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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失效的原因分析-论文网

时间:2014-01-09  作者:马平

论文摘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立的处分遗产的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遗嘱纠纷愈演愈烈,遗嘱失效的现象愈来愈普遍。分析其具体原因,主要表现为由遗嘱人引发的遗嘱无效、遗嘱人对财产的处分引起的遗嘱无效、继承权丧失引起的遗嘱失效、遗嘱形式及内容引起的遗嘱失效以及清偿债务导致的遗嘱失效。此外,遗嘱继承制度的缺陷也是一个特殊的原因。因此有必要让更多的人注重订立有效遗嘱的细节问题,发现立法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完善我国继承法,避免遗嘱的失效。
论文关键词:遗嘱,遗嘱失效,原因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西方法律思想的广泛传播,人们热衷于按自己的意愿来分配遗产,遗嘱继承制度应运而生并在我国法律上逐渐得到认可。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并于同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部法律法规一直是我国处理继承关系的准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制度,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几年,社会再婚率日渐提升,城镇人口呈现老龄化趋势,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提高,对私有财产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遗嘱来处分死后财产。据北京市公证处统计,2000年到该处办理遗嘱公证的每月只有40多人,而目前已经增加到每月80多人,呈显著增长趋势。由此可见,国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立遗嘱逐渐成为了一种寻常的法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分家分产、继承纠纷案件逐年增加,而在这些案件中遗嘱是否有效往往居于核心地位。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60%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遗嘱被宣告无效呢?无效遗嘱的表现有哪些形式?我们应该如何去避免遗嘱的失效?本文从遗嘱继承方面浅析一下遗嘱失效的几个基本原因,发现我国《继承法》中的不足和缺陷,从而能够去避免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失效。

一、关于遗嘱的概述

继承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法定继承向遗嘱继承的漫长发展过程。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拥有的可处分的财产越来越多,遗嘱继承制度应运而生。遗嘱继承更能体现个人意愿,更能充分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

(一)、遗嘱的定义和特征

通常认为,遗嘱是由遗嘱人生前作出的,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以死后发生效力为目的的意思表示,非依法定方式不得成立。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1]

只有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所订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遗嘱一般有一下几个特征:

第一、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就是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接受并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是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着遗嘱继承是否发生。遗嘱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遗嘱。

第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遗嘱体现了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因此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并且独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即使是代书遗嘱,也需要遗嘱人真实口头意思表示遗嘱内容,由代书人记录。

第三、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可撤销性,《继承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只要遗嘱人还没有死亡,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要求按照遗嘱内容来继承财产。

第四、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的方式,要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如果遗嘱违反法律规定,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候不能依照遗嘱来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意思也就当然不能实现。

(二)、遗嘱的法定形式

遗嘱方式就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所采用的方法、程序和法定形式。遗嘱的方式规定,直接关系到遗嘱人意愿能否实现,如何认定遗嘱效力等很多问题。遗嘱方式应当能够把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实表现出来,并且遗嘱的形式要服务于遗嘱人的意愿。

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以及分割遗产的依据和解决纠纷的证据,应当采取怎样的遗嘱方式,世界各国的立法因地制宜,大多数均有明确规定,只不过遗嘱方式不尽相同。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因此说我国法律为公民选择遗嘱的方式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余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遗嘱的有效成立。

二、遗嘱失效的基本原因

当今社会,遗嘱纠纷愈演愈烈,遗嘱失效的现象愈来愈普遍,归结遗嘱失效的具体原因共有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一)、由遗嘱人引发的遗嘱无效

1.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和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对主体资格有一定的限制要求。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够进行有效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要求的,立遗嘱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均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从而形成不了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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