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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务督察——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为视角-论文网

时间:2013-11-30  作者:沈燕萍,朱迪兰

论文摘要:论检务督察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为视角-论文网
论文关键词:论检务,督察,杭州市,山区,检察院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一项改革举措。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自2007年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以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定位,适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执法办案的形势需要,牢牢抓住本院在思想、作风、能力和工作机制上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的环节,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探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在解决影响和制约该院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强调要“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并明确提出“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这一具体制度的提出,既是对新的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包括检察权在内的公权力规范运行的司法要求的回应,也是检察机关完善自身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200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正式试行,但该《规定》只就检务督察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和运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笼统的规定,且大多针对高检院自身督察制定的。对基层检务督察的指导意义不大,检务督察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探索尚处于初始阶段。显然,通过对检务督察机制的深入研究,从理论上进一步明晰这一机制,同时结合萧山区检察院几年来对检务督察的探索,并在此基础上对检务督察机制运作模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对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实现检务督察的规范性、权威性、实效性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检务督察机制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检务督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社会正义的实现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也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内部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其内部的检务督察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力保障。社会正义是正义应用于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正义是兼具公平、平等和公正等多种含义的社会价值理念。但是,“正义具有普洛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不同的面貌。”[1]我们很难抽象出一个让社会公众都能接受的正义标准。社会正义是对社会体系的存在、结构及其运行状态是否合理的追问,它旨在按正义的要求去建构和变革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使社会更符合人性的要求。

一般而言,社会正义是指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均衡合理状态,或者社会用以分配社会成员和其它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调节各种利益关系所应有的规范尺度。社会正义的核心是对社会关系调节的均衡或合理要求,使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之间,付出与索取之间达到对等或合理。法律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为有效途径。“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给社会主体的行为提供一种统一的评价规则。通过预先对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直接或间接划定,法律能促使社会主体对自己将要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作出法律意义上的评价,规范社会主体正在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进而实现立法者预设的均衡或合理的社会状态。法律的实现需要有司法机关对法律的执行行为及法律监督行为作保障。检务督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力保障。检察机关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司法机关。

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务督察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迫使检察工作人员更好地依法对外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而行使检察职权或履行职责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所以,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之一,当然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力保障之一。

(二)检务督察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民主政治的追求。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治国方略,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3]法治必须从现代民主的政治体制的意义上来理解。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也是基本原则。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法律是最高的行为依据和准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法律监督是实现法治的必备程序。“法律监督是国家为了防止执法、司法权力的越轨而设立的一道控制防线,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更是具有现代法治文化意义的权力制衡手段。”[4]法律监督对于法治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已在社会上形成共识,它体现于法治的全过程及保障法律运行的各个部门。

检察制度是实现法治的保障。检察制度的功能,就是其对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及其相关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对象的左右和效果。检察制度与文明社会的法治有密切的联系,检察制度自始至终与法治相互依存,密不可分。正如昂格尔所指出的:在法治国里,为了严密控制司法自由裁决权力的扩张及腐化,检察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控制力量从司法领域划分出来,保证了国家权力结构的平衡与安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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