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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论文网

时间:2014-09-09  作者:张卫平

论文摘要:建设和完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并完善担保机构资金补充机制,推动担保体系的发展;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特殊法人制度;加强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对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口,重视风险管理;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拓展力度;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配套改革。
论文关键词: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建立并完善担保机构资金补充机制,推动担保体系的发展

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只能得到地方政府一次性的少量资金投入,高的几千万元,低的只有几百万元,往往缺乏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补充,担保机构实力普遍弱小。以经济基础较好的江、浙两省为例,据抽样调查,江苏16个市、县级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仅为330万元,按放大5倍计算,平均担保能力不到2000万元。浙江23个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630万元,其中、最小的机构注册资本仅50万元。

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必然存在风险,出现风险必然要发生代偿。在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的前提下,如果发生合理的代偿,只要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如扩大就业机会、政府由此增加财政收入等),产出大于投入,就说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成功的。美国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主要采取的就是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方式,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其每年担保贷款余额为100多亿美元,代偿率约15%,政府补贴率约2%,相当于政府用2亿美元调动了100亿美元的中小企业贷款。鉴此,在我国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采取补贴方式,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代偿损失补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通过设立中央和省一级的再担保资金和地方各级的担保资金年度预算制度,尽快建立起信用担保的再补偿机制。另外,为了吸引民间资金,可考虑调整现行依靠利润预期和赋予股东优先权的做法而改用税收办法,允许将资助的资金扣减出资者所得税税金,或当资助资金超过利润一定比例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有重点地为民间机构提供再担保。

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特殊法人制度

目前有的担保机构经营已经出现了喜大厌小、过度追求安全和收益的倾向,反担保条件苛刻,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担保手续繁琐,效率低,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此外还存存所有制歧视,规定需要提供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将民营企业拒之门外。当政府部门(如经贸委、工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直接操作具体担保业务时,这些问题就更为突出。究其原因,除了资金少,缺乏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外,还在于大多数担保机构采用公司制。尽管设立时都定位于政策性目的,但公司制的天然属性使其难以避免利益的诱惑,私人股东的进入更增加了利润动机。另外作为股东,政府还面临另一个两难境地,盈利时不分红,私人股东不答应;分红,又违背了政府出资的本意。对此,有些地方政府的办法是将应得红利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以示公平。但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为私人股东提供了风险补贴,结果还是不公平。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外经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特殊法人制度,由独立的专门机构运营,明确其设立的目标、职责、经营方针、监管办法等,并对这类特殊法人执行特定的财务和税收政策。特殊法人可以盈利但不能分红(国际通行做法是利润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可以吸收企业和私人资金,但出资者不能作为股东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三、加强担保机构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盲目无序地发展担保业务,风险将是巨大的。为此,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对担保企业信誉度和发展前景的测评。在对担保对象进行选择时,一定要有科学而公正的测评机制,以保证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作。

(2)保证按市场化操作,防止行政干预。担保体系一定要根据《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市场原则公开操作,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确定项目,防止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3)加强担保机构的财务约束。核定担保机构的收支范围、标准和补贴率,担保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盈余转入基金,建立风险保证金和坏账准备金制度,按照贷款担保期限和风险等级等因素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约定,主合同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果主合同履行违约,则履行担保合同(从合同),以风险保证金抵偿银行贷款。

(4)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实行强制性再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按再担保要求,将担保资金和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按一定比例上存再担保机构。

四、对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目前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具有相互交叉的情况,有的是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财政局、乡镇企业局、经贸委、工商联等,章程、担保办法均各搞一套,管理体制也各不相同。为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应明确授权某一个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依法对政策性和商业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1)在管理内容上要有所区别。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管理要明确担保对象、担保收费、担保程序、报告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则实行行业规范,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监督,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制定进入准则,提高担保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资本金的数量与资信,保护担保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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