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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务督察——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为视角-论文网

时间:2013-11-30  作者:沈燕萍,朱迪兰
我国检察制度对防止权利的扩张和腐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制度的功能归根结底是对法治的实现与保障。检务督察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之一。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监督检察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情况,检务督察可以使检察工作人员以更好的业务素养和精神面貌来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可以使法治理念真正地深入到执法者及社会每个个体的意识当中,从这一角度而言,检务督察对依法治国的实现具有积极作用。

(三)检务督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

保障人权是法律的终极目标。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是“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权利”。[6]从根据上看,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从主体与内容上看,人权是一种普遍权利;从其概念产生的社会历史过程看,人权是一种反抗权利[7]。法律的根基在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道德,在于社会各种利益的争斗与妥协。“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作为最低限度普遍道德的要求,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成了法律的终极目标。

检察制度设置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于保障人权。设立检察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构成规范有序的司法结构,运用正当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避免司法专断和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主要通过追诉犯罪来保障人权。一切犯罪都是对社会秩序的直接侵害,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衡量犯罪的标尺[8]。而社会并非抽象的存在物,它是由现实的单个的“人”所构成的,是“人”的社会。因此,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各种现实的“人”的权利的侵犯。追诉犯罪正是通过要求审判机关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秩序,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检务督察是保障人权的举措之一。检务督察与保障人权是一种互动关系,检务督察通过对案件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督,实现对人权的程序性保障。检务督察通过对批捕部门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运用逮捕强制措施,使无辜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检务督察通过对检察机关自侦活动能够的监督,发现和纠察自侦部门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被非法侵犯;检务督察促使检察机关及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行为正确查处,保障公民不受这些行为的侵害。

二、检务督察制度探索中存在的问题

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和实行督察制度,事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大局,它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大举措,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检察督察制度具有坚持党对检察机关的绝对领导、坚持从严治检相结合的巨大优势。但目前,因为体制等多方面原因,我国检务督察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认识的局限性

对我国检察内部监督督察制度的认识,必须立足于检察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认识到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第一道防线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检务督察制度从实践到建立属于刚刚起步阶段,对督察的认识层面往往仅限于对检察机关内部的加强监督,认识不到检务督察制度对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历史性重要意义,甚至把它与党的监督部门与行政监督机制混为一谈,这种观念认识直接影响到检务督察的正确定位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机构设置的重叠性

根据《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是对检察机关与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但实际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及人员的监督还有纪委、监察派驻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等部门,其中纪检部门负责对党员违纪情况调查处理,监察部门是各级政府监察部门派驻机构,对公务员的腐败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不正之风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检察机关内部督察监督机制功能的行使实际上是由三家不同监督机能、性质的机构在行使,其后果往往是:一方面,纪检、监察越权和本身职能受到制约而不能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督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大打折扣,甚至由于纪检、监察部门设置较早以及对督察认识不够等原因,不少干警直接把检务督察部门也视为纪检监察组织部门。

(三)职能构建的分离性

当前检察机关内部都建立了信访、举报中心等机构,以接待、处理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申诉与控告,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信访、举报中心起到了对检察工作人员执法执纪的监督作用。信访、举报中心等机制在根本性质上可以说是督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职能的建构使得督察与本身业务操作出现分离,督察部门不能宏观把握监督内部的种种信息来源与开展工作的重要线索,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督察开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有效监督及督察职能效果的发挥,离不开对检察队伍执法执纪等信息情况的了解,特别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执纪存在主要问题的综合掌握,但目前督察尚未在体制上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机制来进行运作,检察队伍信息情报的收集、分析与综合决策性建议功能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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