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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法律研究

时间:2016-01-29  作者:侯晓丹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给环境带来的污染日趋严重,为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关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但都以行政管理为主,如:排污收费、环境标准等。缺乏有效经济刺激的现行环境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足或缺陷。由于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目前尚是试点,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框架。因此,如何用法律手段使排污权交易制度化、规范化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在我国现存的立法困境基础上,提出了立法需求并就具体建议进行了深入探讨.
论文关键词:排污权,市场,经济分析,总量控制

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普遍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实施20多年来,中国的环境虽局部有所改善,但总体仍在恶化。排污收费已经蜕化为环境管理部门筹措资金的手段,保护环境的初衷并未得到重视和贯彻。事实表明,排污收费在提高财政收入方面做的不错,但对于改变排污者行为方面却无能为力,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部分城市开始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但我国还没有排污权交易完善的法律框架,本文就是对排污权交易这一环境保护的法律经济手段进行分析,结合案例分析其在我国的推行工作,并提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困境及其法律制度的设想。

1.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很显然,与环境标准相比,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同排污费相比,排污权交易更大了降低了总的治理污染的费用;同时便政府职能发生改变;更充分地发挥了市场机制的配制资源作用。

首先,只要超标准排污的代价包括排污费,罚款和其他费用,不仅大于排污费而且大于治理费,同时大到一定程度,就能够产生出排污权交易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形成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因为,大于治理费就会激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而一旦治理的成果达到排放标准以下,企业就有了可以用来出售的排污权,于是就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供给者。与此同时,治理污染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就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需求者。这样一来,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制度就形成了。通过供求双方的讨价还价,也会形成排污权的市场均衡价格。其次,若某地所有厂商排放的污染物都达到了环境标准的规定,随厂商数量的增加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仍然会增加。如果为了确保总的排污总量不被突破,只能禁止新厂商进入该地从事生产,有时又可能影响经济效益,因为新厂商的经济效率有可能高于原来的厂商,而其污染治理成本又可能低于原来的厂商。排污权交易为这些厂商提供了机会。如果新厂商的效益高,污染治理成本低,则仅需购买少量排污权就足以使其生产规模达到合理并盈利,那么,该厂商就会以哪怕较高的价格(因为此时厂商可供转让的污染权数量已十分有限)购买排污权,那些感到得不偿失的厂商则不会购买。显然,这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是有利的。

因此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手段,排污权交易是不同于以政府调控为主的经济手段(如排污收费、环境标准)。

2.国内外排污权交易实践与立法概况

2.1美国排污权交易概况

美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始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为止。第二阶段以1990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酸雨计划为标志,实施至今。在第一阶段,排污权交易只在部分地区进行,涉及多种污染物,交易形式也是多样的(包括“气泡”、“补偿”、“银行”和“容量节余”四种政策),一般认为这一阶段只是试验期,有些方面不太成功,实际节约的费用也没有达到预期水平,但为后来全面实施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排污权交易主要集中于二氧化硫,在全国范围的电力行业实施,而且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和详细的实施方案,是迄今为止最广泛的排污权交易实践。

排污权交易各个地方都有不同做法。一般首先要自己去申请,由环保部门审核,这些地方在满足环境质量前提下让其自主地选择交易方式。比如,在美国SO2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里,排污许可的初始分配有三种形式:无偿分配、拍卖和奖励,这三种形式分配的许可总和相对稳定。通过交易污染源可将其持有的许可证重新分配,也就是重新分配了SO2的削减责任,从而使削减成本低的污染源持有较少的许可证,削减较多的SO2排放量,实现SO2总量控制下总费用最小。

2.1.1美国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和启示

美国排污权交易,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实践表明,该项政策具有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果。美国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1995年美国国家环保局无偿分配许可证8.7万吨,

而所有限制电厂的实际排放量只有5.3万吨。1996年允许排放11.7万吨,实际排放量是允许排放量的45%。二氧化硫的社会平均治理成本也大大降低,从1995~1997年的交易结果看,平均价格104美元/吨硫,远远低于预测价格580美元/吨硫的价格。与此同时,政府管理费用也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排污许可的市场价格远远低于预期水平,充分体现了排污权交易能够保护坏境质量和降低费用的两大优势。

2.2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仍处在转轨阶段,没有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完善的法律框架。正因如此,我们才要进行试点,推动我国市场化环保体制的形成。早在1990年至1994年,国家环保局污控司在全国16个重点城市进行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同时在六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试点。2002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力度,在四省三市:山东、山西、江苏、河南和上海、天津、柳州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的示范工作”。此后,华能电力公司被纳入试点范围。美国环保协会被选定为此次试点的合作伙伴。

主要排污交易案例:

2.2.1外部排污权交易—江苏省开创两个“第一”案例

作为全国惟一既有酸雨污染控制区又有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省份,江苏省在两年多来的排污权交易试点中创下了两个“第一”。

2001年11月,江苏省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以50万元的转让1800吨二氧化硫的排污权给一家大型化工合资企业,进行了我国第一例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权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转让(每年300吨),交易费用按年度进行结算。合同期满,排污权仍归卖方所有。此后不久,2002年,江苏完成我国首例异地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从2003年7月起到2005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将从下关发电厂买回1700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每年向下关发电厂支付170万元的交易费用。通过这笔交易,保证了生产发展所急需的电力供应,又保证了不因为发展生产超过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同时,实现脱硫的企业每年又可得到经济回报,为了保证每年有富余指标供应给买家,卖方必须保证脱硫设施的良好状态提高了企业环保意识和积极性。

2.2.2废水排污权交易—上海闵行区案例

作为我国经济实力和经济模式最为发达地区的上海,则己经将目光投身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机制的建立。这些则将使具有中国特色排污权交易制度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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