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科技论文 > 环境保护论文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论文网

时间:2013-11-30  作者:辛旭东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发展,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地排放量和污染物种类有大幅度增加的趋势,势必造成对环境的污染的加重。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由于受农村自身条件约束,很难进行统一集中排放,他们排放具有一定随意性,分散性。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给防治其造成环境污染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特别是污水灌溉,由于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造成土壤、作物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污水灌溉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并直接形成了对污水灌溉区饮水及食物安全的危害。影响农民的用水安全。农村生活垃圾由于受农村条件限制,农村垃圾不能得到统一科学合理的处理,广大农村地区垃圾随意倒放现象尤其严重,造成蚊蝇满天飞,病毒得到传播,而且通过风力作用使空气环境变劣,造成大气污染。农村垃圾在雨雪的冲刷下污染村河及地下水,特别是河道两旁,垃圾入河污染现象十分严重,影响人畜饮用水质量。

三、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缺陷

目前一些法津中有针对农药化肥、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的相关法律,但都是零星规定,且分散不成体系,法律规范过于原则,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缺乏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首先,缺乏专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目前,我国没有整体和系统的农业污染防治法律,《农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法》、《土壤法》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农业污染的防治,但主要针对于工业污染防治,相对于工业污染防治法规体系来说,针对农业污染防治的法制建设还很滞后,农业面源污染没有完全纳入环境控制之中,虽然国家也针对主要污染源农药和化肥颁布实施了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未将污染防治作为立法重点,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肥料登记的申请、审批和管理,没有对肥料使用造成的环境污染的防治;《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虽然涉及肥料生产、营销、使用多个环节,但化肥的安全使用仍是立法的空白。《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是关于农药的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的技术规范,没有对防止农药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局限于农药在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的管理,对于已经登记的农药品种投人使用以后对生态环境是否造成污染,对人体是否造成危害,以及现有的对生态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农药品种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则很少涉及。[7]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污染现状,当务之急建立一部综合性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并使配套相关实施细则,形成统一配套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日本在控制农业生产污染方面,制定了《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与之相配套,同年也颁布了《可持续农业法》,此后又分别配套制定了《食品废弃物循环利用法》和《堆肥品质法》。我国可以制定一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其内容可以涵盖农业面源污染源的防治、农业生产中环境评价标准、对农业产品质量监督。

其次,现行涉及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不具有实际的操作性,缺乏对农业面源污染自身特点的充分考虑和论证。生态农业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农学、畜牧学、生态学、环境科学及社会科学等在内的多种学科的支持。但是,目前在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充分照顾到农业面源污染法律自身产生的特点,使得中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大多数法律、法规中最终沦为一种倡议、一种生态性的宣言,从而造成了许多涉及到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与操作中遇到困难。目前国家在《农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中涉及到农业面源污染,但其规定过于笼统,大部分仅限于规定,对于违反该项规定如何处罚未有明确规定,面对农业面源污染发生后在执行时没有处罚力,若干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在《农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涉及防止农业污染,多是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只是提出了该规定所规范的主题性内容,而这些内却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法津规定不够细化。如《农业法》第五十七条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等自然资源进行了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保护耕地、合理施用化肥、农药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九条对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也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规定过于原则,其中“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合理”规定的范围过于广泛,应该对其使用方法及标准加以详细规定,避免立法的最终目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落实。另外一个抽象的表现则是在法律用语的使用上赋予。《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农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只在第2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把农膜污染问题纳入进来,第19条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污染;该法律规定虽涉及到农用膜对农村环境污染,但规定过于原则性,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实施,可操作性不强。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植树造林不能急功近利-论文网
下一篇论文:永城市农村环境概况及污染治理建议_农业环境-论文网
科技论文分类
科技小论文 数学建模论文
数学论文 节能减排论文
数学小论文 低碳生活论文
物理论文 建筑工程论文
网站设计论文 农业论文
图书情报 环境保护论文
计算机论文 化学论文
机电一体化论文 生物论文
网络安全论文 机械论文
水利论文 地质论文
交通论文
相关环境保护论文
最新环境保护论文
读者推荐的环境保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