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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引发的伦理道德思考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人肉搜索”所产生的道德悖论源于其自身的传播特点: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护,对单向一元话语传播的否定和打破媒介传播和人际传播的界限。从积极方面来说,“人肉搜索”在维护社会风气、倡导真善美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这一形式也为公民提供了舆论监督和自由表达的广阔空间,公众可以利用网络开放的信息渠道对具有代表性和公共性的现象、价值观念及行为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对这些现象施以舆论压力,甚至付诸现实行动。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种以血缘亲情为纽带而形成的宗法制社会,它以家族为本位,是一种由家而国、以国为家的社会,因此它非常强调道德伦常的规范作用。儒家道德哲学正是由家庭父子夫妇兄弟这些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出发来建构自己的伦理思想的,“孝悌”是维护人际关系的根本法则,而亲亲仁民爱物的则是儒家崇高的道德理想。
关键词:人肉搜索,伦理,道德,网络
 

引 言

“人肉搜索”最初源于猫扑网,开始只是猫扑上网民相互求助以搜寻信息的一种方式,使用之初并没有产生太大的效果。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被公认为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事件,自此以后,“虐猫女”事件、“铜须门”直至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的2008年“华南虎照片”和2009年的“七十码”事件,人肉搜索引擎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其在显示威力的同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特别是对于这一行为的道德争论和思考,“‘人肉搜索’在维护社会道德的话语中,却用了‘反道德’的行为;在捍卫道德的旗帜下,却给被搜者造成了最不道德的伤害。”

“人肉搜索”所产生的道德悖论源于其自身的传播特点: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护,对单向一元话语传播的否定和打破媒介传播和人际传播的界限。从积极方面来说,“人肉搜索”在维护社会风气、倡导真善美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这一形式也为公民提供了舆论监督和自由表达的广阔空间,公众可以利用网络开放的信息渠道对具有代表性和公共性的现象、价值观念及行为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对这些现象施以舆论压力,甚至付诸现实行动。这些都是“人肉搜索”所带来的十分具有价值的效果。但这种对于“正义”的维护,这种自由也时常超过应有的界限,特别对主流意识形态的维护和对于单向一元话语的否定两者交织在一起时,又引发新的悖论,其在消解了传统沉默的螺旋和媒介霸权同时,又造成新的沉默螺旋和网络霸权;在打破传统的传受界限同时又形成了新的界限;在带来自由的同时又让这种自由成为一种暴力。

一、传统道德与现代道德的差异

现代人类已经进入一个相当陌生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是人类自己给自己创造的另一个社会。作为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直接产物,“人肉搜索”发轫于此,表现出与传统道德的诸多迥异。然而社会有进步,科技有革新,而社会道德伦理亦有传承。虽然已经进入21世纪的现代社会在政治、经济、生活、科学、文化等各方面都呈现出与传统社会的巨大差异,但很显然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仍然以一种“日新”的面貌呈现、并规约着现代人的道德实践。传统与现代伦理道德观念的这种既碰撞又交融的现象,在网络道德等现代道德问题上屡有表现。以“人肉搜索”为例,虽然传统与现代伦理道德在追寻美德、匡扶正义等主要精神方面并无二致,但是在具体表现上已经存有较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1、道德情境不同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种以血缘亲情为纽带而形成的宗法制社会,它以家族为本位,是一种由家而国、以国为家的社会,因此它非常强调道德伦常的规范作用。儒家道德哲学正是由家庭父子夫妇兄弟这些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出发来建构自己的伦理思想的,“孝悌”是维护人际关系的根本法则,而亲亲仁民爱物的则是儒家崇高的道德理想。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社会的道德显然是以“熟人”共同体为基点的道德。然而,在现代网络“人肉搜索”中,道德情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由一种传统的“熟人”共同体向“陌生人”共同体的转化。原因在于,在网络中,维系人际关系的纽带将不再是恒久弥坚的血缘亲情,而是一些毫不相干的陌生人所表现出来的情感或情绪,这种人际关系不过是一种暂时组合而已。在以“陌生人”共同体为基点的“人肉搜索”中,道德本身可能会存在流于情感“任意”的危险,这种危险将给被人肉者带来深深的伤害因为道德调控的对象只限于被“人肉”者,却无法对那些藏匿在虚拟网络背后实施“人肉”的陌生人加以规范。这样,道德本身亦可能会滑向不道德的边缘。

