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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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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酒驾(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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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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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S+H,-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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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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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查处(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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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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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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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给定酒后驾驶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概率为p时,驾驶者的最优策略分析
在给定p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者酒驾(q=1)和不酒驾(q=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U(1,p)=(-W-M)*p+(E+F)*(1-p)
U(0,p)=E*p+E*(1-p)=E
(1)当U(1,p)=U(0,p)时,即机动车驾驶者选择酒驾和不酒驾的期望收益相同,求解可得p=F/(E+F+W+M),表明当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车的概率p为F/(E+F+W+M)时,驾驶者选择酒驾或不酒驾的概率相同。
(2)当U(1,p)>U(0,p)时,即机动车驾驶者选择酒驾的期望效益大于不酒驾,求解得p表明当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车的概率p小于F/(E+F+W+M)时,驾驶者将选择酒驾以取得最大收益。
(3)当U(1,p)时,即机动车驾驶者选择酒驾的期望效益小于不酒驾,求解得p>F/(E+F+W+M),表明当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车的概率p大于F/(E+F+W+M)时,驾驶者将选择不酒驾。
3.2给定机动车驾驶者选择酒驾的概率为q时,公安机关的最优策略分析
在给定q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查处(p=1)和不查处(p=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V(1,q)=(-G-C-S+H)*q+(-G-C+H)(1-q)
V(0,q)=(-G-S)*q+(-G+H)(1-q)
(1)当V(1,q)=V(0,q)时,即公安机关查处与不查处行为预期收益相当,求解得q=C/H,即当驾驶者酒驾的概率q为C/H时,公安机关查处或不查处将获得相等收益。
(2)当V(1,q)>V(0,q)时,即公安机关查处酒驾的期望收益大于不查处,求解得q>C/H,表明当驾驶者选择酒驾的概率q大于C/H时,公安机关的最优策略是查处酒驾行为。
(3)当V(1,q)时,即公安机关查处酒驾的期望收益小于不查处,求解得q表明当驾驶者选择酒驾的概率q小于C/H时,公安机关的最优策略是不查处酒驾行为。
综合以上分析,该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为(p,q)={F/(E+F+W+M),C/H},可以解释为,当机动车驾驶者认为公安机关查处酒驾的概率为F/(E+F+W+M)时,他选择酒驾的概率为C/H;反之,当公安机关认为机动车驾驶者酒驾的概率为C/H时,他选择查处酒驾的概率为F/(E+F+W+M)。
4治理酒后驾驶的建议
从机动车驾驶者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当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的概率p>F/(E+F+W+M)时,机动车驾驶者的最优策略是不酒驾。当驾驶者酒后驾驶的概率q>C/H时,公安机关的最优策略是查处。所以,对于一个确定的p,若F/(E+F+W+M)越小,则驾驶者选择不酒驾的可能性越大;对于一个确定的q,若C/H越大,则公安机关越有可能选择查处。因此,为了更好地治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1降低驾驶者饮酒带来的收益
如前文所述,酒后驾驶带来的效用收益主要有“便捷性”收益、心理满足感及后续经济利益。降低驾驶者饮酒带来的收益成为治理酒后驾驶的重要环节。一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构建公交体系、道路网络,改善乘车环境,逐步缩小“公共乘车”与“自行驾驶”在“便捷性”“舒适性”上的差距,以此引导人们(尤其是在不便于驾驶的情况下)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二是大力弘扬新型社会文明,提倡和谐的交往氛围和接待方式,去除传统酒文化中不合现代理念的糟粕,改掉“劝酒”乃至“逼酒”的恶习,使“是否饮酒、酒量多少”不再成为人们尊重与否或感情深浅、关系好坏的标准,从而降低饮酒者的心理满足感;三是广泛倡导现代商务礼仪,把“酒量”与“质量”、“酒品”与“人品”“酒场”与“市场”区别开来,使酒不再与后续的经济利益挂钩,降低其“潜在”效用。
4.2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的提高将使机动车驾驶者酒后驾驶的纯收益降低,提高违法成本一是加大机动车驾驶者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力度,即增大(W+M);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延长扣留期、提高罚款额度。第二次则给予拘留或吊销驾照的处罚;对发生过酒后驾驶行为的人员应纳入黑名单实施时时掌控;也可将相关人员及车辆牌号在媒体上进行通报,引发群众道德谴责。二是建立经济责任联动机制。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或降低事故赔付额度;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在申请贷款时扣除优惠条件。三是知情劝酒者的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
4.3提高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概率
一是科学组织人力物力,组织检查分队定点或流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间、重点人员的监控。二是坚持科技强警。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执勤民警上岗携带、使用。提高仪器检测水平,能够显示饮酒种类、数量或时间,使得违法者心服口服。三是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如赋予公安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拒检人员以妨碍公务论处等。
参考文献
1 高鸿业 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 周三多、陈传明、鲁明泓 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4 汪昌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J] 道路交通管理08/2007
5 徐伟,酒后驾车行为严查之下仍时有发生,专家热议是否增设危险驾驶罪 法制网-法制日报http://news.QQ.com 2009.9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