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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失效的原因分析-论文网

时间:2014-01-09  作者:马平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备遗嘱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要求是智力正常、头脑清醒的。精神病患者和不满六周岁的儿童,以及已满六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所立的遗嘱,均应视为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于无效遗嘱。但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并不影响遗嘱效力。例如,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生前自书了一份遗嘱,并签名写明了年月日。但法院认为,李某在发病期间不具有立遗嘱的能力,其自书的遗嘱无效。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情形为准。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遗嘱有效必需要件之一。遗嘱必需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或者利诱所立的遗嘱无效。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受到外力胁迫或者他人的利诱、欺骗,事后遗嘱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此情形的,法院应宣布遗嘱无效。有关《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遗嘱有效。

(二)、遗嘱人对财产的处分引起的遗嘱无效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所订立的,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

如果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已经灭失、不存在,那么无法对财产进行处分,遗嘱也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被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遗嘱因达不到希望的法律效果,所以不发生效力。

遗嘱人只享有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如果遗嘱人处分的财产不属于遗嘱人所有,即非法处分了他人财产,那么这一处分行为属于无效处分,遗嘱中关于这部分财产的处分内容失效。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有一具体案例:一对老夫妻生前共同买了一套有产权的房屋,丈夫死后留下遗嘱将房屋给了大儿子,其他子女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遗嘱中涉及房屋的处分无效。我们必须留心当遗嘱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先把共同财产分一半给配偶,其余部分才可以立遗嘱进行处分。特别注意的是遗嘱人不能对抚恤金进行意思处分,因为抚恤金是对家属的物质和精神帮助,不属于遗嘱人生前财产范围;另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遗嘱人不得再以遗嘱形式处分保险金。此类财产具有特殊性,因此遗嘱人应在确保拥有完全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进行处分行为。对不属于自己财产部分的无效处分,会导致遗嘱内容的相关部分失效,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三)、继承权丧失引起的遗嘱失效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当继承人做出接受或者不放弃继承的表示后,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权,从而取代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既可以选择接受继承权,也可以选择放弃继承权。主动放弃继承权,这是法律允许的,如果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那么遗嘱中该部分的内容就失去效力。另外,如果继承人因为法定原因而丧失遗嘱继承权,同样也会导致遗嘱中该项处分无效。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受某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影响,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这部分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所规定的原则处理。

除上述情形外,继承人导致遗嘱失效的另一情形是继承人早于被继承人死亡。这种情况下,遗嘱并没有发生效力,死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原本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死亡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3]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没有遗嘱和遗赠情况下的法定继承。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由于遗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其继承份额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我们称之为转继承,它与代位继承本质上存在区别。

(四)、遗嘱形式及内容引起的遗嘱失效

1.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由此可见,我国采用的是遗嘱自由原则。然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不顾社会利益和法律准则,蛮横或者愚昧的任意处置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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