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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监管问题浅析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2. 复杂性

相对于某一行业的风险而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无疑更具复杂性的特征,呈现出明显的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存量风险和增量风险交织的特点。一方面,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积累形成巨大的存量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加大了风险识别的难度,而现有的监管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技术的进步赶不上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创新的速度,从而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落空的局面,增量风险加大。

3. 隐蔽性

所谓隐蔽性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横跨多个金融领域经营以及股权结构的盘根错杂,它所形成的风险十分隐蔽,目前的监管制度和技术手段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目前,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我国按照业务性质实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但这种体制安排存在监管空白和盲区。首先,尽管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但对以实业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无法监管,造成监管盲区。其次,对其他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不同监管部门有着各自的监管目的、标准和手段,各监管机构间缺乏有效协调,难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风险进行评价和控制,并且金融控股公司会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下属各子公司之间进行转移资产,以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再次,我国目前监管方式只注重外部的合规性监管,且主要以事后监管为主,缺乏必要的前瞻性和预警性,未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管预警体系,不能从定量分析角度对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督和评价。在这种监管真空或落空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就不能被监管者和投资者所了解,其透明度也较差。

三、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确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模式

由于我国现有监管机构人员素质、监管手段还跟不上统一监管的需要,作为被监管对象的金融控股公司尚未达到能够使用统一监管的水平,加之其特殊的组织结构和特点,功能监管更适应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因此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选择上,可借鉴美国模式,采取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综合模式,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层面有牵头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子公司则由各监管机构进行功能监管。论文检测。同时将已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化,进一步完善相互沟通的机制、方式和内容,避免监管的真空。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和规模经营发展到一定程度,也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金融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将监管过渡到由一家金融机构负责监管整个金融业的一体化监管模式。

(二)明确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内容

1. 确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监管部门须制定一系列量化标准和非量化要求,如最低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完整性等,明确公司设立的条件和业务范围,并辅之以严格审批,以杜绝随意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现象;同时监管当局必须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退出机制,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变更、重组和终止事项、退出程序等,对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援救范围和程度作出一定的限制,并规定当子公司的危机可能殃及母公司时,应作破产处理。

2. 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在对其下属的各金融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在计算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时,原则上应将其对控股公司内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从其资本中扣除,并规定哪些投资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哪些应从附属资本中扣除。在计算整个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时,应在并表的基础上进行,未并表子公司的投资应从总资本中扣除;二是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最低资本充足率,并对此作连续动态的监管。

3. 完善内部“防火墙”制度

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内部监管“防火墙”的主要内容包括:(1)法人防火墙,即只允许采取控股公司形式,不允许采取事业部制,同时金融机构之间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2)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所属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3)规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安全的“防火墙”;(4)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防范内部交易导致利益冲突,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4.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系统

一是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部门协同作战,共同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预警体系,为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先期预警和依据。二是根据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特征设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予以制度化,通过金融机构的定期报送、人民银行的定期收集汇总,对可能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和必要的风险提示,从而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统一、完整、准确、有效的监管。三是对风险已经暴露比较严重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及时的警告,对违法和违规操作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严肃处理。


参 考 文 献
[1] 王卓怀. 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研究综述[J]. 集团经济研究,2007,(2)上旬刊
[2] 王华丽. 谈谈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J]. 经济问题,2006,(6)
[3] 王海龙. 跨行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缺陷及其改进[J].上海金融,2006,(3)
[4] 殷健敏.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浅析[J].上海金融,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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