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宁夏“三农”问题最关键的任务就是以土地产权的分离为突破口,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土地产权关系。随着农村生产关系变革的深入,在土地两权分离(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双层经营(集体和农民)的基础上,由于集体经营的低效和瓦解,事实上农村土地产权再度分离(所有权),原来的土地集体所有分离为国家的土地法律所有权和农民或集体的土地经济所有权,前者由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家行使,后者由农民或集体分享。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给农民或集体土地证,明确国家和农民或集体在土地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农民或集体相应的承认国家的土地法律所有权。论文对于经营有效率的集体继续其土地经营(北部川区的国营集体农场),这样原来由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相应地变为国家和农民或集体地土地租佃关系,从而形成了国家和农民或集体的双重土地产权关系,体现了农民土地产权的主体地位和国家土地产权的主导地位。对于粮食主产区的土地的自由交换仅限于经济领域内,并获得国家批准,严禁乱占耕地用作非经济目的,对于国家占用集体或农民的耕地必须给与其满意的补偿,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市场高效运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土地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和国家的宏观调控的有效发挥。 11/12 首页 上一页 9 10 11 1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