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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领导干部如何增强法治观念_途径

时间:2011-06-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做为社会管理活动的主要主体,其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其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领导干部弘扬法治观念,对于完善社会管理格局,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领导干部要自觉弘扬法治精神,在社会管理中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切切实实的把老百姓放在首要位置,坚持以人为本。
论文关键词:现象,原因,途径

 

法治是治理国家的一种理念,是指在社会管理中依照法律进行治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我国法治道路上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的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摘要保重。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社会管理中,存在很多违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问题。例如:当前社会法治建设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具体而言是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权本位”、“官本位”现象严重。

一、当前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的现象

(一)“人治”观念仍然存在

封建统治在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人治”思想在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人治”的传统观念不会立刻在人的头脑中褪去,它会潜意识的存在人的头脑中停留很长一段时间。在当前我国社会管理中,一些公职人员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仍还存在着这样的“人治”意识,淡漠法律,认为法律程序繁琐,对社会主义法治采取虚无主义态度,避开法律,实行“人治”方式管理社会。

(二)“官本位”现象严重

“官本位”是指在社会中以“官”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尺度,去衡量社会中个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官大的人社会价值就高,官小的人社会价值则低,而与官不相干的职业则根据“官”来衡量其社会价值。领导干部思想意识中存在“官本位”思想,直接导致其在工作中唯长官命令服从,对百姓不热情。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管理活动的参与者和领导者,如果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的准则不是法律而是“官”,那必然违背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坚持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存在法律工具主义意识

法律工具主义,是指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手段。

因此存有法律工具主义意识的人会对法律持随心所欲的态度: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弃之一旁。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中,工具主义的法治观念认为:“法律是使政府政策规范化、稳定化的工具,法律实施的目的在于贯彻政策,而政策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指导。”[1]由此可见,这种把法律具有工具性的作用片面的理解为法律仅仅是工具,实质上是在扭曲法律的价值,扭曲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存有工具主义意识的领导干部,在实际管理活动中常常会根据是否“有利”来判断法律的执行,法律对本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有利,他们就会依法办事,反之就将法律束之高阁。

(四)对法治观念理解的扭曲

领导干部在社会管理的网络中作为权力的执行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我国在当前社会管理活动中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然而当前我国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因为制度上的缺陷和监管上的缺失而有所扭曲。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把法律作为维护自己权力和地位的武器,用法律来清理那些威胁到自己已有权力或者升迁的障碍。第二,把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主要用于他人,而对自己则“抛之脑后”。第三,把法律主要用于治理老百姓的“闹事”,而不是用来约束权利的非法滥用和干部的腐败。

二、当前领导干部法制观念薄弱的原因透视

(一)法治建设不完善

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尚处于不完善阶段,突出表现在立法缺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我国立法发展相对滞后,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途径,以致在社会发展中出现法律调控的真空区,使社会管理出现无法律调节、规范的现象。二是,立法工作缺少整体规划性,立法的质量不高。在我国法治建设初期,由于只顾强调立法的数量和规模,从而忽视了法律的质量和社会效果,丧失了法律的权威性。另外,已出台的法律内容上相互交叉重复,或者彼此脱节,甚至出现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

(二)社会转型期意识思维冲突

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金钱主义、利己主义思想观念盛行,人们思想观念受到很大冲击,领导干部处于社会管理的领导地位,更是首当其冲。在社会转型期带来的思想冲击下,领导干部如果不能把持住自己的法治意识,就很容易背弃法律、淡漠法律,走上“人治”的道路。领导干部法治立场不坚定表明领导干部缺乏法律信仰。缺乏法律信仰的领导干部,在社会管理活动中往往只注重利用行政权力来进行行政工作,很少去考虑法律。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必须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增强人们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让法治观念深入到每个领导干部的头脑中。

(三)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存在暗箱化和不规范化现象,这种现象在几年来发展越来越突出,而且在一些领域中尤为严重。这样,就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时,往往觉察不到法律的存在,有的甚至以为法律就是自己治理社会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就搬出来用一下。对自己不利时,就搁在一边。长此以往,必然造成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法治理念的淡薄和缺失。

(四)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比较深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宗法制度和传统文化使“德治”和“人治”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主张“重礼轻法,重德轻刑”,这一传统思想经过历史的沉积,在人们心中塑造了一种顽强的心理意识――渴望“清官”。无论是哪一个社会阶层,都把自己的命运寄希望于有一个好的领导人,而不是寄希望于构建一个法治社会及法治国家,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核心期刊。“清官心理”的存在,与民主法治的思想有着深刻矛盾与冲突,成为民主法治的反向力量,不利于弘扬法治精神,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

三、当前领导干部如何增强法制观念

(一)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就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是指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必须至高无上,拥有最大的法律效力。这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本质决定的。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必须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大宣传教育,让领导干部头脑中树立起严格“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意识。依法办事是让包括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在内的任何组织以及包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内的任何个人,都必须坚决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因此,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是培养我国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并坚持依法行政的必要前提。领导干部只有内心接受法律,真诚地崇尚法律,才会把法治作为自己的信仰与追求。同时,要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适应时要求,继续完善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创新社会管理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二)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创建服务性政府

在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导干部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创建服务政府作出努力。领导干部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不单纯的追求GDP的增长,忽视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2]因此,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应以公民为本位,树立服务和责任意识,完成“权利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在创建服务性政府过程中,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根本出发点,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工作人员行为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不断开拓前进。党的十七大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关键要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用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带动司法行为的规范。完善的司法行为能够完善司法审判,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运行,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运行。

(四)完善监督体制机制,推进政务公开

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要更加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政治权力运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有效、完善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我们必须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政务信息的公开。完善监督机制应该把党内民主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应该包涵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继续要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监督权利。第二,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注重群众监督途径,拓展和完善人民群众向党和政府提出批评意见的渠道,扩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第三,加强新闻媒体和网络建设,推进网络问政,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提高群众监督的参与程度和监督质量。第四,要进一步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加大对人民群众公开政务信息的范围,特别是关乎民生问题的事务应该全面详细的向群众公开,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提供条件。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完善政绩评价体系

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要注重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加大对责任的追究力度。法治政府是责任的政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必须强化行政问责制度,使问责方式逐步向法治化转变,让领导干部树立责任意识,明确责任范围。同时完善政绩评价体系,改变过去我国一维倾向的政绩评估体系,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构建标准多维化的绩效评估体系。让领导干部的政绩不再单纯的和GDP挂钩,而是更加注重环境的保护、社会的公平以及社会的满意度。

(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前,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类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激化。行政调解作为调解的主流方式之一,具有非强制性、依法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完善行政调解、提高行政调解效能,有助于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提升政府的威信,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行政调解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明确行政调解的主体,设置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确保职责明晰。行政调解的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情况下,具体落实到个人,督促其依法、有效的解决纠纷,并将解决的效果纳入到政绩考核当中。第二,严格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实施行政调解过程中既要注意灵活性,又要严格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要求去执行。第三,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行政调解不是万能的,要明晰行政调解的范围,不要超越法律,更不能强制调解。

总之,在创新社会管理背景下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不仅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法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更要求领导干部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时刻坚持依法办事,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领导干部要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塑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尹口,崔榕.论我国政府人的法治观念[J].行政与法,2004,(1).
[2]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
[3]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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