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人们所认为的性质十分不同的经济活动如买卖活动、经理对工人的管理以及国家对个人的征税等等,都可以通过“交易”联系和归纳在一起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较,这就“为日后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和交易费用分析方法的广泛运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广阔的潜在空间。
三,制度决定论之:“法制决定论”
凡勃伦、康芒斯、是早期制度经济学两位最有名的代表人物。他们在研究方法和具体观点上各有特点,凡勃伦代表了制度经济学中的社会学派,他着重于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革;康芒斯代表了制度经济学中的法律学派;凡勃伦把制度表达为“广泛存在的社会习惯”他认为,制度实质上是人们的一般思想习惯,它受本能的支配,它是对外来环境压力(主要是经济力量)刺激的反应,因此制度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今天的形势将构成明天的制度。社会制度要同改变了的形势相适应,归根到底,要通过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的思想习惯的变化才会实现。康芒斯把制度表述为“控制个体行动的集体行动”; 康芒斯在他的《制度经济学》一书专门论“制度”的一节中,有几处给“制度”下了定义: “有时候一个制度似乎可以比做一座建筑物,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构,正像房屋里的居住人那样,个人在这结构里面活动,有时候它似乎意味着居住人本身的'行为'。有时候凡是'动的'不是'静的'东西、或是讲'程序'不讲商品、或是讲活动不讲感觉、讲管理不讲平衡、讲控制不讲放任的东西,似乎就是制度经济学”(5)......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制度经济学是对商品、劳动或任何其他经济量的法律上的控制,而古典的和快乐主义的学说只涉及物质的控制。法律上的控制是未来的物质的控制。
康芒斯认为,在现代社会中,有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三种利益协调方式,或者叫三种制裁方式。在这三种方式中,康芒斯最为重视的是法律制度的作用。将法制视作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康芒斯经济学说的最大特点。ニ提出 “法律主权”的概念即由法律结构赋予个人经济活动以法律权力,界定和维护财产权利,仲裁经济冲突,以促进经济稳定与发展。在充斥着萧条、稀少和苦难的大危机时代,他进一步把法律主权发展到“管理主权”,认为在市场体系无法确保合理的价值和经济活动时,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自身作为指导国民经济的主体的责任,介入市场体系,向公众保证经济稳定合理,而法律结构则充当秩序的维护者。 基于此种看法,他积极主张提高国家和法律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和作用,特别强调法律和经济现象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甚至认为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最主要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居先于经济,正是法律制度促使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是由于法制破坏了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同时,法制又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商业资本主义时期、工业资本主义时期、金融资本主义时期,由一个阶段发展到下一个阶段,主要的推动力量来自于法律制度。比如,美国从工业资本主义发展为金融资本主义,主要就是反托拉斯法的作用。康芒斯强调最高法院的意义,认为最高法院在美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最大的作用。他认为,由于美国宪法的特殊规定,财产和自由的解释归最高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是最终的权力,它高于任何行政机构和任何行政官员,因此,“最高法院成为美国的政治经济学的权威”,正因为如此,康芒斯建议把法院的判例作为研究经济问题的基础。在《制度经济学》最后一章中,康芒斯还对最高法院在美国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作了阐述。康芒斯指出,美国之所以走向与德、意法西斯国家不同的金融资本主义道路,最高法院起了关键的作用,因为它在美国抑制了辛迪加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康芒斯看来,辛迪加资本主义是向法西斯主义过渡的桥梁,德国和意大利就是由此走向法西斯主义的。但是在美国,“这些辛迪加始终被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是不合理的对贸易的限制,加以禁止。因此在过去三十年中美国的金融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实行控股公司和追随领袖的方法。”在从多方面说明了法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作用后,康芒斯指出,法制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资本主义——“这是美国的资本主义。不是世界大战的革命以来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行政统治权;也不是1689年以来英国的立法统治权,而是1900年以来最高法院的司法统治权。它的行政工具不是独裁者的命令,而是法院的禁令。”
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提出,是基于对传统经济学的批判。他认为“传统经济学一直是以孤立的个人的活动为中心,因而是一种个人主义经济学”,个人主义经济学是建立在人类原来是自由的和有理性的假设基础上的,这种假设要表明人类的一切行为的总和“自会是利益的协调”。但这种假设不是历史的真实。所以,问题是“怎样肯定各种方式的集体行动在经济理论中应得到的地位”。在康芒斯看来,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学的贡献就在于他提出了“集体对个人交易关系的控制”。他指出传统经济学主张“个人优先于集体”是不对的,应当是“集体优先于个人,而不是个人优先于集体”。因为人是社会的人,人从婴儿开始就要学习语言,学习各种社会风俗习惯,学习与他人合作、学习服从各种集体的行动规则,这样,当他长大成人后,已经有“制度化的头脑”,因此个人是制度的产物。康芒斯认为,传统经济学把商品作为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把交易看成是物质产品的转移,这是一种物质经济学,只有实际移交的意义。应当把交易关系看成是法律上权利转移,这才有制度上的意义。正因于此康芒斯被视为是制度经济学中的法律学派的创始人,并对后人产生了较大影响。
参考文献:
(1)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 1983年版 第7页。
(2)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 1983年版 第428页~438页。
(3) 邹薇《康芒斯制度经济学的重新研究》 经济科学 1996年第3期。
(4)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 1983年版 第135页。
(5)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 1983年版 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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