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无卡不通的时代,信用卡已成为人们生活必备的生活必须品,加强宣传力度已是迫在眉睫。比如说利用新闻媒体多加提醒,以及电脑网络,向客户和特约单位发放信用卡安全知识小册子,宣传信用卡基本知识,使社会公众普遍掌握信用卡的安全知识。另外,可以做公益广告,以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觉到信用卡风险的存在以及使用信用卡的潜在不安全因素,提高人们对于信用卡的风险防范意识。还有,我们可以交易场所增加防盗的氛围,例如在入口处语音提示信用卡客户注意安全提款,在这样可以增加人们对于信用卡的自觉防范意识,提高防范的主动性减少被动性。
(三)银行加强技术支持
银行技术含量不够给犯罪分子如此多的可乘之机,所以银行业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在前台的收银人员,在柜台交易中,犯罪分子利用收银人员的业务不熟练,业务能力不强,这样非常容易出现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在技术方面,还应当研究新型产品,比防伪商标、标志或防伪卡,积极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加大科技投入,比如说,引进新型防伪卡,智能卡,激光卡,生物卡等,从而使银行业与新型科技接轨,提高信用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银行内部也相应应当提高安全性能,加强内部软件的监测与随时更新,减少病毒入侵的机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以及各种高科技手段窃取客户密码,进入银行的金融系统,盗取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只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业务网络,才有可能杜绝信用卡犯罪的一再发生。当然犯罪总是同步的,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高,他们也会相应的改变应对技巧,从而钻其漏洞。这就需要银行的业务精英们与时俱进,防范犯罪分子钻其技术漏洞。
(四)提高信用卡发行标准
由于现代的社会、经济关系愈益复杂,法律很难对银行的行为作出疏而不漏的严密规范,银行为了自身业务的需要,往往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发行信用卡,且信用卡发行的标准不断松动与降低。简化信用卡申请程序,降低信用卡发行标准,可以为社会、公民提供更多、更灵活、更有效的服务,但是,这种权力如果被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则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卡发行不应是银行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力,而必须要对之加以限制,使之行使符合一定之规。该规定既包括实体要求,如对信用卡申请人财产、信息,也包括程序要求,信用卡申办人应自行填写个人全部信息而非在一张申请单上签名了事等等。
(五)完善相应法律体系
应当普及信用卡犯罪知识,并从严处置类似的犯罪行为,否则犯罪活动的猖獗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与金融行业的不稳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一项主要规范信用卡业务的法规,该办法本身尚不够完善,而且漏洞百出,在市场经济已很繁荣的今天,已经难以适应相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以为应该加强金融立法工作,在规定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也需要明确对信用卡违约及犯罪行为的处罚,对各类新拓展的信用卡业务,应及时研究规范,形成完善的信用卡金融法规体系,同时,还应加强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出台,做到对信用卡业务授权,核算以及透支、催讨等管理有章可循,职责分明,要进一步严格执行信用卡的审查、审批、发放等业务制度,严格信用卡支付名单的印刷传递、管理,对作废的名单及时登记、销毁,应作作废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只有当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出台后,才有可能使人知其不可为而不为之,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
(六)落实赔偿制度
信用卡被盗用或盗刷后,虽然大多银行有所谓的48小时赔偿制度,但由于被害人发现损失往往已经都是在收到账单后,且银行理赔程序十分繁琐,使得该制度没有很好的起到为持卡人提供保障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信用卡犯罪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第一,扩大范围,增加损害补偿制度。现行赔偿制度仅仅集中在直接损失,而持卡人因此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因此也应该纳入赔偿的范围;第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银行及其代理人过错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应在持卡人损失的范围内承担部分损失;由于犯罪行为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的,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由持卡人提供等额担保,但最终损失应由犯罪人赔偿,如犯罪人暂时无力赔偿的情况被法院确认后,持卡人担保应依照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予以取消,由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将银行的损失在持卡人与银行之间进行一个衡平。
对信用卡合法使用的确认和保护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一大要求。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由于信用卡犯罪多发且原因各异,在现实中预防信用卡犯罪应当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银行、个人等多种形式的互相配合,从而构建一个严密的预防体系,保障信用卡制度良好运行,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和谐。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