1.2、道德语境不同

就某种程度而言,“人肉搜索”的初衷其实是为了揭露事实的真相,曝光某种恶行,进而达到惩恶扬善、匡扶社会正义的最终目的,其内在道德价值原则仍是传统的正义观念。然而,这种通过现代科技所体现出来的正义观念却早已偏离了传统道德语境的轨迹。在中国传统道德语境中,正义观念一般通过“公”、“平”、“正”、“直”体现出来,“公正无私”是其核心要义,其神圣性堪比于天地、日月。《礼记·孔子闲居》说:“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奉斯三者以劳天下。”[5]而圣贤君子皆以此“公”、“平”、“正”、“直”之天道为准则,“唯天为大,唯尧则之”[6]。儒家所谓修己安人、修齐治平,皆以此张本。然而,“人肉搜索”中所谓的道德裁决、追寻正义的精神已然发生蜕变。“人肉搜索”中,充当“网络警察”身份的部分网民既缺乏关于“公正”理论的系统知识,亦缺乏深思熟虑的道德理性,所作所为有可能只是个体情感的“任性”,如看热闹的心态、偷窥欲、泄愤欲甚至报复欲等等。显然,这种仅仅以自发情感为依托的所谓“正义”观念与传统正义观存在着根本区别,它所彰显的并非孟子所提倡的人之异于禽兽的那一点点先天善性,而仅仅是一种荀子所谓好好色、恶恶臭的自然之情,如果这种“情”没有得到正确的规范、疏导的话,很容易陷入混乱的局面。

1.3、道德执行主体不同

在传统社会中,执行道德规范的主体一般是普遍受到尊重的社会精英即士大夫。理论上,所谓的圣贤君子,其本身不但具有较高的知识文化素养、堪称完美的道德节操以及出类拔萃的社会政治实践经验和能力,而且有着崇高的价值理想信念和为之不懈努力的勇气。这种理想化的社会精英角色集中表现为宋儒张载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道,为去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淑世情怀。而在“人肉搜索”中,任何一个普通的网民都可以担当道德裁决者的角色,无论他是否受过良好的教育、是否心态健康或者出于何种动机。另外,在道德执行具体实现形式上传统与现代伦理道德还存在较大差异,传统的道德关系出现必须以现实社会(包括具体的时间、空间以及人际关系)为其依托,而“人肉搜索”中的“道义”行动则发生在所谓的虚拟网络社会,它并不需要通过人际间的面对面,而是通过电脑终端发生关系,在这种数字化模式下,“道义”精神有可能演化为某种“暴力”行径。

除了以上三点之外,“人肉搜索”事件中所凸显出来的传统与现代伦理道德的差别当然还有很多,诸如道德主体间性问题、现代性问题等等,这里亦无法一一罗列。“人肉搜索”虽然与传统道德理性存在较大差异,但其崇尚公正、重礼贵和的理想价值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构建新型网络伦理,不仅需要现代伦理道德价值以及法律监督机制的约束和规制,亦需积极主动汲取中国传统内在道德价值资源。

二、加强人肉搜索的主体自律

“人肉搜索”负效应的社会控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他律(技术控制、法律制裁、道德规范约束)和自律(个体道德自律)共同发挥作用。免费论文参考网。目前“人肉搜索”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网上道德规范严重缺乏,外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网民的道德意识较差,网上非道德行为严重等。当务之急,在于确立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以明确区分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加强网民道德自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学的理论和道德规范体系。网络伦理的研究在西方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国外一些研究组织纷纷成立,并出现了各种规模不等的学术讨论会,并针对网络技术引起的各种现实道德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网络伦理规范。对于西方网络伦理学,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网络技术中利益的独特性和人类道德价值观念取得的一些共同进步,使网络伦理道德具有某种“普遍道德”的性质。网络伦理是信息和网络时代的基本道德。另一方面,西方伦理道德观念本质上是西方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和道德价值观念的反映,受西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制约,我们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批判地吸收国外伦理研究和实践探索中的有益经验,从而为我国网络道德建设服务。

