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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视阈下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之演进_路径依赖-论文网

时间:2014-01-30  作者:佚名

论文摘要: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在全球金融危机视阈下具备着演进必要性和必然性。其中,演进必要性包括全球金融危机的强烈危害性、综合性、规律性分别同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的立法理念、运作结构、具体制定存在差异;演进必然性包括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推动了刑罚的宽缓化、凸显了社会多元主体在刑法治理中之重要性和加速了刑法治理的技术化。通过对立法理念、运作结构、具体制定三方面路径依赖进行调整,它便能完成演进充分发挥出刑法的社会调控矫正机能。
论文关键词:全球金融危机,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演进,路径依赖

自2008年起,一场由美国华尔街次贷危机所诱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开来,其造成之多米诺骨牌效应不但令各国经济增幅普遍放缓,失业率剧增,更使得社会矛盾日趋激化,金融犯罪和随之伴生的其它各类犯罪活动愈发猖獗。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易言之,即立法者在制定刑事法律规范时奉行宽严结合的治理方针、策略及措施,以便全面恰当实现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之调控矫正机能。迄今为止,它业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根本纲略。但全球金融危机给刑事法律规范带来的冲击是难以估量的,那么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势必也要在具体语境下适时演进,从而不断以积极态势充分发挥刑法社会调控矫正机能,尽量消弭全球金融危机遭致的诸多负面影响。

一、全球金融危机视阈下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演进之必要性

意大利法学家恩里科·菲利有云:“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粗糙和不足,……现代社会变化之疾之大即使刑法经常修改也赶不上它的速度。”[1]尽管立法政策较之一般成文法拥有更强动态适时性,但它们仍深深植根于传统社会生活,始终无法摆脱现有法律制度对其的桎梏。我国目前奉行之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亦然。可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是传统社会生活及现有刑事法律制度难以预料的。那么,与它们休戚相关的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自然会同全球金融危机诸多特征存在差异,无法充分发挥出新语境下刑法应有之社会调控矫正机能。如此一来,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便须适时不断进行演进,而这种全球金融危机诸多特征同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存在的差异,即构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进之必要性:

(一)全球金融危机的强烈危害性同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的立法理念存在误差

众所周知,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危害性是极其强烈的。它表面发轫于少数国家金融业一些貌似不起眼的泡沫问题,实质却是各国社会经济危机积累到临界状态之集中反映,不但覆盖了债务、信用、生态、能源、贸易等整个经济领域,还悄无声息地蔓延至几乎整个人类生活范畴,最终造成难以估量的破坏。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刑法作为社会秩序和各类合法权益最后保障之法,显然必须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社会调控矫正机能来尽量消弭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众多负面影响。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用于指导刑事立法的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在立法理念上往往强调宽严两种治理手段结合运用,以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区别对待,罚当其罪”,[2]而宽严两类手段又并非可简单一言以蔽之的。那倘若我们对“宽”和“严”具体把握不够精确,要么便易使刑法显得过于宽缓难以满足其在全球金融危机下进行社会调控矫正之需要,要么就易促使刑法趋于过分严苛化大有重蹈昔日“严打”风暴覆辙之嫌。故此,全球金融危机的强烈危害性同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的立法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存在误差。

(二)全球金融危机的综合性同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的运作结构存在背离

全球金融危机引发的冲击往往并不局限于各国金融领域,接踵而至的国民经济增长率急速下降、居民收入锐减、消费信心缺失、失业率骤增等系列相关问题一旦不慎被激化便难免会升级为全方位多方面的诸多社会危机。表现在刑法上,即意味着这种因全球金融危机之综合性所带来的犯罪行为愈发多样化,它既涵盖大量金融领域犯罪(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亦包括其它各类由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犯罪。其综合性程度之高、范围之广,远是普通危机无法比拟的。那么,为能更有效遏制汹涌而来的全球金融危机下之林林种种各类犯罪形态,我们在刑事立法政策的运作结构上就必须要求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构筑预防与控制犯罪体系,而决不能将一切责任均寄托在国家防控上。更何况随着“寸权尺柄,皆属官家”、“政府主宰一切”的主流话语和实践正逐步向“以数目字管理”(黄仁宇语)的权力多元化和民主化趋势过渡,各类非政府组织、公司、企业乃至个人都已具备了更多社会责任之承担。但可惜的是,由于我国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在运作结构上主要强调国家本位,多仅将国家公权力行使者(如国家机关、执政党等)视作刑事立法政策的唯一发动主体,有意无意忽略了地位日臻凸显的社会其它多元主体在刑事立法政策运作结构中之重要。如此一来,全球金融危机的综合性便无法避免同它存在着背离,它也断难满足我们相关刑法治理的应对需要。

(三)全球金融危机的规律性同现行宽严相济刑事立法政策的具体制定存在偏差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告诉我们,不论全球金融危机或者由它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大都带有明显时间烙印。“世界每隔10年左右就要爆发一次经济危机。”[3]故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表面貌似无迹可寻的全球金融危机实质暗中多半蕴含着规律性特征。尽管刑事立法政策较之主要用于控制特定阶段社会突出矛盾或迎合社会发展近短期目标的寻常刑事司法政策拥有更大程度稳定性及保守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根本无法在事先以较从容姿态应对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通过赋予刑事立法政策之具体制定一定程度的前瞻开放性,大力加强对全球金融危机内含规律的刑法分析,无疑能更有效指导相应刑事立法提前规划尽量减少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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