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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以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

时间:2015-10-14  作者:周敏

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以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为视角
论文关键词:民事判决书,执行难,成因,对策

一、民事判决书执行中面临的困境

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概率很低,主要表现就是民事判决书内容上出现诸多问题。

(一)、民事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说理不清、误解法律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随着改革的深入,民事判决书的明辨是非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实践中,民事判决书中仍然出现令当事人难以信服的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制作简单,既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心存怀疑,对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持消极态度甚至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难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针对我国目前裁判文书的质量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论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同时要求“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笔者曾见过一份这样的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主审法官在分析事实和法律适用时,将交通强制责任险的范围诠释为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综合。这种对法律的理解偏差,在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就可能对于说理不清,产生抵触的情绪。

(二)、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正文出现笔误、词句晦涩生歧义、表述不清、诉权保护有缺漏、主文与前文不呼应等难以操作的现象。

民事法律文书主文,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案件当事人给出的结论性意见,体现了国家强制力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对执行法律、定纷止争起着决定的作用。可现实中,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出现很多不利于本可以避免却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不利于执行的问题。

1、笔误。对于一个具备基本素养的法官来说,判决正文中的笔误是难以想象的,可现实中却出现这种现象。有极少数个别法官在写判决书时,把“被告”写成“原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成“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出现这样的判决书肯定是无法让当事人信服的。

2、词句晦涩生歧义。用词不当在判决书中经常出现,如有效合同中的欠款使用了“返还”,有的明明是离婚财产分析得款,却写成“贴款”等,引起当事人不满;有的则因为不适当的节约文字,如“被告王玉富、王玉贵、王玉才在判决生力后立即付给原告王光亚2005年度生活费1200元,自2006年起每年的赡养费1200的元于当年1月底付清。”这里,除了将“生效”误写成“生力”、后半句话“元”字前多了一个“的”字,让人难以理解以外,还因为句中缺少关键词语,整体表述不清晰,让人弄不懂三被告是“分别付”还是“合计付”1200元,每人又是否等额支付;现在调解协议主文中较多采用附条件的条款,但有的写法不严谨,如“若被告不能按期如数履行前述义务,则原告有权按所诉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表述,带来了被告在调解之后可能履行的部分如何对待的问题。

3、表述不清。在实践中,表述不清经常成为阻碍判决执行的重要原因。在析产纠纷中,有的判决书就出现这样判决:“7间房屋原告享有3/4的份额,被告享有1/4的份额”,而到底每份是多少却没有明确的表述。又如,判决书确认房子一间为原被告三人所有,但又未明确分割方式,而该间房屋又只有一个厕所。再如,一份判决书要求被告将一间房屋交给原告,但在执行中查明,如将房屋交给原告,被告所得到的房屋就没有门,也没有可改造的出处等。还有,被告应于10日内将其房屋门口的埕院左面的阶梯换成滑坡,而该埕院两面都有阶梯,其所谓的左面是面向房屋的左面还是背向房屋的左面,这就不得而知了。

在合伙协议纠纷中也经常出现这种判决,如某合伙协议纠纷的判决书中,这样判决:1)原告朱某、李某与被告朱某某依法对2001年建成的莱芜市金辰保鲜冷藏厂价值(1223856.45元)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2)、原告朱某、李某与被告朱某某对被告朱某某偿还的30万元债务各承担10万元。

4、诉权保护有缺漏。民事诉讼的基本功能本来在于均衡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全部合法民事权益,可有的审判人员不能全面理解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含义,主文中常常出现顾此失彼、丢三拉四的现象。如在一件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买卖合同案件中,判决主文中只列了一条关于何时退货的条款,对货款如何处理则只字未提,执行开始后,双方对货款如何处理产生严重分歧,导致不得不中止执行,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其余诸如在有反诉和诉的合并等较为复杂情形的案件中,这种遗漏就更加常见了。

5、主文与前文不呼应。一是判决主文内容与诉辩主张不对应,有的所判事项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有的则是对诉讼请求中的某些事项不作“表态”,还有的在判决理由部分明确表明对某项请求不支持,而主文却未判驳回;二是少数判决书在被告未反诉的情况下,将可在原告主张的债权中“减扣”的内容变为在判决主文中判令原告向被告履行义务;三是反映在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上,对其请求权是否支持和其应否承担责任未置可否;四是个别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出现主文中担责当事人少于首部所立当事人的现象,造成责任主体的缺失或错误。

二、民事判决书执行中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时遇到诸多问题,其不仅影响到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影响到司法权威。造成现在实践中民事判决书诸多问题的原因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

(一)、法院内部的原因。

1、法官业务能力不足。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由案件的主审法官完成的,一个优秀的审判员不仅要厘清事实,正确的适用法律,从而公正的对争议做出断定;还要将公正审判的结果转化成书面材料,由法院对外公布成为民事判决书,所以民事判决书出现诸多问题,首先就意味着审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案件事实部分了解不够,对于争议标的没有仔细的了解,造成审判法官自己认识上出现偏差,在判决时就出现难以操作的情形。这是其一。其二,随着社会的进步,新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法官的业务水平需要不断提升。而同时,案件数量又不断激增,法官的办案压力也日益增大,在办案时限的迫使下,有的法官可能对于案件的审理无法做到周全。

2、法官的敬业精神缺失。

在经济潮流中,由于我国东西差异大,不同行业收入大,有的法官在法院这座神圣的殿堂里感觉生活压力日益增大,于是对于法律赋予的神圣的审判权力产生轻视,进而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出现许多不该出现的笔误等低级错误。

(二)制度上的原因。

1、审执分离的制度设计造成审判员缺乏执行意识,导致民事判决书的可执行性下降。

由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缺乏执行意识,上述的民事判决书制作不明确、不具体,判决书文字表达不清,等等现象,导致了民事判决书不具有可执行性。如判决书判一方当事人返还欠款及利息,但欠款什么时候返还、利息的标准,判决书均未涉及;有些离婚诉讼,判决书已确认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又未说明对方应当什么时候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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