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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分析及治理对策_真实性

时间:2013-05-15  作者:龚亮
五是适法性,公开的资料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向投资者所披露的信息一般以公开说明书为主。[5]例如美国的公开说明书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为出售的证券报价或确认任何证券出售的任何说明书、通知、通告、广告、信件或以通讯手段传递的信息。[6]根据台湾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公开说明书是指发行人为了有价证券的募集或出售,依法向公众提供的证明文件。关于公开文件的法定事项,有列举式和例示式两种。列举式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列出文件应当公开的各种事项。例示式是指法律并未明示列举出文件事项,而是由证券管理机构去规定文件应采取的样式。由于目前的经济活动复杂多变,法律不易详尽到列出各个公开事项。但为了适应经济变化的需要,应当采取排除限定列举式。至于例示式,存在法律规范较弱,不易规范等弱点,、我国应采用开放列举式、除了法律明示列举在文件中必须规定的事项外,允许公开者增列对投资者有利的公开事项,并应对不详尽、易误解处作必要的补充说明。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根源

财务信息失真一般是指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即指财务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流动的情况,不具备其应具有的质量特征。

从国内外大量案例可分析看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违规造假型,即故意隐瞒虚构交易事项。二是滥用判断型,即利用会计特有的职业判断权利,对交易事项做出非公允的表达,致使财务信息扭曲。三是差错失误型。这是由于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或者粗心大意,在财务核算中出现差错,造成财务信息不准确。四是规则漏洞型,即由财务制度、财务准则等有关财务核算规则存在缺陷,导致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在国际金融危机震荡中,2008年9月美国雷曼公司宣告破产。这是一起搞财务欺诈,引发灾难性恶果的典型案例。美国破产法院指派专人经过历时一年耗资3800万美元的调查,得出一份长达2200页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通过严厉的措辞,痛斥了雷曼公司的高管、负责审计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投资银行的严重过失。据调查报告称,雷曼公司采用欺诈手段将数百亿美元的不良资产转移出资产负债表,成为风险极高的表外资产。负责审计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知情不报。美国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相互扯皮,监管不力。这一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引发连锁反应,成为国际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雷曼破产调查报告震动华尔街。令市场担忧的的是,其他华尔街巨头是否也采用了与雷曼公司类似的会计手法,持有大量风险极高的表外资产,以隐瞒自身的债务状况。今年4月,美国参议院调查并指控投资银行高盛集团为获取丰厚利润,设计从房屋按揭市场崩溃中获利的复杂交易有六大问题产品。涉及金额65.09亿美元。这使华尔街金融巨头的财务欺诈令人触目惊心。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本质上讲,信息失真的根源在于财务信息提供者与财务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回顾财务会计发展史,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财产所有者是委托人,财产经营者是受托人或代理人。企业实际上由经理人员主管或经营,经理人员掌握着企业充分的,完全的财务信息,而资产所有者只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一个大概的了解,这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在所有者与经理人都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信息不对称就会发生道德危险。经理人员为了向所有者证明自己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会利用大量的私人信息,并对其进行隐瞒、筛选、加工或操纵,粉饰和美化会计报表。财务信息失真就主要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虚增或虚减,损益表上的净利润虚增或虚减,现金流量表上的数字虚拟等等。在国际金融危机中美国雷曼公司采用财务欺诈手段,隐瞒自身债务状况,最终导致破产。高盛集团沽空按揭市场,把数十亿计高风险的按揭投入金融系统,获取暴利。这给人以警示: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反之,虚假信息的披露真实性,将会给市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三、治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弱势有效市场阶段,尚未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财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保障机制还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二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三是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不足;四是民事责任的缺位和诉讼机制的滞后。因此,治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失真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要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高度,努力革除方方面面存在的弊端,推动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的形成。

