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科学 > 法律论文

遗嘱失效的原因分析-论文网

时间:2014-01-09  作者:马平
因此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例如《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对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法院应宣布遗嘱无效,首先在遗产中划分出必留份额,然后再对遗产中剩余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但是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对如何处理遗嘱内容与继承法基本原则相矛盾时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遗嘱内容违反了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那么遗嘱肯定是无效的。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对违背基本原则的无效遗嘱的确认。例如说,一位老人生前主要由自己的女儿赡养,儿子根本不尽义务,但老人却通过遗嘱把所有遗留的财产归给了儿子。从这个案例中明显看出,老人的遗嘱违背了《继承法》中“男女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基本规定。当老人的女儿向法院起诉时,因为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女儿的继承权也就无法受到保护,这显然与《继承法》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对创建尊老爱幼的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的。既然《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遗嘱继承,那么我认为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内容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经审查属实时,应当宣布遗嘱失效,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财产。

2.遗嘱形式要件欠缺引起的遗嘱失效。

上文中我们已经知道我国遗嘱方式可分为五种方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然而遗嘱形式要件在立遗嘱时很容易被忽略,因此在现实案例中往往导致遗嘱失效。《继承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在此条款中,很频繁的涉及到“见证人”。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见证人在代书、口头和录音遗嘱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作出了限制,规定了下列人员不得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现实生活中,很多失效的遗嘱就是因为在订立时忽略了相关形式要件的细节规定。由于文化程度的限制,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仍然是目前农村比较普遍的立遗嘱方式,一旦遗嘱欠缺上述的形式要件,就会导致遗嘱内容的失效,那么遗产就得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3.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致使遗嘱失效。

遗嘱是基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从法律的适用角度看,遗嘱有效要件发挥作用的时间一般限于遗嘱人死亡之时。我国法律关于遗嘱法定方式的规定就有五种,因此遗嘱人身前可以随时更改或者重新订立新的遗嘱,这样就可能会发生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形。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了一份遗嘱,危急情况过后遗嘱人却又订立出另一份遗嘱,此时如果多份遗嘱的内容不冲突,那么遗嘱就不存在失效的效果,反而起到互补的作用;如果多份遗嘱相互冲突,就必然要遵循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遗嘱效力低的遗嘱就会失效。如何衡量遗嘱的效力高低,《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一般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原则是: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的遗嘱,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若有公证遗嘱,那么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五)、清偿债务导致的遗嘱失效

如果说在遗嘱继承的同时还存在着债务的问题,那么子女应先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父辈债务,即遗产先用来偿还应偿债务,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满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这样实际上就使得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相关财产的处分完全得不到实现,因而这样的遗嘱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立遗嘱人希望的法律后果。所以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否则只能竹篮子打水一场空。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是遗嘱失去了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遗产,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三、遗嘱失效的其他因素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一般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会造成遗嘱失效外,我认为我国继承法的滞后以及继承制度的立法缺陷也是导致遗嘱失效的重要因素。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对 “揭开公司面纱”的逆向思考兼论股东签订的合同对一人公司的效力-论文网
下一篇论文: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权利的完善——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论文网
社会科学分类
职称论文 政治论文
小学音乐论文 音乐论文
音乐鉴赏论文 美术论文
社会实践论文 军事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职业生涯规划论文
职业规划论文 人文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文学艺术论文
企业文化论文 旅游论文
体育论文 哲学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相关法律论文
最新法律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