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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地农民问题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即失地农民。刚刚失去土地这条生命底线的他们希望能和城市人一样获得工作机会和社会保障来支撑生活。
关键词:土地征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透露,自改革以来我国政府通过低价从农民手里征收土地后高价出转,至少使农民蒙受了两万亿元的损失[1],当然这个数据是非常保守的。对我国农民来讲,不论是源于民族文化心理还是经济功能,他们对土地都有强烈的依赖感。由于社会保障的欠缺,土地在农村执行着农民的最低生存保障的功能,对主要依赖于务工、经商活动的农民也不例外,而且更是抵御城市各种风险的最后防线。农民失去“安身立命”的土地,而补偿、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再加上农民自身的素质因素,特别是国家不可能再像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样让失地农民进厂实现“农转非”,于是形成大量的“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根据估算我国目前失地农民数在5500万左右,人民利益无小事,面对这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关于失地农民利益的保障已不仅是一个经济、政治或社会问题了,而是一个事关中华民族全面振兴,中国社会是否可以长治久安、和谐发展的大问题。

一、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侵犯

农村耕地的大量流失,迅速催生出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即失地农民。说是农民,他们已经没有了土地;说不是农民,他们却在城市的边缘徘徊。刚刚失去土地这条生命底线的他们希望能和城市人一样获得工作机会和社会保障来支撑生活,但却屡屡失望。失地农民的损失是巨大的,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与之相伴的还有天然的社会保障、致富资本以及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

1.土地补偿标准太低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民的土地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农民的补偿总计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在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地方政府大约获得60%~70%,村级集体组织获得25%~30%,农民只得到5%~10%[2]。目前,我国农用地征用主要采取国家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补偿额度大约每亩2万~3万元,然后经过乡(镇)提留、村社集体留存后剩余部分再按一定方式分配给农户。据调查,我国大城市边缘区土地征用补偿费人均大约 2万元,中等城市边缘区人均1.2万元左右,小城市仅1万元左右。中小城市边缘区人均征地补偿费仅为大城市的60%和50%。由此可见,无论大中城市还是小城市,失地农民得到的现金补偿都太低了:一是相对于保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而言补偿太低。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加快,各类城市边缘区农民的生活消费水平与城市居民已经相差无几。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小康协会学生成员的调查结果表明,失地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很低。武汉市江夏区大舒村、藏龙岛新村的土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东湖技术开发区周店社区、汤逊湖社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亩、1.3万元/亩。如果每个家庭平均占有4亩土地,那么每个家庭也只能得到四五万元。[3]失地农民已经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收益。按照武汉市的生活水平,这些土地补偿也只能维持他们几年的生活。二是相对于政府的土地出让价格和市场交易价格而言补偿太低。目前,政府对土地的管理的思路是以计划经济手段征地,用市场经济的方式供地,这其间产生了巨大的利润空间。土地被征用后,经过市场作用,土地价格高达十几万/亩,甚至几十万/亩。论文参考网。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与这些比较起来,实在是很低,根本无法保障其长远生活。城市边缘区,特别是区位条件较优的地段,政府的出让价格和市场交易价格每亩达30万~40万元和120万~150万元,分别增值10~20倍和40~60倍[4]。三是相对于土地的预期收益而言补偿太低。城市边缘区与城市建成区相连,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很高,大部分耕地为城市居民提供蔬菜、瓜果、乳、蛋制品等,每亩土地的年收入预期达1万~2万元,补偿金只相当于土地2年左右的收益。论文参考网。况且随着他们的城市化,他们的生活成本无疑将增加。

2.基本上没有就业安排

在目前城市中存在较大数量下岗职工的情况下,城市劳动部门很难对失地农民进行统一的就业安置;用地单位为了早日拿到土地,往往会通过乡(镇)政府夸大能够解决的劳动力就业数量,在得到土地后为了节省成本和便于管理,他们甚至不愿意聘用同等条件的本地失地劳动力;另外,村社集体组织对此问题也处于两难境地,一是由于村办企业改制,村委会无权直接安排劳动力进厂务工;二是由于缺乏管理人才、思想观念落后等原因,村社集体利用留存的征地款发展第二、三产业来解决就业问题也有很大难度。调查结果表明,被征地农民基本上没有得到就业安排,也没有得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基本上被村委会留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权益受到侵犯。即使有安排工作,也只是安排到社区做清洁工人、保安人员,而且工资低,数量有限。在安排这些人员就业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拥有足够的人际关系资源时,才能够得到安排。这对失地农民来说,又是很不公平的。地方政府或村委会很少组织劳动力再就业培训。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小康协会的调查结果中,只有汤逊湖社区部分失地农民反映,有安排一次就业培训,而且参加培训每人要缴纳2000多元费用。培训后也没有介绍、安排工作[5]。这种培训只是一种形式,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可以说是利用就业培训的项目,想办法从农民身上捞取钱财。

种种原因使世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渴望再就业的愿望落空,从而使城市开发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隐性失业显性化和分散失业集中化。

3.征地、拆迁补偿费及青苗费基本上能够到位,但具体操作缺乏规范性

与纯粹的农村地区不同,城市边缘区的农民一般只有两种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和房屋。大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尚有房屋可供出租,或者利用距城较近的优势搞一些庭院加工业。在目前城市建设加快、外来人员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房屋的租金和庭院经济发展是一笔比较稳定的收入。一旦房屋被拆迁后迁入统一的农居点,房屋面积变小、地段变差,租金水平也会大幅下降,家庭经济也无以为继。在房屋拆迁时,农民只能接受固定的补偿价格,没有参与谈判的余地。论文参考网。许多地方房屋拆迁工作做得很不规范。许多地方采取强制手段,威迫村民拆迁,出现了许多纠纷。一些地方对无论如何不肯搬走的村民,采取停水停电的手段,甚至雇佣地痞流氓在夜间骚扰村民的生活。根据调查结果,2004年到2005年武汉市的房屋拆迁费基本能够到位,关山村房屋拆迁费是450元每平方,曙光村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400元每平方、500元每平方。然后村里再划出一块地基给每户,让他们按照标准规格建筑好自己的房屋。通常每户可以到80平方的地基,可以建筑两层或三层[6]。房屋拆迁的情况也有另外的一种形式,就是村民不能直接拿到房屋拆迁费,开发商用事先建设好新的社区分发给村民,也就所谓的还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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