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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构建[①]_可行性

时间:2012-08-12  作者:卢子铭,谢皓至

论文导读::破产法对个人信用的救济。倘若《个人破产法》不对个人信用进行救济。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价值分析。个人破产法新的立法价值在保护债务人利益上。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破产,复权制度,价值,可行性
 

一、问题的提出

超前消费,负债消费,这几年俨然已成潮流。随着个人消费信贷规模的急剧扩大,“房奴”、“卡奴”、“车奴”的出现,和自然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活动——市场主体的竞争、股票期货市场、银行按揭贷款等,个人的信贷负担日益加重。自我国新破产法起草以来,社会各界对“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越加高涨。 [1]一旦到期债务无法清偿而导致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为了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与债务人为了尽可能地有限清偿债务,便亟需获得破产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信用市场高速发展的今天,破产法对个人信用的救济,是我国建立法制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一次不忠,百次不容”的传统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对个人信用的度量,直接影响着“经济人”间的商事交易活动。如此的思想,中国各大商业银行更是牢牢把握个人的信用记录及信用等级,决定是否给予个人贷款和贷款多少。出于对破产人不良信用的消极态度可行性,商业银行为了规避不良的贷款,绝大情况下,不予破产人借贷。这岂不是紧紧关上破产人尽快逃离困境之门?不是常说“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必将会为你开启一扇窗”吗?

到目前为止,中国缺少了对个人信用的救济制度,致使诚实的债务人与债权人陷入了双方失益的困境中。在信用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制度极具紧迫性与划时代性,倘若《个人破产法》不对个人信用进行救济,将失去其价值取向与市场价值——债务人无法从破产中得到真正的“重生”,便放弃主动申请破产的动力,进一步恶化了债权人的债权,严重损害商事交易的顺畅开展。因此,为诚实破产人打开“一扇窗”——建立个人破产后的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给予债务人“再生”机会的同时,重视对个人信用的救济,才能真正在信用经济中促进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免费论文网

二、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竞争和信用是资本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自然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活动,倘若个人陷入债务危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不能像企业一样获得破产法律的保护,就无力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出来,因而建立个人破产法已是社会主义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在我国,随着个人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信用将成为自然人的第二个身份证。一旦个人信用出现“污点”,则严重影响个人的信贷,其严重性突出表现在个人破产法的建立与实施。在债务人破产后,个人的所有财产(除了维持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的自由财产[①]外)归于零,同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歧视,生活和心理陷入更大的困境中,那如何体现个人破产法新的价值取向呢?债务人又何言“重生”呢?然而,2004年通过的新《破产法》并未如人所愿地将“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收入其中。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可行性,对破产人信用的救济,成为社会各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牢牢把握世界各国个人破产的立法取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给予破产人确实的重生机会——更好地实现个人福利的优化与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体现于追求个人福利的优化

1. 最小化地惩罚诚实的破产人

个人破产的原因归于三大类,一类是经营型破产,即与经营有关,或者是经营失败,或者是因其他经营活动导致负债。[2]一类是与个人消费有关,属于消费型破产(Consumerbankruptcy),即因为没有能力偿还银行的信用债务导致破产。[3]剩下的一类与因民事侵权导致无法承担法庭判决的赔偿而申请破产(这情况的出现较少)。一般情况下,除了恶意欠债者外,个人破产者是愿意甚至急于还清债务,希望尽快恢复其社会地位,重新得到社会的认可。一般而言,破产人会成为社交群体中“不受欢迎的人”,大部分人甚至被婉言拒绝参加一定的社交活动[②]。当破产人明显缺乏还债能力的时候,法律仍将其限定在人为设计的“窘境”之中,这不是有违人权吗?它既不利于破产人个人的生活发展,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和社会的前进发展,最终致使破产人成为社会的负担。

然而,破产人没有太多可以利用的资源,商业银行对他们的贷款申请拒于门外,致使他们难以尽快清偿债务。同时,他们无法获得高薪工作,无法像以往那样参加社交活动并从中获取有价值的商务信息,他们的信用度遭到社会的怀疑。因此建立对个人信用救济的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有利于破产人重新被信用市场所接纳,让破产人尽快逃离困境,最小化地惩罚诚实的破产人。

2.最大化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希望诚实破产人得到信用救济后,以正常社会成员的身份被信用市场重新接纳,通过合法与诚实的经营、劳动,继续清偿债权人的剩余债权。从传统的观念来看,商事主体宣布破产后可行性,债权人所受偿的债权仅限于债务人当前有限的财产,因此债权的充分实现存在较大的风险与损失。然而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在推动个人破产法前进的进程中,将打破这一局限——破产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继续清偿债权人的剩余债权,最大化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对于不经济的损害,应通过对能够最廉价地避免风险的人课定责任的方式予以制止。[4]在一种损害发生时,以最廉价地避免和预防事故(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全部清偿)发生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完全由债权人预防;二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预防;三是由债务人预防。在现实情况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债权债务上,债务人在行为上应尽到适当地关涉他人利益的注意义务,同时债权人也应对自己的利益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时,成本最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预防的成本最低,能最大化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体现于追求社会的健康发展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破产人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后信用救济的一项制度,给予个人提供破产后再生的机会,从而避免个人生活陷入无法挽回的困境,是对个人福利优化的追求,更进一步地促进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从经济学角度看,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资源的再分配,使社会各种经济资源的占有、使用在各种利益关系下进行调节、调整,进一步解决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社会关系角度看,人的能力在未被使用前是一种潜在力量,这种潜力的储备、发挥和再生产,既要靠自身的内驱力,又要靠社会的外推力免费论文网。而社会的外推力,表现在社交中的“共生效应”——人与人之间知识、经验和技能的相互砒砺、传授、暗示,这样的群体“激发”,将使个体的潜能成倍增长。 [5]不论是经营型破产人还是消费型破产人,他们所拥有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体力与脑力的潜能,都不应因生产经营资源受到严重限制,致使他们不能再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另外,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建立也体现在对“社会达尔文主义”[③]的一种平衡,对破产人的信用救济可行性,有利于缩短贫富差距,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法理角度看,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救济破产人因破产宣告后所遭受信用排斥的一项制度,有利于把破产惩戒的消极效应抑制在最小限度内,更好保障人权,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对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可行性建立在其价值取向是符合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取向(现代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护债务人利益),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一)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符合个人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个人信用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作用日益突出。个人参与市场活动的成败与个人信用共存于当今市场经济中,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影响着个人市场的退出。当个人参与的市场活动失败,个人信用遭到极大贬损时,作为经济的个人便主动(或被动)地退出市场。一旦在此过程中,个人到期债务无法清偿而导致破产,破产人是否能成功退出市场、破产人的信用评估与个人再次参与市场活动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与阻扰。此时,破产人亟需获得破产法律的救济。见图1

个人破产

图1

信用活动具有不稳定性,信用风险可能超过受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如出现过度授信或者债务人经营失败等情况,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就可能引起破产。信用关系的存在是产生破产现象的基础,个人信用风险是引起个人破产的决定性因素,个人破产也是个人信用最为严重的风险表现形式。[6]因此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建立对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所建立的自然人破产法的发展,个人破产法新的立法价值在保护债务人利益上,破产免责制度只是对债务人救济的一个制度(多是物质性层面的救济),但在信用经济越来越重要的市场经济中是严重不足的,为诚实的破产债务人提供“凤凰涅槃”的再生机会,更重要地体现于破产人再次被信用市场所接纳。

(二)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建立的雄厚基础

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都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此而引出的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也是有着较强的实际依据,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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