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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哲学视阈中的农民问题

时间:2015-09-12  作者:张 伟 东
  历史层面上,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等级制度国家。不公正的等级制度不仅历史悠久,而且连绵数千年,从未中断。可以说,中国古代社会发展最充分、最完备而又世代相沿的核心制度就是不公正的等级制度,其特征是以“官”为本位的社会秩序,表现为呈金字塔式的、以宗法等级结构为基础的官僚系统是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典型特征,同时中国的等级制度变化和解体异常缓慢,建立在不公正的等级制度上的官僚政治,造成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严重弊端。社会等级制度一经确立,就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在社会等级制度的影响下,一切资源的分配不是以能力、贡献为依据,而是以身份和所属等级为依据。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待遇,而农民被划分到社会的最低层,待遇相应也最低。生活贫困,没有保障是中国农民几千年来生活的常态。

 

总之,农民在传统的等级社会中是被限制、被掠夺、被管理、被忽视、被牺牲的对象,处于社会竞争平台的最低层。

现实层面上,新中国建立后,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传统的社会等级制度观念对我们的影响还很大,现存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就是这种影响的具体体现。在这种城乡二元对立的经济体制下,农民和农业是为工业和城市发展提供原料和资金的工作母机,工农业产品之间的剪刀差和严格的户籍制度就是保证这种机制运行的具体措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长期贫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工业及城市抽取了其过多血液的结果。这种城市偏向的发展战略漠视了农民作为国家公民应该享受到的经济权利的平等,这显然是不公正的。严密的城乡分割户籍制度,禁锢了人口的自由流动,造成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只能滞留于原本就严重不足的土地之上,农业劳动生产率长期得不到提高,也造成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严重落后于中国工业化进程。户籍管理制度将农民世世代代固定在农村这样一个贫穷落后的地方,农民的孩子一出生就是农民身份,就不能享有和城市居民同样的权利,“农民生农民,市民生市民”的这种先赋地位和身份的差别,造成了农村人和城市人“生而不平等和发展起点的不平等”。农民祖祖辈辈只能固守在土地上,面朝黄土背朝天,要想改变命运难乎其难。这种以户口决定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做法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动和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阻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从而从根本上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扩大和巩固了城乡差别。

总之,由于我国现实体制和政策的长期偏差,广大农民的利益蒙受了巨大损失和侵害,这种现象再也不应该持续下去,也不能持续下去了。

二、要在全社会树立“以农民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

1、解决农民问题的前提是树立“以农民为本“的价值观取向

我国农民社会地位的低下,基本权益的缺失,根源于我国几千年的不公正的社会等级制度的影响,直接原因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经济体制和户籍制度。经济体制的背后,是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我国农民问题日益严重就是我们的价值取向一直偏离了农民的需要和农民的发展的结果,我们一直在实行以牺牲农民的发展来换取整个国家的发展的战略。我国是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农民又是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农民不发展,整个中国就发展不起来。农民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更为深刻的人的问题。对于农民问题而言,就是要树立“以农民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解决农民问题之根本。

以农民为本,就要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农民大众的历史地位,深刻认识解决农民问题的迫切性。在实践中把实现农民的利益作为当前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农民的人格、保障农民的权利、维护农民的利益。首先,我们要认识到一切发展的目的是为了人,以“农民为本”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断满足农民物质和精神需要,因此,要把农民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制定和实施农民政策的出发点与归宿。其次,一切发展的主体是人,农民才是发展的主体,只有他们才是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最主要的动力。因此,以农民为本必须相信和依靠农民,充分调动、尊重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精神。再次,一切发展中人的发展是最核心的因素,农民的发展是新农村建设首要的因素,因此,以农民为本要高度重视农民自身的发展,高度重视农民素质的全面提高。

2、 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和体制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保障

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 而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制度的制订与设计要想科学必须有基本的价值理念作依据,这个基本的价值理念就是公平正义。”[3] 我国的社会转型是市场化、现代化的双重转型。关注这个社会转型的正义性就是关注变革手段的性质、制度的方向定位问题,这需要一个指导转型的正义观。在农民问题中出现的农民权益没有保障,农民社会地位低下的现象,可以通过完善制度安排来克服。对当前中国来说最迫切的问题首先是消除因政治权力的垄断而引起的不平等,尽快解决某些基本社会制度的不正义问题。

第一,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格局。建国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将城乡居民在户籍、身份、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人为分割,造成我国农民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使得农民进入城市务工成为“二等市民”具有了制度上的“合法性”,严重损害了农民作为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农民的弱势地位。传统的户籍制度,事实上已经成为城乡二元体制桎梏的代称。在户籍符号上附加着的不同的社会福利和教育、医疗保障,让城乡人有着截然不同的感受。这样的行为,持续几十年,已经内化为一种体验,顽固地限制着人们的言行与生活,桎梏着社会和人类自我的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尽快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整合,要求尽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格局,逐步剥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赋子户口的诸多不合理的功能,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身份和一元户籍登记制度,在制度上保障农民拥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和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包括自由迁徙和自由居住权利、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权利与职业培训机会、平等就业竞争机会和享有劳动保护权利、平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等。在这方面,成都走到了全国的前面。2003年启动的成都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实践经过7年的实际运行和不断完善,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如今,在1.24万平方公里的全域成都境内,户籍枷锁已经被砸碎,居民可以自由迁徙。成都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农民不再“裸身出村”,而是“穿衣进城”,也就是不需要农民付出失去承包地、宅基地的代价,也可以享受到“城里人”的待遇。这充分保障了农民平等分享改革成果的权利,是以人为本的生动体现,也是成都七年城乡统筹的最大特点。成都的全体农民可以自愿选择进城还是留乡,可以“穿着”宅基地、承包地、林地以及和城里人一样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八件衣服”出村入城。

第二,加大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来保证全体公民都平等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其一是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基本救济体系,使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农民都享受到基本的生存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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