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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理论视角下农业保险政策性解读_制度安排

时间:2012-02-26  作者:秩名
  (三)动态博弈的结论

从保险公司与农民各自的利益函数Q=(1-δ)U+(δ-δ2)C+δ2 A3及X=δU-(δ-δ2)C-δ2A3中可以发现,“消耗系数”δ及保险公司的成本预算C是决定双方利益需考虑的两个主要因素。因为农业风险的不可预测性,所以影响保险公司及农民利益的主要因素是由保险公司的成本预算决定。保险公司投入成本高,保险公司的保费就高,同时利益也就越大,农民所获取的利益相对就较小。反之保险公司的利益小,农民的利益大。

三、动态博弈模型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示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均购买保险;保险公司都有意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市场信息是完全且完美的是上述博弈过程形成的三个前提条件。这个三个前提条件既满足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又保证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可能性。然而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预算是引起双方“讨价还价”的主要原因。或者说,要形成良好的农业保险制度环境,避免农业保险市场“讨价还价”现象出现,就必须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承担给付的保险金额。成本构成中的保险金额是各类保险成本的共性,主要讨论的是经营成本。就经营成本而言保险公司的困惑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保费厘定难 保费厘定是以平均保额损失为基础,由于区域性的差异及各地区农作物种植品种的不同,即使农户有投保意向,所占比重也较低,不满足保险经营所遵循的统计法则。因此费率很难进行有效区划。

2.保险责任确认难 除各地区的气候条件、耕作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难以保证保险责任与风险等级一致外,最突出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最难于防范。

3.定损理赔难 确定受损面积和测定损失程度是定损的两个重要步骤。而在赔付过程中是按损失程度比例赔偿还是按收获产量与保险产量的差额赔偿制度安排,极不容易。如生长期农作物标的受损时,赔付是按当时的赔偿标准来确定的,而农作物尚未成熟,如要正确评估损失程度,预测农作物未来的产量及未来市场产品价格,难度是极大的。而有些标的,如家禽、牲畜及鲜活产品受损后极易腐烂变质,查勘若不及时,难以准确赔付。

另外,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导向性差异,农业保险在展业、宣传过程中都存在较大的难度,成本自然也较高。

以上成本构成也是大多数保险经营机构不敢轻易涉足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为发挥农业保险“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功效,切实保证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保险经营机构的利益,应该有以下方面作制度支撑。

1.明确农业保险的“准公共品”性质

从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农业保险是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动的,且是社会福利政策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组成部分。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保险体系,长期目标应定位在农业保险的“准公共品”性质下,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合理地实现政府的转移支付。

2.规范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就是要明确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及经营范围、保险费率、农业保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的补偿体制等。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并颁布《农业保险法》论文服务。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不明确,直接后果是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与政策性不易区分,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经营主体缺位,组织体系不完善,制度老化等。

3.正确认识农业保险业务内容

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可多元化。笔者认为,“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社+商业保险公司”是现阶段适应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需要的经营模式。在经营险种上,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重点放在关系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维持农民生活稳定的,大规模、易管理、高风险地区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上;而作为副业的养殖业及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粮食作物是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社经营的主要险种结构;商业性保险公司除参与农作物保险以外,还经营农户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业务。

在承保方式上,以自愿保险为主。据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法定保险不宜过多制度安排,其范围可以是出口创汇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与养殖业。

在政策支持方面,因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机构、农业风险的差异性较大,政府支持力度可分级对待,如,把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划分为第一等级, 对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应在70%-100%之间,这类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创汇能力强,投入成本高。对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保费补贴可以归为第二等级,补贴范围在40%-70%之间,对经营此类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讲,补贴少了农业保险业务无法正常地开展,多补贴了就涉及到保险公司低效率等问题。房屋、机械及个人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同样是农业保险的开展范围,可划分为第三等级,为鼓励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发挥“以险养险”的功效,其补贴值为40%以下。另外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全免。为防止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保险经营单位必须规定一定的免赔额[4]。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支持一方面能确保农民及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商业保险交易中讨价还价现象。

4.农业保险经营先从试点经营开始

农业保险经营先从试点经营开始,以实现政策性经营的稳定性及社会效益。2007 年江苏、湖南、四川、吉林、内蒙古、新疆等六省率先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政府保费补贴的比例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由点到面地扩展,如内蒙古农户的保费财政补贴达90%,北京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已达16 个,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所有农业县等[5]。政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政府补贴与低保费相结合,保证保险经营机构获取平均利益,解决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经营与商业性运作之间的矛盾,同时提高了投保农户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张洪涛.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00-203.
[2]黄正军,袁杰.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6,(5):107-111.
[3]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26-129.
[4]黄正军.我国农业保险运行模式探索[J].安徽农业科学,2008(1):334-336.
[5]本刊县域经济观察员.农业保险从试点转向大面积推广[J].领导决策信息,2008,(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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