具有复杂性,特别是言辞证据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经常相互交织,能够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较少,往往要依据间接证据定案。

(三)证据的关联性

实践中贪污罪通常是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将公共财物据为已有。犯罪分子要实施贪污行为,就必然要制造假象,采取种种手段在其所管理的实物、账册、票据上反映出来。这种与职权范围相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任何犯罪假象都掩盖不了。另外,贪污案件的各证据之间密切联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相互交叉,相互作用,构成有机的证据链。

三、新时期贪污案件的证据收集特点

(一)证据收集范围大,时间性强

贪污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从犯罪行为实施到案发,跨越时间大且有充分时间销毁罪证。因此,迅速、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是侦破贪污犯罪案件的要点。贪污犯罪主体大多是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掌握一定权力,文化层次较高,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和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了解,且反侦查能力强,在犯罪前后大都有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发现,供述反复,时供时翻。贪污案件的实物证据主要是会计资料、赃款赃物等。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在会计资料和账簿中留下相关痕迹,其往往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在会计资料上弄虚作假、销毁痕迹、巧立名目。知情人或共犯通常是犯罪嫌疑人的同事或亲友,关系比较密切,往往不敢或不愿作证,或作伪证、时常翻供翻证。因此,相比其他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在查办贪污犯罪案件时需要抓住有利时机,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知情人做耐心工作,不放过任何细节。

(二)证据收集方式特殊,一般无法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贪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缺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这一证据。贪污犯罪案件中,不论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手段,均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秘密方式下进行,直接目睹贪污犯罪行为的第三人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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