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也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制改革同步。
(三)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现行税法对费用扣除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难以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扣除必须以个人的平均收入和支出水平为依据,包括对教育、医疗、住房、保险的支出,以及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支出等项因素。
(四)掌握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
目前,税务机关要想掌握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应税收入,应做到: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第二,个人报酬完全工资化、货币化,调整和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各种形态(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的收入,统一纳入工资管理范围;第三,通过个人的唯一银行账户发放工资;第四,加强现金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个人身份为惟一识别标志的个人基础信息及收入征管信息系统等等。
(五)建立健全与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的配套措施
目前的国情之下,扣缴义务人应该发挥更好的作用,不仅要出色完成代扣代缴义务,还应该帮助纳税人知晓其收入情况。同时国税局应该对一些经常给非本单位人员支付大额收入的单位(如出版社给作者付稿酬、有奖机构给获奖者发奖金、培训机构给外聘教师支付课酬)进行试点,要求他们在次年年初给获得收入的纳税人寄送收入凭证,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从长远来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结合起来,比如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等。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应当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征管网络化,通过计算机完成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入库销号、资料保管等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全过程进行全方面的监控,这样才能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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