第二、在关注人性的全面发展的同时,把既有道德的运行机制引入网络领域。虽然网络道德与植根于物理空间的既有道德有所不同,但既有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它的一般原理和基本运行机制,反映了人们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使社会有序运行是行之有效的,如传统道德规范中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笃志”,“推己及人”,“以直报怨”,“言行一致,以诚为本”等观念,仍然是网络时代人们需要遵守的重要伦理规范。因此我们不能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既有道德和网络道德,应该立足于发展既有道德,利用既有道德的一般原则培养网络道德的生成和道德机制,在人们网络活动的实践中形成现实合理的网络道德规范体系。

第三、了解和掌握一般的网络道德规范。“人肉搜索”中负效应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人们对网络缺乏足够的认识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众所周知,伦理学是研究“应该”的行为的,对这“应该”的行为是用“善”或“恶”来进行道德评价的。但是,在对“应该”的行为进行善恶的道德评价时,首先对该行为应作必要的反思,即该行为是为何为善、为何为恶的?这种反思应该是对道德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前提。而反思的活动正是认识活动的本质特点之一。“伦理思想是对一定时代、一定社会的道德现象的认识,是对人自身及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一种反思”。免费论文参考网。人们的道德认识和反思能力越高,道德行为也就越自觉。德漠克利特认为“对善的无知,是犯错误的原因。”,亚里士多德也曾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人不知道应该做作么和避免什么,也正是由于这个错误,人们成为不正义的人和根本不道德的人”。可见只有正确认识网络,才能在利用网络时自觉地善待网络。

第四、自觉遵守网络的道德规范是个体道德自律的关键。要加强道德自律,光有道德认识还不够,关键在于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的转化。亚里士多德说得好:“德性只是知道还不够,而要力求应用”,“德性是用了才有”, “品质为现实活动所决定”。知是行的基础,行是知的落实。不身体力行,再高的道德认识,再好的道德规范也起不到修身明德的作用。个人只有投身于实践中才能提高道德认识,培养道德情感,形成道德信念,指导道德行为。在“人肉搜索”中,加强个体道德自律,关键在于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而要做到这一点,依赖于主体加强自省和慎独的道德修养。在网络交往中,由于交往主体身份的虚拟性,交往行为的隐蔽性,交往方式的间接性,一人一机,无人监管,行为主体获得了极大的自由。在这种场景下,坚持自省和慎独尤为重要。只有坚持自省、慎独,即通过经常反复的自我检查、自我反省、自我督促才能进一步了解自己,分析自己,把握自己,提高自我意识水平和理性思维能力,做到明是非,知善恶,辨美丑,形成正确的网络道德价值观,并自觉用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结语

网络社会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生存空间,虽然缺乏明晰统一的价值标准,包含的道德观念也具有文化多样性,但仍应有统一内在的价值精神贯穿其中,指导人应以合理的方式生活。免费论文参考网。人肉搜索引擎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网络社会功能的一个扩展,是对人们在网络空间中道德关系的再审视,只要加以合理的引导利用,其对和谐有序网络社会的建构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2] 叶秀山,王树人.西方哲学史:第6卷[M].南京:凤凰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3] 徐源. 网络舆论暴力的意识形态解析——由“人肉搜索”引发的些许思考[J].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9,(03) .
[4] 刘丹凌. “人肉搜索”:第二媒介时代的新型传播交往关系[J]. 南京社会科学, 2009,(02) .
[5] 李岩,李东晓. 道德话语的生产性力量及中国式“人肉搜索”的勃兴[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预印本,2009,(05) .
[6] 樊浩. 电子信息方式下的伦理世界[J]. 中国社会科学, 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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