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手法也很多,一般采用短时间内多次、多地领取或消费无需发卡银行特别授权的最高金额,导致巨额透支后逃匿。由于我国银行系统结算手段还比较落后,无法及时发现透支账户,而信用卡的重复使用性和各特约商户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各特约商户在受理限额内的交易时,只能鉴别信用卡和签字是否真实有效,而对持卡人的守约信誉和交易次数无法鉴别。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通过在限额内重复使用达到大量透支的目的。另外,合法持卡人利用无效真卡异地巨额透支。有些不法持卡人因超额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发卡银行列入“止付名单”而成为“黑卡”,但是在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到异地各特约商户和银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间有几天甚至十几天的时间差,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异地透支取现或购货,大肆作案。还有些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异地恶意透支
(四)电话截取银行卡密码
诈骗分子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自动语音提示提供国内各大银行的电话银行号码和金融服务,客户使用此电话进行查询后,诈骗分子可截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这种方式是最不容易被人查觉,而且危害是最大的,通过这种手段,不法者获取银行客户的账内资金,这种犯罪侦查也是相对比较难的。需要一定的技术侦破。此外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窃取客户资金,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提示要将交易款存入客户的个人借记卡中,同时向客户提供咨询电话,告知客户通过该电话查询交易款是否入账,由此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身份证等信息进行诈骗。
除此以外,还存在很多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方式,比如说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来窃取账内资金,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甚至捡来的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
三、信用卡犯罪成因
(一)信用卡犯罪的防范技术上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
信用卡大多采用磁条卡技术,磁条卡是一种磁介质卡片,由高强度、耐高温的塑料或纸质涂覆塑料制成。通常,磁条卡的一面印有说明、提示性信息,另一面则有磁层或磁条以记录有关数据信息。从技术上来讲磁条卡存在着数据信息比较容易被复制或盗取的先天安全隐患,只要有相应的持卡用户的数据信息,信用卡是非常容易伪造的,国际上也形成了专业伪造信用卡的集团,通过窃取的用户信息,在特定的仪器上伪造信用卡,一般伪造一张信用卡只需30秒钟时间。为防范伪卡制作,国际上现在已采取电子芯片卡的方式取代原来的磁条信息卡,通过工艺更复杂、加入防伪标识的电子芯片来遏制伪卡制造行为,而我国仍采用工艺简单的磁条卡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伪造。同时,设置在各银行网点上的ATM机存在技术防范的漏洞。
(二)相关信息流通水平落后
由于我国公共通讯网络建设起步晚、覆盖率低,对信用卡业务通讯支持能力差,造成了一些信用卡不能在全国范围能查询余额、通存通兑、实时记帐,在客观上形成了信用卡业务的潜在危险。信用卡作为银行的一项新业务,相比较储蓄会计、专业等传统专业,内部管理制度尚在健全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的环节比较多。加之在市场同业竞争压力和市场前景诱惑的共同作用下,发卡银行普遍追求发卡数量,寻求市场占有率,而忽视资信审核、配套防范设施建设。如一些发卡银行对申请人的证件审查不严,有的甚至仅仅是对申请表进行书面审查,对其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或自行降低资信调查标准。一些银行的ATM机虽然安装有监控设备,对客户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录像,但没有专门人员对录像进行实时监控,导致人机脱离,监控形同虚设。
(三)持卡人的信用卡知识匮乏
有些客户对于信用卡了解甚少,有的只知道信用卡有存取款的功能,至于其它,在所不问。一旦发生信用卡的丢失,或者遇到棘手的问题,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与可乘之机。持卡人的这些不良用卡习惯,如对信用卡密码保管不慎重、随意丢弃取款凭证、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存放、失卡后不及时向银行挂失等,都给犯罪分子窃取信用卡信息或使用信用卡提供了方便。如果持卡人对此稍加注意,便可以减少许多有可能避免的损失。
四、信用卡犯罪防范对策
在分析了信用卡的犯罪形态以用产生原因之后,有必要对信用卡犯罪查找一些对策,以防范这类的犯罪的蔓延,笔者认为应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道德品质教育
中华上下五千年,一向对盗窃等犯罪行为施以重罪以及道德上的遣责,如果道德水平提高了,勤劳致富、按劳分配的理念必会深入人心,不劳而获或靠犯罪所得将为整个社会所鄙弃,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就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与大力宣传,倡导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所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依然需要大力提倡精神文明,而不是仅仅把它停留在口号阶段,所以这未尝不是防范犯罪活动猖獗的应有之义。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