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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赠与税课征必要性及可行性思考_遗产税-论文网

时间:2014-01-09  作者:马家喜

论文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笔者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论文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在国外也叫“死亡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从各个开征遗产税国家的经验来看,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西方国家削弱财富过度集中、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民国政府时期曾征收过遗产税。新中国在1950年发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曾经明确提出要征收遗产税,1994年税制改革时把开征遗产税列入税制改革方案,并拟定了条例草案。但至今仍然没能开征遗产税,究其原因,一般认为主要有:(1)征收遗产税的税源不足;(2)征收遗产税的法制不够健全;(3)人们的税收观念落后。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2009年10月,世界银行发表了一份数据,其中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并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就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的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出和严重。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地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经济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上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的稳定。而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并且政府通过征收遗产税,将所征收的遗产税作为国家收入,用于公共产品方面的投资来还给社会,还给老百姓。

(二)经济意义:有效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遗产赠与税征收的税额相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类,可能不算很多,成本也可能相对较大。但通观而言,它也能有效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如日本的遗产税占其税收总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我国台湾占1.6%,新加坡占O.4%。可见,遗产赠与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目前,世界现行的遗产赠与税征收过程中,大多采用的是累进税率方式。而凡是具有累进税率的税收,本身就有着自动对消经济周期,从而缓和经济波动的效果;也就具备了自动稳定的积极财政政策属性。因而,如果我国开征遗产赠与税,可以增加政府有效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

(三)法律意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公平经济,这种公平起码在税负上应该体现为税负的横向公平及纵向公平。但目前,我国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从横向公平的角度来达成公平,如果能开征遗产赠与税,则能进一步从纵向上达成公平。通观世界多国税制结构,遗产税是税制结构中重要的税种。就其本身特点而言,该税其实是所得税的补充或者延伸——对以往征税不足的弥补,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所得税——对遗产所得的征税。从这一角度而言,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其实是财产征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诚然,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虽然对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有一些保护性条款,但对于个人及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遗产税的开征。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相关的法律建设,开征遗产赠与税,不但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还可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四)体现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这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终极结果,“全社会的共富”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乃是当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的历史使命。

应该说,过去的三十年改革中,我国分配制度的总体设计上是非常成功的,充分发挥了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有效调动了生产要素的生产积极性,使得我国近三十年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对宏观上的再分配手段和方式的重视不足,分配过程中也出现了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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