(一)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健全相关立法,完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防止虚假陈述的泛滥,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国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会计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以及《信息披露规则》等组成,为完善财务信息披露真实性制度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尽管我国财务信息披露法规很多,但实际上法律体系混乱,层次不清,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有的法规漏洞较多,甚至相互矛盾。为构建科学合理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在理清了财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的内部层次与关系之后,应着眼于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对于各法律法规的真空地带,应加以填补,对于各法律法规的不合理之处,应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协调一致,从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防范财务信息虚假披露。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法律体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完善财务信息虚假披露的法律责任制度与救济手段。我国目前财务欺诈案件日趋频繁,而且款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这与我国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有很大关系。我国财务信息虚假披露法律责任制度还存在欠缺。这主要表现在法律责任归属混乱,民事责任的缺位和法律责任的处罚力度较轻三个方面。只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提供便捷的法律救济,才能有效预防虚假的财务信息。我们应从以下三方面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1.理清法律责任的归属免费论文下载。财务信息从产生、加工到最终披露,历经多个环节,从财务人员到单位领导,从注册会计师到有关政府部门,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财务信息失真。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理清法律责任的归属,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2.加强民事责任立法,完善法律救济制度。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虚假披露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特点。既要建立对不法行为人的惩戒措施,又要建立一种民事赔偿的救济机制。前者通常表现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后者则表现为民事赔偿诉讼。目前,我国信息虚假披露的法律责任严重失衡——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较多,而民事责任却严重缺乏。因此,加强民事责任立法是完善法律责任制度的重点。民事赔偿诉讼是有效的法律手段。但是,我国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可操作性差,缺乏合适的诉讼机制,使司法救济手段难以落到实处。在我国,针对财务欺诈案件,目前采用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我们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扩大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简化繁杂的代表人诉讼的权利登记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使代表人诉讼制度真正成为救济受害者的一把锋利武器。

3.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明显过轻,处罚不力,不能对财务信息虚假披露产生强大的威慑效果。特别是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和民事赔偿诉讼机制的滞后,在利益动机的刺激下,导致财务信息虚假披露时有发生。加大处罚力度,应补充惩罚条款。一方面应补充制定针对企业的处罚条款,使企业因财务信息失真而受到的惩罚超过其信息披露成本,从而解决成本驱动导致的信息失真。另一方面应补充制定针对经营者的惩处条款,对经营者的行为予以限制约束,使其受到的惩罚超过其因财务信息虚假披露所能获得的边际利益。

(二)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财务监督体系

对虚假财务信息的监督,必须从整个社会大环境来考虑。建立全方位、多层次财务监督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从监督成本和监督效率上看,越靠前的渠道起的作用越直接,成本越低,越有“纠错”效果;越靠后的渠道,“事后补救”的性质越强,成本越高。

1.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顾名思义,是指组织内部对财务信息的产生、加工和披露等进行监督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信息虚假披露的治本之策。公司治理结构是内部监督的核心真实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首先,强化董事会的第一线监督作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规定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比例,由独立董事负责对公司关联交易及审计发表意见。同时,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理及其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应真正由股东大会选出,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应保持监事会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由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共同负责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监督。

2.社会监督

当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功能缺失时,外部力量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些外部力量包括注册会计师、资本市场参与者、媒体等。其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信息监督至关重要。要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大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促使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执行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要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促使其依法审计、规范执业。要在实践中探索资本市场参与者监督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和财务状况的运行机制,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财务欺诈的恶性事件,新闻媒体要敢于揭露,及时曝光。强有力的市场力量与媒体作用,能对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财务信息舞弊行为及时的纠错,防范财务信息虚假披露的产生。

3.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是最有力的财务监管力量,能够凭借国家权利打击财务信息虚假披露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而多头监管却是我国财务监管体制的基本格局。这种政府部门多头监管的体制容易导致权责不清,执行不力,效率不高。因此,必须改革这种多头监管的体制,对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应当科学的设定和划分监管权力,一方面避免权力与责任交叉重叠,另一方面避免权力真空。同时明确财务监管权的归属和行使,这样才有助于克服行政部门的本位主义与权力之争。要在实践中探索设立全国性的财务专业标准,避免不同部门按照各自标准进行监管形成相互矛盾的结论,提高监管和惩处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最新修订第三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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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文宇.《公司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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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天涛.公司法论[M] .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齐奇.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公司与产权法律实务(3)[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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